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政银担模式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的核算与管理

2019-10-21 07:55刘少华
理财·财经版 2019年10期

刘少华

摘 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担保机构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高财务杠杆,在运营中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安徽省创新财政投入,在全国率先构建政策性担保体系,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做好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应收代偿款的核算与管理,对全面推进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根据安徽省庐江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行实际,对新型政银担模式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的核算与管理进行解析,以便实务操作。

关键词:新型政银担;融资担保;应收代偿款;核算与管理

随着政府对中小企业鼓励扶持力度的加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明确指出,“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为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提供了增信服务;另一方面,为银行分担了贷款风险。但担保机构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具有高财务杠杆,在运营中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做好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应收代偿款的核算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

(一)安徽省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安徽省在实践中创新的安徽担保模式具有较丰富的内涵,是以政策性定位为前提,以担保体系为依托,以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为核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安徽特色,能够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融资担保模式。2014年以来,安徽省创新财政投入,在全国率先构建政策性担保体系,开展“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将小微企业和“三

农”2 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贷款业务视为政策性服务项目,对该模式下担保贷款出现的代偿,由原担保机构、省担保集团、合作银行及地方财政按4:3:2:1的比例分担风险,第一次在国内担保实践中建立了风险分担机制,为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路径。扶小微、低费率、广覆盖、可持续,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的“安徽担保模式”成为全国样本。

(二)应收代偿款的概念

应收代偿款是指担保机构接受委托担保的项目,按担保合同约定到期后被担保人不能归还本息时,担保机构按合同约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的代偿款。

(三)应收代偿款核算与管理的重要性

做好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下应收代偿款的核算与管理,对全面推进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对融资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提高担保公司经营效益和经营水平、增加担保机构流动性、促进其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新型政银担模式下应收代偿款会计处理

(一)支付代偿款时

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代为履行责任,支付代偿款时,按被担保企业逾期贷款金额的40%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分别按逾期贷款金额的30%、10%借记“其他应收款—省级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科目,按被担保企业逾期贷款金额的80%履行代偿责任,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担保机构需建立辅助台账,按实际代偿金额(被担保企业逾期贷款金额的80%)分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二)收到风险补偿金时

县级担保机构对新型政银担业务项目履行代偿责任后,应及时按照代偿补偿业务流程申报代偿风险补偿。收到省担保集团、县财政拨付风险补偿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省级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企业归还代偿款时

担保机构通过追偿、诉讼、拍卖等方式追回“应收代偿款”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风险分担比例贷记“应收代偿款”“其他应付款—省级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等科目。按照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规定,按比例返还省级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省级风险补偿金、县级风险补偿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被担保企业用资产抵偿时

担保机构取得抵债资产时,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借记“抵债资产”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处置抵债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抵债资产”科目。按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确认代偿损失时

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部分或全部不能够收回时,应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借记“担保赔偿准备”(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等科目。

三、应收代偿款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应收代偿款辅助台账

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下,担保机构要建立应收代偿款辅助台账,按实际向金融机构履行代偿责任,金额设立明细账进行分户管理。对代偿补偿、代偿损失核销,实行内销外挂,比照表内债权和管理方式加强管理。

(二)建立代偿追偿项目责任制

担保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收代偿款追偿项目负责制,分解回收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与金融机构的紧密配合,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担保机构权益。项目代偿后,担保机构应及时启动诉讼与追偿工作,于项目代偿后10个工作日内,收集好应诉材料,及时启动代偿追偿和资产保全相关程序。担保机构应强化代偿项目诉讼时效管理,适时联系诉讼进展情况,负责执行抵质押物的评估、拍卖、处置等环节协调配合工作。

(三)实行代偿损失核销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以及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担保机构应按国务院、财政部、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构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对照安徽省代偿损失认定的13条标准,履行必要的代偿损失核销程序,按照“认定严格、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级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及时办理代偿损失核销。并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进行已核销资产管理和应收代偿款的跟踪追收工作。

(四)争取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争取部门单位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收代偿款追偿给予政策支持,如不动产处置协调、土地收储等措施。强化政策正向激励引导,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性奖补。二是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三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争取法院等执法部门的支持,加大应收代偿款的追偿力度。四是建立市级政府性担保机构资产管理平台,统筹推进应收代偿款回收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给予县区级政府性融資担保机构流动性支持,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