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代的启示

2019-10-21 21:41张峥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7期

摘  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从秦朝萌芽到明清时期的完备,经历了千年的发展历程,在这历程中不乏有许多在当时极为先进的制度设计。通过对于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特点的分析,以古代监察制度的视角分析我国现今监察制度的不足之处,以古代相应制度构建的优点来审视我国目前制度的改进方式,使中国监察制度能够更高效透明的运行。

关键词:御史监察;谏言监察;监察方式;监察法规;监察人员

一、中国古代检查制度概述

监察在中国源远流长。早在先秦时期的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经有了监察因素和监察活动的某些萌芽,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职能,但是尚未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伴随着封建专制中央集权的建立,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初步形成。秦代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作为最高监察机关,在地方每郡设监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十三部刺史。魏晋开始,御史台正式脱离少府,成为直接隶属于皇帝的独立的监察机构。隋唐时期,御史制度达到成熟。隋文帝时设御史台,隋炀帝时增设司隶台、谒者台,三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对中央和地方官员进行纠察,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宋沿唐制,御史台除三院御史外,还设检法官一人,掌检详法律。元代设肃廉访使,派驻全国二十二道监察区。随着专制制度的进一步加强,到了明清时期,御史制度更加严密。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直接隶属于皇帝,以监察六部及百司;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掌京内外之监察;设十三市政使司,其中专设提刑按察司,为地方固定的主体监察机关。清代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袭明代制度。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分析

(一)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相对独立

古代监察官员自下而上对最高统治者皇帝负责,地方监察机构和官员直属于中央领导,如遇贪官污吏则层层上报,实行垂直管理的组织运行模式,与其它行政部门最大的不同在于排除了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二)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

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品德、学识和经验三方面。古代监察官员的选任在德、才、识三方面的严格要求,从制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素质,使监察机关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三)监察方式多样化

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上看,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和礼仪等等方面的监察。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看,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健全监察法规

法治社会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要依照既定的法律行使。监察权作为国家权力,同样要依法行使,其前提是“有法可依”。从古代监察制度相应的法规完善度和结合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来看,当时社会的监察法规相较于我们现今社会而已完善许多,使得当时的监察机构的办事效率、监察效果在当时社会极为突出。因此,为使监察职能得到充分实现,必须完善现行监察法规,制定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监察法规体系。进而使得多元化的监察制度能够高效的运行。总之,监察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备。

(二)重视保障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各朝代监察制度的体制虽各有变化,但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来进行,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也必须得到更多的重视。鉴于古已有之的监察体制,对于现今的监察体制应该从组织上、经济上、工作上都完全独立于地方,实行真正的垂直领导,这样才能避免诸如,地方监察机构不能有效的对地方各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有效监察。

(三)依法树立监察机构的权威性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封建官僚制度中处于一种异常独特的地位。它通过监察百官和向皇帝谏诤朝政得失来行使职权,因此是封建国家机器上的平衡、调节装置。这样一来,监察功能的发挥除依赖监察系统的自身完善和人尽其用外,还受到皇帝的制约。在封建官僚系统中,皇帝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凡事“一断于上”,具有绝对权威。而封建监察制度在本质上是皇帝的附属物,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正是由于拥有这把“尚方宝剑”,监察官员才能做到不避权贵,“以卑察尊”,才能使监察机关真正成为“纠百官罪恶”的机构,才能真正起到澄清吏治、维护封建制度的作用。当然,我们现在的监察机关所拥有的“绝对权威”,并不是“封建皇权”或者是类似的个人权威、集团权威,而是“法律的权威”。因为,只有依照法律,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才能取得“绝对权威”,监察机构才能不受其它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能真正独立出来;监察官员才能真正履行其监察职能。因此,鉴于法律的权威,就需要在执行法律是不打折扣,监察官员发现问题就应当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调查惩治违法行为。

(四)严格监察工作人员的选任和考核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各个朝代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以卑察尊”、“典正法度”、“举劾非法”,肃正纲纪,“自皇太子之下,无所不纠”,由于其职责重大,监察官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是否能有效发挥效用,其选任考核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仍必须十分重视对制度的执行者—监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严格监察工作人员的选任与考核。培养监察工作人员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纪律性以及甘于奉献的高尚品德,從而树立监察人员“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而且还应注意监察人员的轮换时间,避免由于相关地方、部门的监察人员在同一岗位过长,使其的监察主动性,监察有效性下降。

参考文献

[1]  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

作者简介:张峥(1989-),男,四川自贡人,硕士,中共自贡市委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