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提出了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特别是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的出台,切实提高了领导干部对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自觉性,对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通过各地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一些典型案例来看,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重视、不认真、态度敷衍,存在漏报、错报甚至瞒报的问题。这一方面反映出的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有些领导干部对“两项法规”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学习不够认真透彻,不能准确把握填报细节或报告程序,没有明晰漏报、瞒报将带来的后果。
領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饱含着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只有让党组织更加准确地掌握干部情况,才能及时为领导干部提醒、纠偏,使其及时检视和反思自身是否做到廉洁从政,促使他们守纪律、讲规矩。
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观念,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务必做到学习到位、态度认真、填报严肃。认真学习掌握好“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范围,了解漏报、瞒报的代价,特别是要经常地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全面了解家庭成员的各项信息。否则,一旦发现漏报、瞒报,轻则诫勉谈话,重则直接免职甚至接受组织调查。
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检验的是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是否老实,是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觉悟、党性原则,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过程就是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的具体体现,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