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环境正义

2019-10-22 14:18大卫·施朗斯伯格
求是学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

摘要:最近,对环境正义的呼吁虽然有所增加,却很少有人关注环境正义之正义究竟指涉什么的问题,尤其以有关社会运动的诉求方面为甚。环境正义的理解大多涉及公平问题,即环境危害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但是,将环境正义定义为公平是不完整的,因为行动中的人士、社区以及非政府组织所诉求者绝不止于分配。全球環境正义所诉求之正义实际上有三个方面:公平地分配环境风险,承认受制社区参与和经验的多样性,以及参与环境政策制定和管理的政治进程。在这一运动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正义观念,它们共同证明了多元而统一的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

关键词:全球运动;环境正义;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大卫·施朗斯伯格(David Schlosberg),北亚利桑那大学政治科学系教授。

译者简介:文长春,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哈尔滨  15008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西方普适正义话语批判研究”(18AZZ008)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5.007

我想在这里以一种相当直接的方式开始问题的探讨:全球化运动对环境正义的要求,或在某些反全球化论点中阐明环境关切的运动,它们如何能够有助于全球层面发展“环境正义”的定义?在环境政治理论中,对环境正义进行界定是众多学者一直以来的尝试。但在这里我的论点是,即使考虑到运动的需要,以及一些社会正义理论家的理论创新,迄今为止,大多数环境正义理论都是不够的。它们在理论上是不完整的,因为它们对正义的理解仍然只与分配有关——对承认和政治参与的相关整体领域进行理论分析却不足。它们在实践中是不够的,因为它们并没有与重要的全球环境正义运动的更彻底且更综合的要求和表达相关。这里的中心论点是,全面的全球环境正义概念应该以地区为基础,理论上要广泛而且多元——包括承认、分配和参与等多方面的问题。

一、正义的要素:参与和承认

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一个关键缺陷就是只关注物资和利益分配的公平过程。罗尔斯(Rawls)1为了发展正确的正义理论,要求我们步入其所谓的无知之幕之后,置身于这样一个我们既不知晓自己优劣或者也不知晓自己在宏大的社会计划中居于何处的地方。如果你不知道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那么罗尔斯的观点就呈现出来了,你就会想得出一个人人都会同意的公平的正义观念:每个人都赞同;每个人都会和其他人共享一样的政治权利;一个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分配应该惠及所有人,包括最小受惠者。罗尔斯代表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焦点:公平分配独立于任何一种与我们自以为美好生活的蓝图之“善”有关的实质性观点。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的正义观与此相类似,并且遵循着罗尔斯的观点:我们应该同意那种在人们所持有的不同美好生活观之间保持中立的分配正义规则。2

这种观点其实早已广受其他思想家的批判——其中艾瑞斯·扬3(Iris Young)和南希·弗雷泽4(Nancy Fraser)的批判最有力度,我发现他们的主张有助于进一步了解这些环保运动组织所定义的环境正义。艾瑞斯·扬认为,当分配正义理论提供了藉此可以改进分配的模式和程序时,它们首先没有彻底深入地研究潜藏于糟糕分配背后的社会、文化、象征和制度条件等基础。扬批判的是正义的分配理论将被分配的物资视为静止的,而不是将其视为源于各种社会和制度关系的结果。其实扬在这里的诉求很简单:“分配问题对于寻求一个令人满意的正义结论来说至关重要,(但是)通过减少社会正义以满足分配却是错误的。”5可见,有关分配的正义问题是必要的,但并不完整。

扬的简单而激进的主张认为,非正义不仅仅基于不公正的分配。或者,更为重要的是,要探讨某些人会比别人得到更多的关键原因。部分的非正义、部分的不公正分配的原因,在于缺乏对群体差异的承认。扬首先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如果社会差异是存在的,并且依附于特权和压迫,社会正义需要审查这些差异以削弱其对分配不公的影响。在这里,承认是关键,扬认为在个人和文化层面上的各种形式的侮辱、堕落和贬损,已经被证明既会对受压迫社区产生影响也会对更大的文化和政治范畴的社区形象造成损害。在这种观点中,缺乏承认是非正义的,不仅是因为它限制并伤害了人们,而且更因为它是分配不公的基础。南希·弗雷泽同样一直关注于证明正义需要既兼顾分配也兼顾承认,正义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染色体”。弗雷泽认为,文化是一个正当的甚至是必要的斗争领地——这是一种深植于自身并且与经济不平等紧密相连的正义视角。6与扬一样,弗雷泽坚持认为我们必须看到不平等的原因,以便既能理解它又能纠正它。罗尔斯及其他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家关注的是自由社会中的理想方案和正义过程;而扬和弗雷泽则探索这种方案真正的障碍是什么,以及它们如何才能够得到解决。

这些理论家也注意到缺乏尊重和承认,与一个人在更大社区内,包括政治和制度秩序中的成员资格以及缺少社区参与直接相关。如果你不被承认,你就不能参与。在这方面,正义必须关注既能解决社会利益的不公平分配,也能解决使社会承认条件遭到破坏的那些政治过程方式。民主参与的决策程序既是社会正义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正义的条件;1它们要同时挑战制度化的排斥、不被承认的社会文化,以及当前的分配模式。

虽然许多传统理论家,如米勒2(David Miller),大都支持程序正义的概念,但是就将承认作为正义要素的论断而言却存在着相当大的阻力。由于一些我确实不完全了解的原因,一些理论家将有关承认的争论看作是对罗尔斯知识遗产的直接攻击。他们回应的理由通常是罗尔斯最先想到了该问题,并且将承认问题嵌入他的分配范式之中。因此,对此第一个反对意见,简单来说,就是承认不是一个明确的正义问题。这里的说法是,承认抑或尊重是分配正义的内在前提。人的平等,是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中心,它首先是指所有公民都受到平等的尊重的假设。罗尔斯将自尊称为基本善,甚至,可能是“最主要的基本善”,3尽管最后它被降到了第五位。4罗尔斯就像最近的理论家如泰勒(Taylor)和霍耐特(Honneth)一样重视类属于承认的心理需要。罗尔斯坚持认为,自尊既是他两个正义原则的前提也是其结果。5因此,显而易见,尊重对于罗尔斯及其正义理论而言才是关键。

米勒6似乎也很赞同罗尔斯有关承认及其附带而来的尊重的论点,但他遵循的是尊重和尊严是分配正义前提条件的观点。毕竟,一个人必须被承认和尊重,包括在无知之幕之后,而一个人的立场——不管它是什么——也会在原初状态下被默认。米勒还声称承认是程序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有关分配抑或参与的理想定義中就包含了承认,米勒将承认的关键诉求误认为是个独特的正义范畴。在这里他阐述了很多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立场,并且将承认设定为且归类于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诸领域之中。

这里的结论是,一些正义论者认为,承认和尊重在理论上是有道理的,但是,却无法给出任何有关承认的实用主义讨论,也没有发现缺乏承认与现有的分配不公之间的关联性,就如同扬和弗雷泽所讨论的那样。很多分配正义理论家们会说,如果分配理想得到实现——就是假设说,如果所有社区都面临着同样数量的环境风险,而无论其种族、阶级或社会文化状况如何——那么这些社区就不会要求得到“承认”,因为这将是公正分配的先决条件。对这种说法的回应是,如果没有承认(不仅仅指自我尊重,还包括社会尊重),这种理想的分配将永不会发生。理论上的正义可能是孤立的、中立的,或是在无知之幕后发生的,但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如果人们感兴趣的是获得正义,而不是获得一个健全的正义理论,那么承认就是该问题及其解决的核心,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假设。再者,这里的关键是,正义的研究需要关注分配不公背后的决定原因及其过程,承认,抑或缺乏承认才是问题的关键。

也许对承认的敌意来自于在更大的正义理论范畴对其地位的误解。扬将其1990年一部著作的第一章称为“取代分配范式”而引发了这一误解。扬和弗雷泽有关分配比承认相对更重要的早期论争,可能会给人一种印象,不是这个就是另一个,自由主义理论家可能一直在担心泰勒和霍耐特,他们都在讨论承认,却都没有实质性地提到正义的分配方面。但让我在这里说清楚:正义要求关注承认、分配和参与。它们三者是相互联系、相互重叠的圆圈。至少,弗雷泽在其论点中已经清楚地表明,承认作为正义要素,与分配和参与等要素一齐——需要从一个二值的正义观考虑到一个“三值”的正义观。扬、弗雷泽甚或我都既不赞成动用“超越”分配,也不赞成拒绝分配方法,更不赞成将其归入到承认之下。但正如同那些分配理论家不想让其核心的关注点被纳入只专注于承认的正义理论中一样,承认也不能被简单地归入或假定为分配的理论。

这是陷入分配范式中的人们的共同反应:认为承认只是另一种被分配的事。就承认的独特性而言,我有两种回应。首先,大多数分配理论家认为承认是进入分配系统的先决条件。我注意到,罗尔斯和米勒都假设承认是正义关系的内在固有品质。但是人们不能就此既认为承认在分配系统中是内在固有的/假定的,又认为它们是由这些系统分配的;如果它是被分配的,那么就不能说它是预先假定的。首先,这些分配达到(或达不到)的状况才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关键的问题不是去设想承认,而是去解决承认。我不认为国家,比如在某些方面不能分配承认,在一定程度上(例如,通过扩大特许经营权或实施积极的行动计划),它们是可以做到的。但是,这种承认不只是一种善,也是政治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一个先决条件。第二,对于扬来说,承认不是一种被分配的“事”,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分配正义理论侧重于将国家视为中立仲裁者,但“承认”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分配,比方说,教育和住房援助。一个国家可能会树立一个承认社会弱势群体的例子,但是发生于社会、文化以及象征领域内的承认,必须与发生于制度领域中的一样多。国家可以实施积极的行动,但社会对那些当前被误解以及被政治排斥的社区的承认却是一个更广泛的问题。换句话说,正义作为承认的概念超越了注重单纯救济的国家范畴,并将正义理论直接带到了超越国家之外的政治空间。

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问题,如上所述,就是承认,及其与分配和参与之间的相互联结关系,还未被理论化。罗尔斯《正义论》发表的近35年里,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个在其政治理论中将正义描述为分配的公平、公正或分配的范式,诸如此类的微观产业——但是,罗尔斯也非常、非常少地认为分配问题的重点是尊重和承认。承认作为一种正义要素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也应该确认它一直被忽视的事实。这里的主张是,正义是三个相互关联的关键要素之间的平衡。遗憾的是,正义的研究却不是那么平衡。值得庆幸的是,环境正义运动特别地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平衡的方法。

二、正义的运动定义

关于正义在理论领域的适当作用的争论,我转向了以环境正义运动来研究这些运动本身如何阐明这些问题的。对美国和全球环境正义运动文献与诉求进行研究发现,这些运动并不像大多数理论家那样痴迷于将正义定义为纯粹的分配。对环境公益和公害分配的批判无疑是环境正义运动的核心,但与自由主义理论家不同,环境正义运动倾向于提供更广泛而实用的正义概念。分配范式并不是正义的唯一表述,尤其是在实践中。例如,在美国,分配问题总是存在的也总是关键的,但总是与承认和政治参与联系在一起。1全球运动也是如此。的确,最常被引用,也是最明显的环境证据都在分配领域——特别是有关贫困社区、土著社区和有色人种社区所面临的不公平的环境问题。在此,对“环境正义”的呼吁集中于环境风险的分配如何反映社会经济和文化地位的不平等。

但是,虽然在环境正义运动中分配不平等对正义的定义至关重要,但承认作为正义的一个组成要素也是一个中心问题。这里的底线是,环境正义活动人士常常把自己视为文化主流之外的人,因此,他们的身份被贬低了。在这场运动中,讨论了承认的问题既有个人层面也有社区层面的,在这两个领域,都存在着错误的承认。此外,建设具有包容性和参与性的决策机构是环境正义要求的核心。环境正义活动人士呼吁制定政策程序,以鼓励社区积极参与,使公众参与制度化,承认社区知识,并利用跨文化形式和交流,使社区内的多元化参与成为可能。

环境正义组织一贯要求“在谈判桌上占有一席之地”,并要求有“为自己说话”的权利。对这种真实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参与需求来自于被剥夺公民权的经历,这是错误-虚假承认的结果。为了挑战由文化退化、政治压迫和政治机会缺乏所造成的一系列文化、政治和结构障碍,社区要求必须要有发言权和真正的参与。

我与其尝试对全球领域内正在做某种被确认为环境正义工作的那些成千上万的非政府组织(NGO)与基层组织进行分析,倒不如简要地关注于当前这一时刻最有力的几个问题,以说明其中的正义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当然,最近对新的全球经济中最引人注目的结构——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采取的行动,就包括了环境正义的主题。与此相关,有关粮食自治和安全的运动也以对人类和自然的公正的话语表达出来。最后,同样相关的是,北方和南方为争取土著权利而进行的无数运动都充满了这些正义问题。这些运动包含了环境正义的概念,因为在每一个个人所关注的焦点中,一部分是与环境公益和公害有关的分配,一部分是与承认自然共存有关的文化方式,一部分是与环境决策有关的参与需求。

当然,在最近反对全球金融和贸易机构、反对粮食体系全球化以及为争取土著权利的抗议活动中,平等问题是核心,经济或分配不公是一个关键和持续不断的战斗口号。最基本的批评是,目前最受欢迎的发展模式增加和加剧了不平等,这不仅存在于北方和南方之间,也存在于南方国家的精英和穷人之间——不仅仅存在于经济利益方面,也存在于环境公益和环境公害方面。《公民全球贸易观察》(1999),作为1999年西雅图世贸组织会议相关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之一,在会后就非常直接地说明了这一点:“世贸组织导致了财富集中于少数富人手中,加大了世界上大多数人口的贫困。”关于谁受益、以谁为代价的问题以及对社区、工人和自然贸易的全部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求是其关键。《全球交易》(2000)在“反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十大理由”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在这里,最近抗议活动的另一个主要的非政府组织认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迎合富裕国家和华尔街精英,同时增加了贫困,并且损害了工人、妇女的权益和环境。

同样,在争取大众粮食安全和土著权利的运动中,批评的矛头指向剥夺了那些以土地为生的人们的制度和程序,同时使其他人特别是北方的大公司致富。而对于这种新世界经济体制的主要批评是,它们促进了一种内在的不公平的经济产品分配以及相关的社会和环境危害。在这些批判中,社会正义、环境正义和生态正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穷人既要遭受到社会和环境的不平等,也要忍受因经济谋利而资源被耗竭了的自然。经济全球化不公平的分配因素已经足够明显,关于这个问题的阐述已经连篇累牍了。

但是,同样关键的是,公平并不是各种认同环境正义的团体和运动所要处理的唯一的正义问题。其他的基本批評还包括社会、文化和生态破坏之间的关系,以及显然缺乏民主参与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批评全球经济的文献中,其中有许多文献提到全球单一文化日益增长的危险。这不仅是对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单一愿景的批评,也是对当前和未来多元文化缺失的哀叹。在这种情况下,对正义的呼吁是对不同文化、身份、经济和认识方式的承认和维护。这种观点认为,同质化的过程既导致了当地社区文化和社交网络的崩溃,破坏了呼吁正义,也破坏了当地文化的本质和意义。印度的“人民全球行动”组织发表的一份反WTO的声明(1999)中表明了这一立场:这种不负责任的和臭名昭著的不民主实体即所谓的WTO,不仅吞噬了世界三分之二劳苦大众的血汗,而且通过把我们物化开始破坏我们的自然栖息地、传统的农业以及其他几个世纪之前就发展起来的知识体系和我们的文化多样性。

当然,从“人民全球行动”等非政府组织的角度来看,缺乏对地方文化认同有效性的认识是WTO的一个关键问题,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这里的主要观点是,WTO所造成的不公正,其部分原因是缺乏对各种文化特征的承认,从而破坏了各种文化特征,包括与土地的文化联系。凡达纳·席瓦(Vandana Shiva)对粮食生产体系全球化的相关问题也提出了同样的批评,特别审视了全球粮食供应体系的发展及其对当地社区的影响。席瓦注意到粮食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关键联系,许多文化都是由当地特定的饮食决定的,例如,有些以大米为基础的,有些以谷物为基础的,也有些以小米为基础的。1但是,粮食供应的全球化破坏了当地的生产和市场实践,当地的文化认同受到损害。席瓦列举了印度不同地区的例子,大部分地区的文化是由所使用的基础食用油(根据当地植物群的不同而不同)决定的;对于席瓦来说,禁止豆油地产却转向进口是对当地不同文化、习俗和身份的直接冲击。粮食体系全球化的另一个重要的文化不公平之处是,破坏了当前本地化的农业文化,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单一的、企业化的、高度工程化的过程。例如,当地的种子银行被视为不仅拯救了生物多样性,也拯救了文化多样性;但是这些银行却被由跨国种子公司拥有和控制的单一的作物种子所取代。令人诟病的是,它不仅是一种将要被摧毁的生计(而且是一种可持续的生计),而且是各种不同地区人民和文化的生活方式。从这个角度来看,全球化破坏了当地的环境、文化和可持续的生活方式,从而创造了“发展”和“增长”。

此外,文化上的承认对于土著运动实现社会和环境正义当然是至关重要的。对美国的许多土著环境正义活动人士以及世界各地的其他土著活动人士来说,保护社区无异于文化生存的问题。迪·奇罗(Di Chiro)提到,薇诺娜·拉·杜克(Winona La Duke)作为一位主要的印第安活动家(前绿党副总统候选人),将主权问题和文化生存作为她参与环境正义运动的关键原因。2克劳丝(Krauss)指出,印第安人激进分子的“一份种族灭绝分析就是植根于印第安人的文化认同、殖民主义的经历以及他们的文化即将面临的危险”。3布雷特(Bretting)和普林德维尔(Prindeville)指出,在另一项针对美国西南部土著和墨西哥妇女(女奇卡诺人)的研究中,对于被采访的一些活动人士而言,“环境受到的威胁被解释为是对其家庭和社区的威胁”。4一些人会将他们社区的有毒污染视为有计划的种族灭绝。彭(Pena)认为,“一旦我们在某个地方构建了我们的身份,那么无论何时该地的生物物理条件受到威胁、破坏或根本改变,我们都把这些变化视为对我们的身份和个人完整性的攻击”。5

同样的论点也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其他土著运动。例如,禁止在哥伦比亚传统土著土地上开采石油的佤邦(Uwa)运动,就将预期的环境破坏与佤邦文化的破坏联系在一起。通过“热带雨林行动网络”发布的公报关注的正是这个问题。佤邦拒绝了哥伦比亚政府与西方石油公司。“西方石油公司的计划是在我们祖先的土地上带头进行一项石油勘探项目,以压制佤邦文化。”6文化和文化主权是需要捍卫的首要问题。

“亚马逊盆地土著人民组织协调机构”(COICA)的一项重要声明坚称,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承认该区域土著人民的存在。1COICA等土著团体努力让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认识到,大自然并非空空如也,并非没有人民和文化。没有土著居民居住的自然世界的景象只会使这些文化无处存身。COICA的声明中充满了对承认和尊重文化、自治与尊重土著法律和习俗的要求。COICA强调,承认该地区的文化有助于接受土著组织为合法和平等的伙伴。2

在这些情况下,正如这些环境正义运动所阐明的,走向正义的第一步是承认。最基本的论点是,生活方式正在消失,而它们之所以消失,只是因为它们作为生活方式没有得到认可并且被贬低。这是一个承认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公平的问题。

然而,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正义包括参与环境和其他问题的一个方面——既要有居于分配不公末端者参与,也要有因缺乏文化承认而遭受不公者参与。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似乎是最常被讨论的有关批判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不平等问题,即缺乏向公众、各种反对者甚至南方国家组织提供有意义的参与,无论是组织中的日常实践还是他们在各种会议和谈判中所做的尝试。由87个国家的1120多个组织签署并经“公民全球贸易观察”(1999)发布的一份声明,不仅包括了平等问题,还包括了参与的关键问题。这表明“WTO的规则和程序是不民主、不透明和不负责任的,其目的是使世界大多数人民处于边缘”。该声明呼吁在公民社会的充分参与下,对WTO的政策和影响进行审查。

事实上,在1999年WTO会议上,许多小国及南部国家的反抗,是没有得到充分报道的事件之一。圭亚那外交部长克莱蒙特·罗西(Clement Rohee)表示,“我们带着加勒比地区各国的高期望来到这里”,“我们感到非常失望的是,我们来自小经济体,结果却处在一个实际上已被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劫持进程中被完全边缘化的地步”。3《全球贸易》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该机构内的权力相对较小,而这些机构却有权决定资助的项目和政策,可以对整个当地经济和社會产生巨大的影响”。4这些国家不仅由于这些机构的不公平政策而日益贫困,而且对有关其本国经济包括有关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全球决定的控制也在减少。这些批评虽然在1999年被边缘化,但却是2003年坎昆世贸组织会议谈判破裂的核心。

缺乏民主参与也是席瓦批评当前粮食生产从地方向全球过渡的一个主要部分。不公正不仅仅是文化和生活方式被忽视、被抛弃、不被尊重,最终被摧毁,同样关键的是,当地社区在这一进程中没有发言权。席瓦在《偷来的收获》(Stolen Harvest)一书中,对农业和粮食供应全球化进行了几章的批判之后得出结论:这是一种诉求——她认为,南北公民运动都表达了对粮食系统民主控制的诉求。粮食民主是一项有关生态可持续性和社会正义的新议程。5

除了简单地指出对社会和环境正义的要求包括平等、承认和参与的因素外,全球尤其是南部的非政府组织对全球环境正义的阐述表明,这些概念是完全相连的。环境正义在政治实践中不仅仅包括平等、承认和参与问题;这里更广泛的观点是,这场运动代表着将这些不同的主张融合到对正义的广泛呼吁中。事实上,我没有讨论呼吁土著群体参与的需求,因为我根本找不到这种需求与承认之间的不同。对于需求环境和社会正义的土著运动来说,平等、承认和参与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

在组成全球环境正义运动的各种组织(就像我在这里讨论的那些组织一样)中,一个人不能只谈正义的一个方面而不谈另一个方面。这三个不同的正义概念不仅在运动中表现得很明显,而且这些团体的文献和行动也暗示着这些正义概念必须是相互关联的。在上文提到的佤邦和COICA的案例中,土著组织不仅坚持文化上的承认,而且坚持这种承认所带来的民主和参与的权利,这两者是正义不可分割的要素。基弗(Kiefer)和本杰明(Benjamin)注意到,1992年一次专门讨论土著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会议拟订了一份关键需求清单,其中包括注重现有土著与自然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各级政府的代表权以及尊重土著自治。1同样,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平等的问题,而且也是承认和参与的问题。北美土著人民认为,土著人民参与环境管理存在许多障碍。这些障碍妨碍了对土著知识的阐明和接受。2巴罗斯(Borrows)认为,引入土著的自然认知方式,不仅能扩大参与性,还能展示出“社会建构的空间概念”,以及认知土地方式的文化偶然性。换句话说,扩大参与将带来对(在许多意义上)理解和评价土地的各种方式的承认和有效性确证。同样,在粮食过度生产的情况下,对文化的侮辱和对基本民主进程的侵犯就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破坏当地文化习俗、垄断粮食生产体系和缺乏当地参与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关系。

在世贸组织/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案例中,对这些机构的批评遵循了我一直在讨论的正义的三重性质。显然,平等问题是核心,但正如我所指出的,其他关键批评包括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社会和生态破坏——自然、文化以及两者之间关系的破坏,还有显然缺乏民主参与发展规划的过程。从西雅图到坎昆的抗议者都很清楚,他们不会满足于仅仅获得最低限度的参与——一个席位或参加一个没有权力的工作组——来解决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前的发展模式不能简单地靠一些人在世贸组织会议上发言就能解决,因为这并不能保证充分参与,更不用说承认和确证其他文化、生活方式或经济公平了。最终,作为平等、文化承认和民主参与的正义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如果以牺牲其他概念,或忽视其他概念为代价而只专注于一种观念,根本就不能满足正义运动所追求的三重性质。正如参加抗议活动的团体所定义的那样,如果不在每一个领域都解决正义问题,正义就不能充分地实现。

这里的要点是,这些各种形式的不公正现象错综复杂地联系在一起,必须同时加以处理。也许改进的参与机制可以帮助改善其他两种形式的不公正;但是,必须处理这些形式的不公正现象以便提高参与。因此,正义不仅需要理解不公正的分配和缺乏的承认,而且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两者在政治和社会进程中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3这些关于不公正的观念及经历不是对立的观念,也不是矛盾的或相斥的。分配不公、缺乏承认、参与有限之间的共同作用既产生了不公正,也要求将正义纳入到全球生态正义运动的一项全面系统的政治规划中。

三、生态正义理论的缺陷

鉴于理论和运动的诉求已经将正义分析扩展到分配领域之外,这就意味着正义的三重维度需要整合,迄今为止的环境及生态正义诸理论却令人失望。

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被写入自由主义传统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最近在探讨正义理论的环境影响。这项工作探讨了将环境产品与其他初级产品一起纳入分配正义计算的可能性。米勒最后将环境产品分为三类。有些环境产品可以很容易地直接附着在其他初级产品上,例如,污染造成的健康不良,将会降低(更遑论实现)其他初级产品的价值。还有一些其他环境产品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足够的民意来达成,使它们不会产生分配公正的问题。最后,有一些环境产品,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只有那些重视它们的人才会把它们算作主要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应用分配正义的一些原则,米勒认为,一种形式的成本-效益分析将是衡量公众支付环境产品的欲望、损失和意愿的一种关键方法,尽管会有些困难。1汉弗莱(Humphrey)把米勒带到最后一个问题上:他认为,不可替代的损失应该是任何此类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使天平向有利于保护的方向倾斜。2

然而,整个关于应该考虑哪种环境产品,以及在分配方面如何考虑的辩论是有限的。当然,这是在环境正义分配概念范围内的一场有趣和关键的辩论——它确实超越了环境伦理学家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坚持。但所有这些都忽略了全球化时代更广泛的环境正义问题:那些与濒危的自然世界失去传统关系的人的表达方式。对这些运动而言,正义不仅仅是对环境产品进行分类,或者讨论是否应该将它们纳入分配正义的计算中;相反,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保护那种以特定方式与自然联系在一起的生活方式。这里最常提出的是自决。尽管即使是像米勒这样的分配正义理论家也可能在全球正义的计划中同意这一原则,3但对各种身份和文化习俗的承认,才是获得自决以及程序正义的关键。

最接近环境正义运动论点的分配正义理论家,例如巴里(Barry)和德·沙利特(De-Shalit),集中于对未来几代人的讨论。4但是这些争论并没有解决人们对特定的生活方式以及那些對与自然有关的方式的认同运动所提出的问题。相反,关注未来几代人的重点是找到一种方法,利用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为保护自然界辩护。环境哲学家可能会使用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观点,但自由主义正义理论家们却必须避免这种主张,以免其闯进个人之善的这个概念的自由主义禁飞区。相反,有人认为,我们需要给子孙后代留下和我们一样广泛的美好生活的机会。尽管这是一种令人钦佩的方式,将一种理论引向许多人认为它无法达到的方向,但它仍然完全局限于分配范式——与运动团体的许多要求和表述相去甚远。

不幸的是,仅仅从分配的角度来构建正义的框架,也完全俘获了安迪·多布森(Androw Dobson)试图在社会正义和环境可持续性之间找到共同点的开创性尝试。多布森首先提出,所有的正义都是分配的,并认为尊重的问题根本不是正义的问题,因为它们超越了分配。因此,他只是没有解决身份、承认和政治进程如何在环境正义中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所以,所有的环境不公正问题都是环境公益与环境公害的分配不均的问题。多布森同意“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布伦特兰报告(Brundtland Report)中所宣称的,即“不平等是这个星球主要的‘环境问题”的论断。5他对分配正义与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面而综合的研究。他剖析了大量的政治和社会理论领域作家们所提出来的分配模型中的各种要素,并且审查了正义的“共同体”(分配者与接受者)、分配什么、分配原则(按照效用、需求、应得、资格等等),却不管这些理论是片面的还是公正的,是程序主义的还是结果主义的,是特殊的还是普遍的。该书的中心任务就是以某种兼容性眼光,去比较不同分配正义图景与各种关注环境可持续性观点之间的可能关系。但是多布森几乎找不到其中的共同点。

多布森的研究工作与其说是一种处方不如说是一种检验,因为它探究了各种不同的分配正义话语与环境可持续性之间可能存在的关系。比较和匹配是非常彻底而全面的,这些无数的关系构成了一个尽管复杂然而极具启发性的模型。不过,多布森仍停留于分配范式,而忽略了与正义相关的重要领域,包括那些被扬和弗雷泽等理论家们研究过的领域,以及在环境正义运动的大旗下阐述的那些概念——包括他在文中所引用的学者和活动人士。这毫无必要地限制了社会正义与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可能融合。如果主要关注的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和社会正义人士之间缺乏对话,那么忽视额外的理论和对话领域结果似乎就会适得其反,因为在这两个领域可能会找到一些可以讨论的话题。

洛里(Low)和格里森(Gleeson)提供了另一个彻底而令人钦佩有关分配正义的环境探讨。不幸的是,就像多布森一样,他们也无法超越这种分配范式,并且以此为傲。他们认为,“环境质量的分配是‘环境正义的核心——重点在于分配”。1洛里和格里森通过对正义概念的分析,提供了环境正义的两个关键原则,三个“经验法则”,2以及两家遵循赫尔德世界主义民主原则的国际环境机构。3

但洛里和格里森也错失了超越狭隘的分配正义概念的机会。尤其令人沮丧是那两个环境正义的关键原则(每个自然人都有权享受自己生命形式的完满,所有的生命形式都是相互依赖的,并且依赖于非生命形式)并没有关注于分配的事实。它们实际上是去承认和尊重:(1)自然的潜能;(2)人类依赖于实现这种自然潜能。当他们自豪地宣称他们对分配正义传统的坚守时,这些中心原则证明了导致环境问题分配的文化习俗和信仰所处的中心地位,以及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承认”所处的中心地位。再者,我并不主张我们以聚集于承认取代对于分配的关注;但是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以分配术语来讨论承认。承认和分配正义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它们是相互重叠的问题圈,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抑此扬彼。我们也许可以讨论一个较弱的有关承认的“分配”问题,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分配的理由来解决和治愈那个缺失,这样的任务存在于分配圈之外。

关于正义所涉及的第三个环环相扣的问题,洛里和格里森主张将政治参与作为应对环境正义的一种手段——它们清晰地构成了参与包括其程序,与通向环境正义的公共话语之间的联结。然而,这些成果却未被纳入其理想的生态正义的原则或实践之中。重点应是在全球性的、世界性的机构层面上,而不是在那些地方性的、社区性的层面上。

最后,洛里和格里森承认“环境”和“正义”这两个术语意义的语境和文化基础。但是,不能将这种文化差异的概念带入与其有关的环境正义或生态正义的定义之中。正义被理解为“我们与其他人类共同分享的普遍道德关系”,但“必须通过那种造成彼此不同文化特殊性的机构来解释”。4因此,他们似乎看到认可意义由此派生的不同文化语境的重要性,并且坚持自主是正义的一个关键原则。然而,洛里和格里森由于对“后现代主义”的恐惧而蒙蔽了双眼,他们将此仅仅等同于相对主义。因此接受不同的正义观念,对于他们来说,就意味着接受“你的正义观对于你来说是真实的,是在你的文化语境下。而我的正义观在我的文化语境下是真实的”,这使得正义是“毫无意义”的。5对于洛里和格里森来说没有中间地带,只有普遍主义或相对主义。暂且不论这种所谓的二分法已经遭到从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理查德·伯恩斯坦(Richard Bernstein)直到最近的米勒(David Miller)的全部否认,6尤其在涉及正义问题时更是如此。洛里和格里森基于分配范式对正义的关注,并没有看到跨越多种正义概念的“交接”的可能性——而这对于作为承认和政治過程的正义概念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东西。正如我所指出的,在环境正义的概念上仍然存在着统一的可能性,即使这一术语在文化定义上没有一致性。

四、理论的多元性与运动的策略

这留给我们两个实际问题:

(1)我们在政治和理论领域如何调和对环境正义的不同理解?

(2)这种调和如何有助于环境正义运动真正地实现环境正义?

我认为,一个重要的多元主义,为我们提供了思考全球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可能框架。大多数的正义理论家自称是多元主义者,因为他们接受了各种各样的“善”的观念(我们可以从人类社会和自然之间不同的理解方式和联系方式中看到这一点)。有些也自称是“语境主义者”,这就意味着他们认为不同的正义原则会适用于不同情况,例如,米勒曾认为,正义原则应该基于提出正义诉求者的社会构成,以及基于他们与其他各方在正义论争中的关系来制定。1

由运动所阐述的原则,部分来自于特殊类型社会团体(如土著社区)的诉求,抑或来自于他们与国家或与国际社团之间关系的诉求。它也来自于诸如世界银行、世贸组织或西方石油公司等经济体制所缺乏的承认。因此,一个更广泛的语境主义方法会有用——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会适用某些特定的正义原则,或者在这些情况下不同组织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这样的语境要比米勒或其他多元主义者所认可的更为广泛。2

有趣的是,彼得·温茨(Peter Wenz)在其最早的一篇有关环境正义的讨论中使用了这种方法。对于温茨而言,这样的多元正义观在理论层面是很受欢迎的。他认为,环境正义可以以不同方式理解,这取决于语境。温茨看到了“在一种情况下使用一种理论,而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理论”这种事实的价值对我们的吸引。温茨认为,我们需要一个多元化的环境正义理论,“能使我们以某种连续不断的方式发现各种不同理论中所呈现的那些原则,即使所有这些原则不能全部简化或者来源于单一的主原则”。3在这一点上,温茨复活了一个经典的多元哲学观,威廉·詹姆斯阐述得最为清楚。4对于詹姆斯而言,多元主义不仅仅是对来自不同语境下的差异的一种验证,而且是对差异可能永远不会成为一个连贯的、单一的、社会的统一体的承认。在多元世界中可以建立联系,而不必坚持一致性。其结果就是詹姆斯所说的“多元世界”而非单一世界。5

这种语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方法不只在理论上有效,而且作为一种运动策略也是有效的。在实践中,不同的团体和组织呼吁环境正义概念,提出了各自不同的、多元的,但却是综合的正义概念。简单地说,其中优先次序依据语境而变化,因此要清楚表达不满和策略。这可能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的现实问题,而后问题就会变成一个策略问题。这样一场有着不同正义观的运动,其中大多数都是以地方为中心的,能够保持其作为一种运动的凝聚力并实现其所宣称的目标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虽然各不相同,但却有限,而且似乎理论领域比政治行动领域更支持多元化的概念。

像温茨一样,虽然也关注环境正义运动的现有实践,但大卫·哈维(David Harvey)提到了承认环境正义中的各种不同正义观的重要性——尽管不是完全以积极正面的态度。哈维超越了纯粹的分配,并且赞赏地注意到了就美国环境正义运动而言拒绝仅从货币角度进行讨论的重要性。平等可能是关于成本和利益的,但正义则更为广泛,美国运动证明了这一点。哈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以身份为基础获得承认的观点是恰当的,包括各种种族和土著群体。1

因此,尽管哈维是少数几个将“承认”引入对环境正义理解的理论家之一,但他在这样一种接受可能带来的多元化中看到了一些弊端。这样一场多元运动向我们提出了多样性的正义理论,但这些理论都同样可信又都同样在一个或另一个方面有所欠缺。哈维从他们对正义的不同解读中看到了局部战争和特定战争最初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他认为,它们最终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没有对环境正义的统一而普遍的批判和定义,这场运动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哈维希望该运动“创造出一种必须超越特殊性的更卓越、更普遍的政治”,并主张从多重的、特殊的过渡到单一的、普遍的。在这里,局部必须被超越和替换。2

哈维这样做的正当理由是,环境正义的理念和运动“必须直面全球强权政治的现实……不仅要有分散的、自治的、本土化的,本质上是社群主义的解决路径”,而且还要有“更复杂的政治”和“更合理的活动秩序”。3哈维在这里并没有考虑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把这些分散的、本土化的概念整合在一起,实际上可能同时占据全球资本的话语和权力;相反,他只是认为这样一种分散化运动——意识形态的和自然物质的——不可能产生如此大的影响。4

我(以及相信环境正义运动中的大多数人)都会同意哈维的观点,即环境正义的成就只有在“直面产生环境的和社会的不正义的那些基本的根本过程(相关的权力结构、社会关系、制度结构、话语以及信仰体系)”时,才会来临。但是,这种至关重要的面对不需要以局部的、特定的地区为代价,这些地区曾经遭受过、了解过和抵制过权力和不公正。5这也许是传统社会主义者的悲哀,但是没有一个带有主控开关的庞大机器会被异常统一的反对派所抛弃。如果说福柯(Foucault)在其著作中教给了我们什么,那就是权力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而且权力所到之处不断地遭到抵制。6这与(不)正义没有什么不同。

环境正义运动可以是统一的,但不能是一致的。坚持一致性将限制不正义故事的多样性,以及它所呈现的多元性和它所要求的各种解决方案。这场运动展示了玛丽·帕克·芙丽特(Mary Parker Follett)很久以前所说的“没有一致的统一”的力量,因为它可以同时在这么多层面上展示了环境正义。芙丽特的概念是相当直接的,并为“多样性的统一”带来了实质性内涵。她讨论了一种统一的形式,这种形式将使人们认识到差异,而不是通过非常清楚地区分“统一”和“一致”的术语来消除差异。她强调,我们的目标必须是统一而不是一致。我们只有通过变化才能达成统一。差异必须被整合,不能被消除,也不能被吸收。她认为,一致性是吸收性的,而不是包容性的。芙丽特的主张好似一个“沙拉碗”的隐喻,而不是一個大熔炉。她用了“复合”和“和合“这样的“好词”,而不用“融化“和”消解“这类的“坏词”。在这种形式的统一中,统一与差异之间没有矛盾。事实上,她认为,异质性是构建统一的唯一途径。1

环境正义运动展示了一种“没有一致性的统一”的力量,因为它可以同时在许多层面上展示环境正义。我所讨论的有关抵制全球经济、粮食生产全球化以及持续漠视土著权利的问题,既说明了诸如平等、承认、参与等问题的不同表达方式,也说明了超越这种多样性实现统一的可能性。正如这些斗争所揭示的那样,环境正义运动已经成功地把这些不同的问题和不公正的遭遇都汇聚在一个统一而不是一致的旗帜后面。如果坚持旗帜背后的一致性,坚持身份、批判或单一纲领的一致性,这不仅与运动本身背道而驰,而且也违背了以承认和民主进程为基础的正义。这也是对正义的多元主义和语境主义理解的否定。重要的是,环境正义组织——无论是美国的还是全球的——从来都没有在华盛顿特区、伦敦或其他任何地方实地建立一个大型的、单一的非政府组织。环境正义组织一直以网络为基础,这些网络的核心是承认和民主程序。2环境正义从来就不是关于单一的问题、前景、批评、诉求或策略的。统一来自于对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承认,以及对不同语境根据定义不同组织的理解。对于我来说,最关键的视觉时刻是发生在1999年西雅图WTO会议期间的一次游行:美国工会、美国和全球环保非政府环境组织,以及代表南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团体,并肩而行。这种统一性以前从未见过,但在无论是批评还是重建命题中显然没有一致性。承认其他社区的承认及其参与的权利是此类事件的核心。

我相信温茨的主张在这方面也会有所帮助。温茨认为,理解不同民族对正义的解释或原则很重要,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他人。3多元化的观点是关键,但它需要跨越这些差异进行参与。让别人理解你的经历和理论框架,反之亦然,这就是多元论如何被学习、被理解、被承认和被接受的。这就是以简单的接受和容忍为基础的多元主义与以更彻底的相互承认和参与为基础的批判多元主义之间的区别。4这种参与关系到必须将承认与参与结合起来以实现环境正义。温茨提出了一种他称之为“同心圆”的环境正义理论,在这个理论中,我们给予那些与我们家庭关系较近的人道德上的优先权,而给予那些离我们较远的外国人或其他物种较少的优先权。这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与最亲近的人接触得更多。这种理论的问题在于,很难为那些远离我们自己圈子中心的人提供身份认同和申张正义。

但是全球环境正义运动的行动似乎抵消了这一差距。通过各种各样的战斗的交流,无论是来自遥远大陆还是热带雨林深处,其意义在于让那些与我们相距甚远或截然不同的人发出自己的声音,并承认他们的处境。各种各样非正义话语的爆发,通过网络、另类媒体或主流媒体提供的话语的随处可见,以及通过国际民间社会行动而引起人们对环境不公正多样性的关注,锻造了人们的同情、承认和团结——甚至跨越遥远距离。这是西雅图世贸组织抗议活动的重要经验之一。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非正义故事,会对平等、承认抑或参与有着不同的关注侧重点。看到那些有着不同的环境不公经历的人们分享着不同的故事是很常见的。这通常也是那些非主流的非政府组织会议上的关键,这些会议成为贸易抗议活动的一部分。参与和承认——正义本身的两个关键因素——使得那些遥远和许多圈子之外的人(借用温茨的比喻)变得更近了。5正是这种参与导致出席会议的许多不同团体团结一致。坚持“超越”这些经验的做法,毫无疑问将是一条摧毁最近抗议活动所提出的那种暂定的“没有一致性的统一”观点的做法。

结  论

至此,正义本身是一个具有多重、综合意义的概念。把分配作为正义的唯一关注点,而且仅仅聚焦点于分配,不仅在理论上是有限的,而且不能涵括全球环境正义运动所提出的广泛而多样化的正义诉求。有关文化认同的“承认诉求”抑或有关充分民主参与的“权利诉求”,都是有关正义的整体诉求,它们不能与分配问题分开。全球环境正义运动不仅说明了这一点,也表明了坚持运动的普适性或一致性的局限性。全球环境正义运动以多样化、相互重叠的形式体现了一场全面、综合的正义运动的潜力。

无疑,这项工作的另一个要点是,环境正义理论家必须更加审慎地关注公民社会中人们的正义诉求,以更充分地理解实践中环境正义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徜徉于街头、媒体和全球经济机构大厅里的环境正义运动一直挑战着发展话语。但是,它们更挑战了学术界自身的正义话语,我们理应恬静地洗耳恭听。

Reconceiv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

Global Movements And Political Theories

[USA]David Schlosberg

Translated by WEN Chang-chun

Abstract:  While calls for ‘environmental justice have grown recently, very littl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exactly what the ‘justice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refers to, particularly in the realm of social movement demands. Most understandings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refer to the issue of equity, or the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ills and benefits. But defining environmental justice as equity is incomplete, as activists, communities,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NGOs) call for much more than just distribution. This essay examines how definitions beyond the distributive in these movements can help us develop conceptions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The argument is that the justice demanded by global environmental justice is really threefold: equity in the distribution of environmental risk, recogni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the participants and experiences in affected communities, and participation in the political processes which create and manage environmental policy. The existence of three different notions of justice in the movement, simultaneously, demonstrates the plausibility of a plural yet unified theory and practice of justice.

Key words:  global movements, environmental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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