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倩倩 黄超
摘 要:针对专利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权力要求书时,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合理概括的尺度把握不清楚的问题,借鉴专利复审委的实际案例,清楚的解释了权利要求撰写表面符合专利法A26.4,而实际不符合A26.4的情形,对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给出了很好的参考。
关键词: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不支持;A26.4
一、前言
我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对于其中从说明书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如果把握不准,就会造成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针对该问题,借鉴专利复审委的参考意见,给出一些启示。
二、案例分析
2007年7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447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本决定涉及申请日为1996年2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1日,名称为“用于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与方法及此物料带”的96190788.6号发明专利。
该审查决定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用来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所述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所述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中的“相似”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1、29行、第4页第1行、第5页第8行公开的内容(“相同”)都不符,因而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相似”是在一定公差范围内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由于公差的存在,任何两个信号序列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相似”和说明书中的“相同”有实质上相同的含义。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d)对应的,共出现过6次描述:(1)说明书第5页第8行:“若来自检测器8、9的输出信号顺序相同于一预定的信号顺序,则输出17即启动且……”;(2)说明书第2页第27行:“d)所述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3)说明书第3页第3行:“以及将所述探测器的输出信号的所述顺序比较于所述预定的信号顺序,以便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4)说明书第3页第21行:“此可借由将二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在比较器内合并而达成,当其中一检测器检测到一暗区时,一信号(例如“1”)即写入比较器,而检测到一明区时,另一信号(例如“0”)写入比较器内,而当取得的输出信号顺序与一预定信号顺序相同时,一或多个致动器即启动”;(5)说明书第3页第29行:“当输出信号顺序与预定信号顺序相同时,比较器即输出一输出信号”;(6)说明书第3页:“比较器可包含一移位寄存器,其是在检测控制图样时寄存检测器所给的信息正确长度,使得输出信号相同于预定信号顺序时可令比较器输出信号”。
以上第(1)、(4)、(5)、(6)处公开的是“相同”,这与权利要求1特征d)中限定的“相似”明显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相似”是比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同”更宽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以上第(1)、(4)、(5)、(6)处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其他部分均不涉及对以上特征d)的描述。 以上第(2)、(3)处公开的是“相似”,它们均出现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有关技术方案的描述中,并且分别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对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撰写规定是:“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上说明书第(2)、(3)处所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书中的表述相一致,但是,这仅仅意味着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的撰写符合说明书撰写的形式要求,并不意味着能够以此内容作为基础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特征d)的内容。正像《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所指出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以上(2)、(3)处并未对“二个顺序相似”的具体判断尺度进行充分公开,因此,仅凭以上(2)、(3)点处所公开的内容,不能认定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此外,对于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段所公开的如下内容:“由二进制信号所组成的此输出信号顺序是比较于一预定的信号顺序,以利启动致动器20,通常第一个“0”并不采用,因第一个由明至暗区的转换可能太接近于饰样,因此,比较器应包含一个13位元的资料”,合议组的意见是:以上一段仅仅描述了输出信号顺序的第一个“0”通常不采用,因此检测整个条码所形成的14位元中,仅采用13位输入到比较器中,但并没有关于如何在比较器中对这13位元进行“相同”或“相似”判断的描述,也就是说该段并没有公开比较器内部如何进行“相似”比较,因此,不能从该段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d)。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相似是在一定公差范围内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由于公差的存在,任何两个信号序列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相似和说明书中的相同有实质上相同的含义”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相同”和“相似”的含义不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相同”是指彼此一样,没有区别,“相似”是指相像。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2段)所公开的内容可知道,比较器对所接收到的类似于“0110”之类的二进位式位元进行比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对这种二进制序列的比较判断,完全相同是非常好界定的,但相似却存在很多种可能性,多大的相似度才能被认为是“相似”,才能保证本发明能够实现“准确地检测出物料带的正确位置”的发明目的?显然,对于“相似”的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的,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足够多的实施例或者给出进一步解释说明予以支持。
综合以上两点,对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中的以上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该权利要求1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结语
虽然本案的权利要求在撰写上只有“相同”和“相似”中一字之差,但由于专利法的公正严密性,此案最终被无效,也给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一些启示,一定要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的概括。
作者简介:
吴倩倩 ,出生年月:1990年1月18日,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湖北省丹江口市,当前职务:专利审查员,当前职称:初级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图像处理.
黄超,出生年月:1987年8月18日,性别:男,民族:汉,籍贯(精确到市):湖北省洪湖市,当前职务:专利审查员,当前职称:中级,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工智能.第二作者,等同一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