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

2019-10-21 04:19刘璐
大东方 2019年3期
关键词:立法模式民法典性质

摘 要: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军事领域、教育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与进步,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也随之健全起来,立法工作有了很大的改进。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一定的特殊性,而且我国现存的法律更倾向于象征性,实际操作性并不高,因此,立法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从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以及立法模式进行入手,对知识产权法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法典;知识产权法典;立法模式;性质

前言

翻阅各个国家的法典,知识产权的立法大多包括“特别立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篇”、“单独法典”三种立法模式,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会选取“特别立法”模式,这只是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的情况分析。对于我国来说,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明显不同,我国将知识产权法视为民法的一部分,但这与我国近年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匹配。

一、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现状的分析

1.分析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根据笔者的相关调查可知,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主要采取的是“特别立法”与“作为民法中的一篇”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既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法律。《民法通则》作为民法基本法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这一规定虽然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地位进行了明确,但是容易出现纰漏,不利于对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全面的、全方位的保护。只要对《知识产权法典》统一性的工作存在漏洞,不光是在结构上处于不完备的状态,也会使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不统一,从而使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整合作用出现缺陷。

2.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的完备问题

我国在经历过战争与文化大革命后,在法律事业的建设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不仅在内容上与手段上缺少一定的统一性,同时也缺乏法典化的统一性安排与规范,就结构上来看,知识产权立法中的结构优化原则也没有得到贯彻。

(2)法律规范中的交叉与冲突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是一种单行法形式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专利、商标、著作的法律权利分别进行了界定与规范,这就带来了一定的交叉与冲突问题,这些问题与冲突一般出现在权利范围、保护标准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另外,商号的管理机构与商标的管理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且商号与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二者之间也容易出现一些权利冲突问题。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性质的科学界定

就行政法说来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管理关系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从经济法学说上来看,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管理关系是一种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这两种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认识都是没有从法律保护的意义与宗旨的角度出发,这一关于知识产权的定所作出的定论,具有片面性。对于知识产权法中商标与专利的申请、审批、管理中所衍生出来的社会关系来说,知识产权法确实具有一定的行政关系或者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仅从这一方面来说,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种行政法,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经济法,但是,从知识产权法制定的宗旨来说,知识产权法就是一种私法。就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作用来说,它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着调整的意义,同时,知识产权法也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意义。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法也具有对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作用,这就对知识产权法与行政法、经济法进行了区分。

笔者经过相关研究与分析后发现,知识产权法应该属于民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法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知识产权基本法律进行保护,其主要目的是对私权以及私人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以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是以民法为主要手段与原则的。

三、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

就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来看,知识产权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模式:

1.在民法典中設置知识产权法编

第一,一般情况下,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规范的规定通常表现为一般性原则。具体包括对各类知识产权性质、对象、内容、主体以及转让等方面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中,知识产权是具有象征性、宣言性的一项法律,但同时,缺乏一定的实操性。

第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时代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已经慢慢演变为一种门类众多、权项复杂的,并且具有专业性,规范性的体系。反过来再看民法典中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就发现缺乏一定的包容性,已经不适应于现代社会的发展。

第三,对于工业产权来说,通常情况下只有凭借行政授予才具有获取民事权利的资格,这一点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放进民法典的同时,也会附带有一大批的行政程序条款诞生。

2.就知识产权各项制度制定的单行法

这种立法模式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既可以对现存的民法基本原则与原理进行采纳,也可以对立法、司法、执法与守法进行指导,当然这些都是针对知识产权法来说的,这样可以大大节约法律资源,避免资源的浪费,还可以为专利、商标、版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各项制度提供发展的空间。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各单行法之间孤立存在,难以进行统一与协调,各法律之间还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矛盾,从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知识产权法典

这种立法模式就不属于民法典的范畴了,而是在民法典之外的知识产权法典。这种立法模式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法立法工作的协调与统一,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减少重复与冲突的可能性。但是这种立法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就知识产权法典来说,它将知识产群中各部门法律进行了汇编,但是,知识产权法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曹文泽,王迁.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四十年:历程、特征与展望[J].法学,2018(11):3-16.

[2]薛应军.域外法律人眼中的中国法律[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11-01(008).

作者简介:

刘璐(1991-8)性别:女  籍贯:河北省任丘市,民族:汉,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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