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佳
摘 要: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了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预防市场失灵事件的发生,通过法理分析的视野,对经济法和民法进行一定的比较,实现它们二者的现实功能,理清它们之间所对应的职能。基于此,本文就法理分析视野下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之比较进行了剖析,一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与民法确立标准;另一方面阐述了经济法与民法四个价值维度之比较。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公平观;价值先导
0引言
目前主流理论认为,经济法是规范政府干预市场以克服市场失灵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本文通过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经济法与民法在五个价值维度的不同,从而明确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张力,探寻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区别。
1经济法主体理论发展:从抽象到具体
随着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要论述经济法主体,首先应当对经济法的本质有所认知。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发展演进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息息相关。在农业时代,调整个体之间关系的民商法便足以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多数问题,然而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与生产体系工业化,人与人的关联性逐渐增强,“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的概念也逐渐得到重视。经济法便是为规范现代经济活动而生的,其考虑的是“一国社会经济作为有机整体如何持续、稳定、有效发展的问题”,是承载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当前学界通说认为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并在二十世纪逐渐兴盛。我国的经济法相比而言产生较晚,但在数十年中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规制等领域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相较于实践,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虽颇为缓慢,但也在尝试突破与创新。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理论,也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的演进过程。最初受苏联法律思想以及传统民商法思维影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具有模糊、抽象的特点,较为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说,这一定义具有模板化的嫌疑,未能突出经济法主体本身特性。
2经济法与民法四个价值维度之比较
2.1公平观
公平公正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公平是社会制度的主要优点。法律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平。以"人格平等,机会均等"为中心的民法公正,旨在使具有相似才能和能力以及类似意愿培养这些才能和能力的人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无论其最初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如何。经济法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差距。有些人天赋异禀,有些人平庸,人们的行为往往受到政治、文化和一些偶然因素的影响,这也是一种不平等。自然选择既是动物王国的法则,也是市场经济的生存标准。大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是中小企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市场竞争中,他们会表现出不平等甚至导致不公正。基于无限制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原则的民法是无能为力的。经济法以不公平现实为基础,以"不公平"安排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追求结果的相对公平。
2.2合同法中的价值选择
随着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其主体具有平等性,调整范围贯穿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债法的重心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流转,旨在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合同法要求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允许当事人依法充分地表达其意思,合同的内容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的具体类型也并不由法律限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法而言,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让当事人能够自由地开展交易行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鼓励贸易关系,合理地满足人的利己性。也正因为如此,自由价值是也应当是合同法的立法及法律适用中的首要价值取向。川岛武宜說:“为邻居的和睦而放弃自己的债权,以人道的精神过分地减价出售财产等在伦理上是值得称赞的行为,但是这种做法又只能是搞乱商品等价关系的偶然未知数而已。它本来是不属于利己心起作用的等价交换世界的。等价交换属于利己心的世界,而伦理属于利他心的世界。伦理有作为未知数的性格。正因为它是自我否定的存在,与利己心的原理是不同的。如果在法中加入从利他心产生的未知数的话,利己心世界的规律即经济规律只能停止其功能。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伦理的东西不都是法的东西,法按形式的逻辑操作,形成一个体系。资本主义的法的非伦理性是由来于法调整的彻头彻尾的利己心世界中的商品等价交换这样一种性质。”合同自由原则永远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这是由社会经济原则所决定的,是不可更改的。
2.3自由观
自由在我国的发展中十分重视,民法最基本的原理是私法自治原则,它是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观念之上的,主要表现在财产交易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以权利为核心,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为其出发点,更多的依靠契约自由分配权利义务,依靠个人的谨慎小心避免损害。经济法从产生之初便以其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和宏观调控为显著特征,明显地区别民法的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经济法的这一显著特征体现了经济法对自由和限制的双重要求,而自由与限制的平衡决定了经济法效益和作用的发挥程度。经济法借助国家意志,试图寻找社会整体的自由与限制的平衡,既尊重意思自治,也会为了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而限制个人或少数人的自由。
2.4民法中的秩序性价值
任何的国家,在发展中秩序都是十分重要的。秩序性是一个国家、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根据余秋雨教授在《长寿之谜》中的研究成果认为我国春秋战国那个处于所谓“轴心文明”时代的孔子、墨子、老子等均在探求战国时代的“秩序构建”,并且形成了“百家争鸣”式的理论创建。从这种意义上讲,社会演进中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基本规律指明了秩序性在法中的价值与地位。所以民法中的秩序性价值应该立足于秩序构建的基本出发点,从持续性、确定性的角度进行一些法律法规条例制定,在实践中也必须要根据具体的国情,以及民间舆论、风俗习惯实践伦理导向与法律规范双向引导。从内容的层面解析,秩序价值牵涉到上层建筑中的政治、经济、法律、思想文化等几乎各个领域。依照民法的属性可以从法律、宗教、道德、公法、私法、风俗习惯等诸要素全面推进。从新时期的秩序性需求与价值体现观察,一个是要求保障安全、稳定的社会运行基本面;另一个方面应该增加“和谐”理念下的民法实践,尽可能以协调达到和谐目的。
3结语
经济法与民法都具有很强的公法性,正是它们的这一性质使得它们与私法性质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但是,这二者之间又与一些个体行为规则有着一些共性,两者都是市场行为监管的补充。然而,这两个拥有自己独立的基础和原因,并拥有自己独立的功能和作用,所以两者既不能混,也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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