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防控违法案件探析

2019-10-22 05:38马力河北省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中国畜牧业 2019年19期
关键词:农村部猪瘟兽医

文│马力(河北省迁安市农业农村局)

非洲猪瘟防控是指以保护我国养猪业安全生产、消灭非洲猪瘟疫情为目标,采取紧急预防、动态控制、风险管控等切断传播途径的严格措施,来阻止非洲猪瘟病毒传播和扩散的行为。2018年8月我国发生首起非洲猪瘟疫情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科学防控,在疫情控制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防控过程出现的违法案件也影响了防控的效果。2018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联合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防控非洲猪瘟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72号文件),提出要在非洲猪瘟防控专项行动过程中对私屠滥宰、倒卖“两证”、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本文结合实际,对非洲猪瘟防控违法案件的特点等进行梳理分析,以期降低违法案件的发生,为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供参考。

一、违法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现上下波动趋势。分析农业农村部网站通报的自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非洲猪瘟防控中查办的50起违法案件,总体上来看数量呈现上下波动趋势。2018年8月,共报告违法案件8起,占案件总数的16%;2018年11月,共报告15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0%;2019年1月,共报告2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3月,共报告4起案件,占总案件的8%(图1)。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笔者认为,随着疫情的发展,受国家防控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中的违法案件数量,在一定时间内将以上下波趋势状态存在。

◎图1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非洲猪瘟防控违法案件数量统计(单位:起)

2.义务主体联合违法。少数养殖企业(户)、承运人、官方兽医作为非洲猪瘟防控中的义务主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无形之中给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增加了难度,造成违法案件的发生,阻碍了我国消灭非洲猪瘟疫情的总体进度。

(1)个别养殖企业(户) 在非洲猪瘟防控监督执法期间,为自己谋取私利,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出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等防控措施规定,实施疫情发生地调运生猪等违法犯罪活动。

(2)少数承运人为发展养殖企业客户,赚取相应的运输费用,不遵守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关于运输车辆等相关规定,与养殖企业户共同违反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的管理措施,进行生猪违法调运。

(3)极个别官方兽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未严守国家法律,放纵违法行为的发生,做起了养殖企业(户)、承运人违法活动的同谋或“保护伞”。

3.案件违法行为种类多。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有利于我国的生猪生产,养殖企业(户)作为受益者,不能清醒认识到防控工作的利己性,未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生猪调运等活动,既损害行业形象又损害了自己利益,其中超过半数案由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图2)。同时承运人(图3)、官方兽医(图4)在违法过程中充当“发酵剂”的作用,使得非洲猪瘟疫情的扩散与传播风险加大。这些违法行为对我国的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形成了一定的干扰。

二、违法案件的成因

接受事物能力等方面原因,对《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恰当的理解,认为这些法律条例是束缚他们盈利的工具,而不是保护他们利益的武器。当其经济利益受到影响时,他们不愿意进行法律咨询,更愿意心存侥幸去蛮干。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非洲猪瘟防控难度加大和违法案件的发生。同时,广大养殖企业(户)等义务主体缺少学法懂法的环境氛围,久而久之对法律的认知度也大大降低。

1.义务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违法行为义务主体文化知识水平、

◎图2 养殖企业(户)非洲猪瘟防控违法行为分类

◎图3 承运人非洲猪瘟防控违法行为分类

◎图4 官方兽医非洲猪瘟防控违法行为分类

2.区域间的猪价差异较大。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发是世界级难题,疫情发生后基本政策以扑杀为主,对养殖企业(户)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通过多种社交媒体如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等,可迅速了解到全国各地区的猪价差距,部分养殖户出于恐慌心理,出现急买急卖、哄抬物价、补栏迟缓、观望疫情等现象,有利欲熏心者铤而走险,从而引发违法案件。

3.违法行为人违法成本低。2019年1月2日,黑龙江省某县某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事后因存在经营未经依法检疫的生猪情形,对该企业罚款81225元,对违法行为人(生猪经纪人)处以罚款68179元,从案件处理的结果来看,无论是养殖企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销售未经检疫的淘汰母猪等情形,还是违法行为人(生猪经纪人)经营未经依法检疫的生猪情形,他们所获得的违法收入与罚款金额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暴露了违法成本过低的实际情况,难以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三、对违法案件的对策

1.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各级主管部门积极深入养殖企业(户)、经纪人、承运人所在地,引导广大从业人员掌握《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运用养殖联盟等社会团体力量组织系统培训,宣讲我国最新防控政策等有关信息。

2.进一步稳定猪价。2019年3月,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业农村部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明确表述了国家给予生猪产业大力扶持长期政策的立场,建议各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困难养殖企业(户)的生活保障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促进猪价快速进入良性轨道。

3.切实有效进行防控。提高非洲猪瘟防控公路检查站的防控效果,在检查站设立LED电子显示屏,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24小时不间断播放,警示违法行为的发生。对驻守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予以精准培训,达到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防控水平。

4.完善信息监管体系。运用手机移动执法官方版、微信等工具进行查证验物,运用备案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督检查。但目前车辆备案信息查询系统不能跨省查询,给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造成了困难,需要进一步强化我国从业车辆备案大数据系统的建设。

5.严厉精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监督执法检查效果,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不手软,确保疫情不流动,将违法案件行为人按照违法等级、违法次数、违法后果的不同类别,纳入防控监督执法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兽医法律体系。健全普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定期开展兽医法制宣讲和主题教育活动,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形成管理、服务对象和相关利益方积极参与兽医法治建设的良好氛围。完善兽医卫生法律规范体系,加快兽医队伍建设,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和《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制订工作。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标准,完善技术规程和标准体系,让兽医法律真正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令违法行为义务主体有所忌惮,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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