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2019-10-21 15:05李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0期

摘 要: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而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出去以上基本点之外还富有中国特色,与中国国情相结合。

关键词:社区矫正的优化;社区矫正的优缺点;未成年犯罪

社区矫正制度目前在我國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的执行方式,符合近代以来刑罚发展的趋势,不仅可以充分弥补监禁刑矫正的不足,同时还可以达到降低国家司法成本,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与自我发展,以及维护社区秩序等多种效果,近些年来已经被多个国家所采用。2013年 11月 12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社会矫正的制度建设,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观念落后,人民群众认知程度低;社区矫正的专业人才缺乏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许多学者也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例如胡乘浩先生认为应当从理念、制度和技术三维层面来加以完善。理念层面上,应当首推人道主义,从衣食住行以及心理上给予被矫正人员以人道主义关怀;制度层面上,应当致力于完善司法制度,把矫正正义作为司法活动的主心骨,克服司法道路上的瓶颈;技术层面上,应当建立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和社区矫正制度危险控制体系,给予社区矫正制度过硬的技术支持。

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也十分鲜明。首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而刑罚的制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措施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自然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惩罚性措施,以实现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罪犯,应当就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承担惩罚性后果,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惩罚社区矫正对象也是国家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现代刑事法出于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即使是 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也必须同时将如何促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列为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 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 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见,社区矫正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虽然社区矫正有一定的刑法惩罚性,但它毕竟和一般的刑罚不一样,而是一种恢复性司法指导下的刑罚理念,注重的是罪犯的再社会化。因此,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罚制度,应当以平衡上述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和谐意味着合理地界定利益关系,合理地分配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各个利益主体合理的利益,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用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我们就可以兼顾罪犯、被害人、社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满足上述各个主体各自的利益需求。同时保证在矫正执行过程之中对人道,效率, 正义,民主等价值理念的实现。

关于这一点,谢忠峰教授认为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较为关注社区矫正的热点问题,比如将社区矫正制度写入我国刑法以及在部分省市设立社区矫正试点等问题;第二,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主要以法规范为视角,无论是对社区矫正制度不同对象的研究、对我国不同区域矫正制度实施情况的研究、对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研究还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其他具体内容及实施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基本都是以法律规范——尤其是刑事法律规范为本位展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第三,我国学界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较为注重对国外相关理论的借鉴。

另有学者从概念上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剖析,如张顺安先生就从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三方面进行解释,并对社区矫正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对社区矫正的特征尤其是本质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和分析。他认为,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是一种狭义的仅只针对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罪犯开展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是社区矫正的初级阶段。科学社区矫正的定义应当放在整个防治违法犯罪体系中予以审视和理解,其对象不仅包括已决的5种罪犯,还应包括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不需要羁押但仍应作为社区监督和矫正的未决犯,甚至是未纳入刑事司法系统的劳动教养人员尤其是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以及强制戒毒和强制教育的人员。

社区矫正制度是犯罪嫌疑人再社会化的过程,也就是在社会的基础上进行的社会化。它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就是对犯罪人实行强制性的管制,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特定的环境下对他们进行教化。这种解释稍有偏颇。而广义的解释就是随着社会的急剧发展,将犯罪人从一个生活环境换到另一个生活环境,两个环境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换生活环境的做法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强制的、强迫的。这就要求犯罪人完全从过去的生活中剥离出来,与以前的生活环境一刀两断。不管从哪个方面解释,再社会化对被矫正人来说,都是艰难而又可怕的。

参考文献:

[1] 郑杭生,程琥. 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社区矫正制度[J]. 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1-7.

[2] 王维.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作者简介:

李莉,1997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