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坚持党的领导,更好的履行各级政府职责,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真正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摆上优先位置,激发各方参与热情,形成强大合力。
实现乡村振兴,关键在党。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发挥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落到实处,提高新时代党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农业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体制,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突出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求。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党组织书记带头抓乡村振兴。乡村振兴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强化县(市、区)党委书记的“一线总指挥”岗位职责,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坚强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投身乡村振兴。各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做好协同配合,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
完善各级党委农村工作机构建设,加强“三农”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落实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政策,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干部队伍活力,鼓励和引导更多优秀干部到农村基层一线工作,及时提拔重用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基层干部。发挥广西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作用,所有行政村实行领导挂点、单位包村、干部驻村制度。
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加强组织动员,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参与机制。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凝聚乡村振兴强大合力。建立乡村振兴专家决策咨询制度,组织智库加强理论研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激发群众自觉参与,不断提升农村群众的参与度,形成全体人民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乡村振兴局面。促进乡村振兴对外交流合作,讲好乡村振兴的广西故事。
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充分激发社会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加快形成财政优先保障、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格局。完善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
完善支农保障机制,推动农业投入供给改革。创新投入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农投入,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代理发行一般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振兴、脱贫攻坚领域的公益性项目。推进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试点发行工作,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政府投资对农业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继续实施“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新创业项目,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深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复垦后产生的周转指标优先保证农民宅基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足空间。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耕地占补指标交易范围和规模,在区域之间搭建资源交易平台,重点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发展。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推动深度贫困地区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跨省域流转使用,将所得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优化乡村营商环境,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农村,为乡村振兴提供综合性解决方案。完善 PPP 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项目合理回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污水治理、农业开发等项目建设。规范有序盘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支持农业、乡村振兴等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鼓励利用外资开展现代农业、产业融合、生态修复、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垦、粮食、供销系统和大型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广“一事一议”、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农民对直接受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让农民更多参与建设和管护。
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倡导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倾斜,单列用地指标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供应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建设用地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支持小型冷库、农产品简易加工等设施建设。推广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经验,强化乡村旅游发展用地保障。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农用地管理并实行县级备案。对集中连片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集约节约的前提下,利用1%—3%治理面积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相关开发。允许通过村屯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方式发展乡村旅游、养老等产业。完善新增宅基地申请政策,鼓励有条件地区在县域内跨区域分配新增宅基地,并以竞价方式有偿取得。授权和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组织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资源倾斜支持乡村振兴,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
发展乡村普惠金融。深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多样化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指导大型商业银行立足普惠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制建设,完善专业化 “三农”金融服务供给机制。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作用,引导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加大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信用联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县级农信社、农合行改制组建县级农商行。支持中小型银行优化网点渠道建设,下沉服务重心,实现县域支农银行机构基本覆盖、支农金融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广和完善“农金村办”模式。鼓励证券、保险、担保、基金、期货、信托等金融资源聚焦服务乡村振兴。
制定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政策措施,推广“政银担”“政银保”“政银企”服务模式,扩展金融支农、惠农范围。建设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政银担合作关系与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特色小镇、产业园区、农业示范区和旅游项目专项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建立农业保险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保险理赔标准化建设,探索开展主要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天气指数保险。加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铺设分支机构到各设区市和主要农业县,将服务延伸到所有县域及乡村。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三农”的融资服务。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等农村信用“四级联创”,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结构性调控等政策工具支持“三农”金融服务。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投入。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完善涉农贴息贷款政策,降低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支持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快推进农村“两权”确权颁证,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专栏26
乡村振兴金融支撑重大工程
(一)金融服务机构覆盖面提升。在各县(市、区)稳步推进村镇银行设立工作,扩大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覆盖面。在严格保持县域网点稳定的基础上,加大评估考核力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有利于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到空白乡镇设立标准化固定营业网点。
(二)农村金融服务“村村通”。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运用多样化金融电子机具向行政村延伸服务,通过农村社区超市、供销社经营网点,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广泛布设金融交易机具、转账电话、自助服务终端和网络支付端口等,使服务触角遍布每一个乡村。
(三)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深化“银保合作”,开发设计以贷款保证保险为风险缓释手段的小额贷款产品。探索以仓单等作为风险缓释手段的贷款融资方式,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包括大型农机具在内的农业生产设备、设施抵押贷款业务。
(四)农村征信体系共建共享。加快农村征信方式创新, 广泛接入农业产业链、农村电商、第三方支付等多种渠道信用数据,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降低征信信息收集成本,提高征信体系覆盖面。积极引入、培育多层次、多维度的农村征信机构,实现多种征信机构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充分满足农村全方位、多元化的征信需求,缓解农村客户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激发人才要素活力,大力培育造就乡土人才, 鼓励社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激励各类人才在乡村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计划,培养新一代新型职业农民,优化农业从业者结构。创新培训组织形式,探索田间课堂、网络教室等培训方式,积极推动“走出去”赴发达地区举办高级研修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龙头企业等主体承担培训。持续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学历提升行动,打通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之间的互认通道。探索开展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农民学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职业农民学院品牌”、提升影响力。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
围绕农业生产服务、农机推广应用、乡村手工业、建筑业和民间工艺等重点领域和乡村财会管理等薄弱环节,加大农业农村实用专业人才培育力度。加强农技推广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引导农技人员提供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 选聘一批特聘农技员。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认定一批“土专家”“田秀才”,扶持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培养一批乡村工匠、文化能人和非遗传承人。
加强涉农高校和农业职业院校建设,强化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科普人才。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深化农业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建立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人员创新活力。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和企业挂职、兼职和离岗创新创业制度。发挥农业领域自治区主席院士顾问作用。支持农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农业创新领军人才。推行分级培训和高校培育模式,大力培养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
制定实施“归雁”计划,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支持企业家、党政干部、经济文化能人、离退休人员、专家学者、医生教师、规划师、建筑师、律师、技能人才等返乡下乡服务乡村振兴事业。允许符合要求的公职人员回乡任职。推进大学生暑期“三下乡”计划,开展乡村振兴“巾帼行动”、青春建功行动。建立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全面建立城市医生教师、科技文化人员等定期服务乡村机制。引导大龄、老龄农民工参与互助自治、养老托幼、生态养护等乡村建设项目。
专栏27
乡村振兴人才支撑重大计划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推行现代青年农场主“走出去”培养模式,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养试点,抓好全国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育试点省(区)工作,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整村推进,加强7所职业农民学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100个新型职业农民示范村。
(二)农业科研杰出人才计划和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项目。进一步完善农业科研人才激励机制、自主流动机制,加快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面向农业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现代农业机械与装备、农业遥感等学科,从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等,每年选拔支持10名左右杰出青年农业科学家进行重点培养,支持其开展重大科技创新,促进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三)乡土人才培育计划。开展乡土人才示范培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学历提升计划”,培育一批“土专家”“田秀才”、产业发展带头人和农村电商人才,扶持一批农业职业经理人、经纪人,培养一批技艺精湛、扎根农村、热爱乡土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和非遗传承人。
(四)乡村财会管理“双基”提升计划。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自治组织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不断健全村级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健全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
(五)“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每年引导1000名左右优秀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社会工作者、文化工作者到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工作或提供服务。每年重点扶持培养100名左右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人才。
(六)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每年选拨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开展 “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计划,加大培养使用力度,提升计划实施成效,积极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七)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通过能力素质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六项计划,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聚焦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同向发力,用法治思维想问题、作决策,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严格执行现行涉农法律法规,提高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加强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支持设区市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支持民族自治县在法定权限内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单行条例,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和参与乡村振兴。
发挥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立法、监督等职能作用,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颁布实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加强乡村清洁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宣传。完善执法体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市场监管,规范乡村市场秩序,有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加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基础性、全局性规划的衔接,推进形成城乡融合、产业融合的规划体系。各设区市、县(市、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总体部署科学编制本地乡村振兴规划或实施方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或方案,细化落实并指导地方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优先配置公共资源。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和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工业农业一起抓、城市农村一起抓,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体现到各个方面,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政策和改革任务,制定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做到乡村振兴事事有规可循、层层有人负责。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成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督查范畴,检查各地各部门推动乡村振兴工作落实情况。
加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考核监督和激励约束。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把农民群众满意度放在考核评估的重要位置,科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乡村统计工作,建立客观反映乡村振兴进展的指标和统计体系。完善乡村振兴评价体系,建立规划实施督促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