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坤
摘要:整理和研究清水江文书中的讨字文书,不仅有着为蓬勃发展的清水江学研究整理史料的意义,而且对于开拓研究内容,拓宽研究领域也是有着积极意义。
关键词:清至民国;清水江文书;讨字文书
清水江文书有着极为重要的学术价值,张应强先生认为清水江文书对认识和理解区域社会历史文化建构,以及中国民间文献学和历史人类学等学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1)。正因为其重要的学术价值,所以当前学界对于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可谓成果迭出群星璀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取得丰硕研究成果的同时,学者对清水江文书的关注,仅限于“土地租佃契约、土地买卖契约、土地典当契约、山林转让契约、山林租佃契约、析产分家合同、山场座簿、山场清册、归户册、账簿、纳税单、算命单、合卺书、婚书、择日单、过继书、风水单、档案、图册、碑铭、信函、日记、诉讼词稿、说唱词、小学国文教材抄本、族谱家规、乡规民约、政府文告等”(2),而对数量少的讨字文书缺乏关注。历览前人著述,只有梁聪在其著《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中罗列了三份讨字文书,而且其目的也仅是从不同侧面展示文斗契约的广泛性和多样性(3)。我们整理和研究清水江文书中的讨字文书,不仅有着为蓬勃发展的清水江学研究整理史料的意义,而且对于开拓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内容,拓宽研究领域也是有着积极意义。
前辈学者并没有注意到“讨字文书”,更没有人对这一概念有明确的定义。梁聪在其著作列出三份“讨字文书”,皆摘自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梁聪敏锐的注意到了这三分“独特形式的契约”。但也只是将其罗列出来,并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更没有深入研究。
通常情况下,送讨双方于订约之时,请中人为凭,请代笔执笔,白纸黑字签订下契约,这样的契约文书,我们称之为讨字文书。
讨字文书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具体又分讨要文书、借讨文书、佃讨文书,虽同属“讨”,但是这几者之间,又存在着细微的区别,兹各举一例加以说明。
一、讨字文书
讨字文书在行文中直接书写为“讨”。如《罗乔开立讨字》是一份典型的讨要文书,以簡明扼要的话语交代了讨字人身份信息、讨要原因、讨要物具体信息、双方的约定、执笔人、立契日期等一系列要素。
立讨字人勒洞罗乔开,今因无所居住,上门问到雍寨龙培包、岩三、乔三弟兄名下屋地三间,以讨过住。致遇年岁丰收搬出外地。过后子孙立造建仓之时,自愿退离别处。若无立造建仓,屋地仍归培包、岩三、乔三子孙之业。今恐无凭,立此讨字是实。
亲笔
乾隆八年十月二十日 立讨[1]14-2-1-001
本文书忠实描述了乾隆八年罗乔开向龙培包、龙岩三、乔三兄弟讨要房屋地基一事。勒洞人罗乔开因为逃荒,从外地迁来雍寨,初到本地没有居所。所以罗亲自去向当地的龙培包、岩三、乔三弟兄商讨祈求,讨到房屋地基三间。双方约定此地基罗乔开只有使用权,并做了如下约定:第一、丰收年成之时,罗乔开如果离开雍寨,则地基归原主所有。第二、此地基只允许造屋居住,日后罗的子孙若要占地建造仓库则需要搬离别处。第三、如果罗之子孙没有立造建仓之举,则可以继续居住,但是此地基所有权仍归培包、岩三、乔三子孙所有。
二、借讨文书
借讨文书,“借”是因为借讨的物品所有权并没有让渡,物品所有权仍然归原主。“讨”是因为借讨者并不向出借方支付利息,而是免费使用,只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遵守双方的共同约定就行了。
立借讨字人王永祥、文大亨,今因砍白号山之木,欲经翁扭之山,奈无老路经过,只登门借讨姜绍熊、绍齐、相清、相德所共左边岭之山,下截又与姜连合所共右边之山。我王、文二姓夫子细心拖拉,不得推坏。恐口无凭,立此借讨字为据。
凭中人 朱和具兄、苏荣光兄
依口代笔 潘道生
道光十八年九月廿五日 立讨借字人仝前[2]P345
从这份文书可以看出,王永祥、文大亨二人是专门负责替人砍伐和运输木材的“夫子”。二人揽到一门砍伐白号山木植的生意,但是木材搬运下山,想要从翁扭之山经过,这里之前是没有木材运输的道路的。所以二人分别向翁扭之山的山主姜绍熊、姜绍齐、姜相清、姜相德,以及姜连合进行协商。姜氏等人愿意借路供王、文二人拖木,二人也承诺运输木材过程中不得损坏山主之山。此协议由双方协议,朱和具、苏荣光作为凭中人当行见证,由潘道生书写成文,立契的具体时间是道光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值得注意的是,此篇文书通篇都是以王永祥、文大亨二人的名义向山主进行借讨的,但实际上王、文二人只是受雇于仝前的夫子即砍伐工人,所以实际上达成讨要关系的应该是仝前此人才对。
三、佃讨文书
农耕社会背景下,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部分的自耕农、半自耕农和佃农都需要靠从土地拥有者那里租赁土地、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进行生产,才能够使生产生活继续下去。租赁的方式有多种,如缴纳地租,这种地租,既可以是劳役的,也可以是实物的或者货币形式。但是除此以为,还存在不需要缴纳费用就可以使用土地或者其他这种独特的方式。
立佃讨地基建屋居住姜老根,今佃讨到姜钟奇、钟泰、姜昌连之地基,地名羊报,界止:前凭大阶,后凭三老家之地,右凭昌连,左凭老宗,四至分清。来日主家要地起屋,我佃主各去别处讨居,再无异言。倘我佃主滋事,佃主自当,不干招主之事。恐口无凭,立此佃字为据。
代笔 王文鸿
咸丰七年八月十一日 立[2]p430
根据文书的描述,咸丰七年八月十一日,姜老根面临着无地建房的窘境,如何解决?摆在他面前的几种选择,可以出资购买,或者是向人借取,有或者是拿抵押物进行典当。但姜老根最终是选择还是被迫的选择了佃讨这种方式?既然是讨,当然会付出尊严的受辱,想必这个讨要过程不是那么容易,或者说那么轻松愉快的。透过字面,我们当然很难想象到佃主面对招主时察言观色、小心翼翼的。他付出一个承诺“来日主家要地起屋,我佃主各去别处讨居,再无异言”,即姜老根对这块地基只有建房居住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然归原主所有。既然是讨来的物品,当然招主想什么时候收回都是合理的。为了让招主放下因为将来可能的纠纷而产生的担心,姜老根再次承诺“倘我佃主滋事,佃主自当不干招主之事”。
总之,不管讨要、借讨还是佃讨,讨要者都是在穷困无聊,无法维持生计的情况之下,才会放下自己的尊严,向亲戚乡邻甚至是陌生人开口讨要,从讨要的物品送与者可以随时收回这一点也可以看出这讨、送双方地位的不对等。
讨要是清水江流域民间普遍存在的一种乡邻互济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与之相关的讨字文书较少的被保存下来,以至于没有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除此以外,还有与讨字文书具有相同意义的祷字文书,拨换文书等都还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注意。这固然是因为清水江文书研究的队伍还不够庞大,但同时也说明清水江文书确实是一座巨大的宝库,值得我们研究的内容还很多。
注释:
吴才茂:《民间文献学的理论与实践》,《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6年第1期。
徐晓光:《清水江文书研究争议问题评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1期。
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