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莹
摘 要: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本文首先梳理当前我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在论述软法的概念与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软法对于解决我国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问题的应用价值。通过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介绍和对软法实践具体实例的分析,本文论述了应用软法的可行性和解决问题的效果。最后,为我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具体应用软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纠纷;国际诉讼;仲裁;软法规则
0引言
在我国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得到了俄罗斯的积极认同和响应。乌克兰危机爆发后,俄罗斯遭到西方国家的联合制裁,其被迫由能源输出型向其他领域转型,现阶段客观上更依赖非能源领域的商贸支撑,中俄两国商贸势必会逆势增加,而商贸往来过程中的民商事纠纷也会增加,但中俄民商事纠纷的解决还依然依赖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诉讼与协商调解等。因此,构建被中俄两国民商事主体认可的,便捷高效的在线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重要课题,而且建构契合“一带一路”实况的多元化商贸投资争端解决框架,助力“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制化转向,是公平化解纠纷、维护我国投资者权益的迫切需要。
1法定公证有利于稳定法律关系
法律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法定公证即在社会生活中,一些重大的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如果没有进行过公证,将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其中包括民商事交易的进行。也就是说,如果公证没有按时完成,民商事交易将不享受任何权利。关于民商事领域方面的法律种类非常多,在此方面处理的如果稍不合理就可能会引起纠纷和事故,就会导致众多的法律处于混乱状态,这就需要制定一个规则来约束这些法律,法定公证就是起到了这样的一个作用。这样可以使各种民商事活动有法律保障,变得制度化和规范化,民商事活动在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中,因此起到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应该将法定公证作为一个原则确立下来,在我国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均有体现。但是,由于我國公证制度起步较晚,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在制定一些重大事件的法律时应该把其作为法定公证事项明确规定下来,使法定公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民商事法律秩序。
2我国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各国立法习惯的差异为国际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境
随着我国的综合国力在快速的发展,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各国立法习惯与国际民商事习惯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样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在我国解决纠纷带来了困境。德国民法和中国民法中都存在公平原则,并由此衍生除了“显失公平”的法律制度,直接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而英美合同法中则不存在这一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往往比较注重通过立法平衡当事人之前的地位,保障法律正义与公平,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比较注重法律作为一项政策的效果和延续性,强调政策公平。从国际商事实践来看,由 ff 于英国、美国长期从事金融业、贸易业和航运业等传统商事活动,国际商事活动受英美法系的影响更大。尤其跨国金融行为、国际航运行为带有明显的英美法系特征。这种差异导致很多达成合意的国际商事行为在某一国国内法下可能是效力存疑甚至绝对无效的。如跨国对赌协议投资可能被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违法公平原则而被判定为无效。这就造成了很多国际民商事纠纷无法得到实际解决。
2.2正当性备受质疑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中,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当今时代,任何公权力行为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确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公权力运行的基本准则,也只有秉承着该基本准则,公权力的运行才具有正当性,公权力运行的结果也才可能被当事人接受与履行。公权力运行于法有据不仅仅指某一公权力机关可以对某类事项具有管理权限,而且需要立法明确具体的调解机构和合资格的调解人员,以保证纠纷理性解决;需要明确对行政调解不服的救济机制,以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防止行政调解权的蛮横霸道。而我国现行立法大多仅仅规定某行政主体可以对某类民商事纠纷进行行政调解,至于具体由何机构何人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如何救济等基本问题,现行立法却并未作出较细致安排。如此粗糙、疏漏的立法规定显然无法为行政调解权运行的正当性提供根据。
2.3仲裁成本较高
中国和俄罗斯的仲裁机制在法律条约层面已经相当完备,两国均为1980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成员国,中苏签订的《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也大多得到了俄罗斯的认可和继承,且又补签了附件条款。但依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中俄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仲裁程序,应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进行,或由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其仲裁规则仲裁。
3软法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应用的具体建议
3.1在仲裁程序中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证据规则
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仲裁过程中举证质证环节的规则,能够最直接的、最大程度的消除因当事人及其律师来自不同法系国家而产生的不利影响。事实上,我国部分仲裁机构已经对这一做法持有开放态度,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只是目前而言,一方面这种做法没有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得到推广;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的这种态度也不甚清楚,因而不知道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选择适用仲裁证据规则。
3.2民商事纠纷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随着我国的法律常识在快速的发展,民商事纠纷发生的原因复杂多样,纠纷的内容千差万别。同时,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转型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民商事纠纷呈多发、频发发展态势。希望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经由行政调解机制消解是极不现实的。行政主体担负着公共管理职责,比较而言,对民商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并非其原本职责,规定所有的民商事纠纷都需历经行政调解,无疑将导致行政主体不堪重负且冲击其主业。
3.3搭建运行机制:创设中俄民商事纠纷在线非诉解决规则
中俄民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成立后,适用在线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大前提是,两国的纠纷主体认同纠纷解决规则,双方自愿受规则约束。首先,纠纷解决规则的建立要尊重国际法、尊重国际交易习惯,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纠纷解决规则的制定要因事因时而定,不可单一量化。即便俄罗斯现行法律大多是继承苏联体系,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但是二者之间因经济发展、文化和宗教等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标准和规定认知存在差异,因此,应分阶段、分步骤地制定该中心适用的规则。
4结语
就我国目前的审判能力和仲裁水平而言,提高对软法的开放度也许是对我国审判人员和仲裁人员的一种考验。但是,在我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高司法水平和纠纷解决能力的过程中,审判能力和仲裁水平必然需要得到持续性的提高。软法的应用不仅仅能够解决我国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现有的一些棘手问题,也是我国主动适应国际商事发展趋势的重要方法。我国的审判和仲裁人员应主动提高对软法的开放态度,积极提升自身适用软法的能力,努力把我国打造成“一带一路”下的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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