摘 要:《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一步步健全,公民的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同时医疗损害责任也第一次被纳入法律中来,说明医疗损害得到国家的重视,首次为这类事故案件设置专项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很长时间以来,医疗损害责任都被划为二元化的法律体系中,所以导致很多医疗纠纷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侵权责任法还没有达到完全完善的地步,所以仍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际行动中做好权衡。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267-01
作者簡介:王学章(1963-),男,汉族,四川大邑人,学士学位,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助教,研究方向:现代民商法。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明确了医疗责任,使医疗案件可以得到更公平、公正的解决。这项法律的制定不仅保障了患者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也将“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取缔,取而代之以“医疗损害”这一新名词。不再以“医疗事故”作为铺垫,而是更明确的认定“医疗责任”为立案依据,采用更加客观的判断方法,使法律更加具有严谨性。
(一)避免了“二元化”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概念之间的矛盾
“二元化”的法律制度,是指两个法律概念共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医疗案件,都是按照二元化法律为依据进行处理的。这就使法律责任很难明确认定。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打破了这种僵局,也填补了二者之间的漏洞,明确了一元化的法律责任,都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
(二)不同情形的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不同的医疗损害责任有了配套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例如:在患者接受治疗时由于医院的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医院进行相关的责任赔偿。如果由于医生的不负责任和未尽到全力责任,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时,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这就很好地体现出法律的严谨性,不再是仅仅看医生是否存在主观或客观过失,而是看是否达到与现代医疗水平相一致的医疗救治作为判断责任的标准。
(三)明确了医患双方对侵权责任的举证权利
综前所述,现在医疗损害责任适用于一般的过错责任,这就意味着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行为将彻底消失。虽然法律中从未明确的规定举证倒置责任制度,但在现实中这种现象频频发生且难以保证不会再发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精确的司法解释,更好地表明了二者存在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侵权责任法更注重于实质法律,而司法解释中认定为程序法,二者并不产生冲突,从立法角度而言,应更倾向于程序法。
(一)没有明确写明具体赔偿金额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有效地解决了医疗案件,但同时又伴随着新的问题。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损害的赔偿金额限度标准,这也是本部法律不全面的体现。这就很容易产生不公平的判决,从而使双方产生不满情绪。所以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应该统一以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六条规定为判决依据。
(二)法律在实际应用中仍然不能统一
如今,我国在解决医疗案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双方当事人进行自行和解,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提起法律诉讼这三种方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提起诉讼都是由政府机构参与,并且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解决依据,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也由于可以参照的法律文献较多,各项法律文献中的规定,必将会产生一定的矛盾,所以在实际的应用中,还不能达到完全的统一性。
在实际生活中,面对医疗案件通常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的规定进行解决。这就说明我国现在仍存在着两种鉴定医疗事故的系统,二者之间必定会产生一定差距,所以在解决医疗纠纷时就会出现,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当接到医疗类案件时,有的法院会首先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如果没有将其认定为医疗事故,再委托司法机构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但是有些法院则是把选择权利交由当事人,根据当事人的诉求来选择鉴定方式。两种鉴定事故的方式不同,结果也很难相同。这样双重的结果,必将会产生一方当事人的不满,从而失去对法律的信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还未完善,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各项责任规定。不过,这项法律的制定对解决医疗案件的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使医生与患者的紧张关系也有了缓解,使医生可以更加放心大胆的治疗,也使患者更加安心的接受治疗。但对于该项法律的漏洞,还需要司法机关及时查漏补缺,不断加以完善。
[ 参 考 文 献 ]
[1]解林林.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广西大学,2016.
[2]张纯兵.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控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李伏灵.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J].法制博览,2017,3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