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制度

2019-10-21 21:54徐媛李文冰闫凡坤
锦绣·上旬刊 2019年5期
关键词:损失

徐媛 李文冰 闫凡坤

摘 要: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当得利的认定和以及它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不同案件的适用会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主要从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以及当今中国实施这一制度的现状来进行分析。

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损失

一、不当得利的概述

不当得利指无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1]

不当得利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给付型,另一种是非给付型,给付型如甲与乙本无债权债务关系,甲也没有要给付给乙金錢的意思表示,而甲误在微信上转账给乙,乙所获得的金钱就是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由于自然事件和由于行为而产生不当得利两种情况,例如,下大雨,甲鱼塘的鱼被冲到乙的鱼塘,乙从甲鱼塘获得的鱼就是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有一方取得利益的事实

一方取得的利益主要是财产的增加,例如,甲的银行卡里本来只有1万元,但是由于自动取款机的故障,甲取得了五万元钱,甲从取款钱里获得的4万就是不当得利,除了金钱以外还有可能是物的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方没有获得利益,只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则构不成不当得利,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2]

2.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这里主要是指财产利益的减少,可以是积极的减少,也可以消极的减少,这里所说的受损一方与获利一方并不是相对的,也就是说,造成一方受损的人不一定是获得利益的一方,例如,甲盗窃丙的手机,却在路上丢了被乙拾得,这里丙的损害是由于甲造成的,而不是获得利益的已造成的。

3.一方遭受损失与一方获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

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是实质性条件。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做了规定,但这只是比较笼统的规定,有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可以确定事实关系,让受益人返还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但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难以确定事实关系,根据不同的案件,每一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也是不同的,这个我国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做出具体的规定,需要法律进行细化。

三、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一)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益人所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既包括原物,又包括孶息,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以折价返还,这里所说的孶息指的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既包括天然孶息,又包括法定孶息,例如一头牛所产下的小牛就是天然孶息,在受益人取得牛以后也应当返还小牛。除此之外,关于善意的受益人与恶意的受益人要返还的责任是不同的,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没有过错,而且不当得利旨在返还损失而不在于赔偿损失,所以善意第三人的返还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恶意的第三人明知其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仍然受领,存在过错,应当返还其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如果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已经受到损失,则应折价赔偿。[4]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1.为履行道德义务而做的给付,如接受爱心人士的捐赠,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清偿期到来之前,当事人并无给付义务,但在清偿期到来之前已经偿还了债务,则债权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而且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消灭。

3.明知没有债务而给付。

4.因不法的原因而给付

四、中国不当得利制度的现状

(一)法律规定方面

不当得利可以说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是我国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是笼统的规定,没有进行细致的划分,也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这就导致了在法律适用,判定不当得利,返还数额等方面会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是现今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需要更加细致,具体化的规定,来发挥法律的积极功能。

(二)对不当得利的认知以及法律普及方面

不当得利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而设立的,在有些偏远地区对于法律认知比较模糊,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不当得利,有的只是道德上认知,来历不明的钱财不可取,所以法律应该做好普及的工作。除此之外,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重视程度不够,虽说它是民法的一个小部分,但是也应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独立性,而不是将其作为辅助性的权利。如果让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保持其独立性,则这个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就会增强。[5]

(三)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建议

1.保持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

不当得利起源也是比较早的,在一些国家,不当得利的独立性已经被确认,在新时期的中国,法律日益完善,民法典即将面世,应该注重不当得利制度的编纂,确立不当得利的地位。

2.细化法律具体规定,增强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

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在认定不当得利的时候,应当看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则可以确定,然而在司法实务当中,不当得利的认定比较困难,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细化四个构成要件,利益,损害,因果,无合法依据这四个方面既要细化,又要有可预见性,并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3.加大法律的宣传,让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减少损害案件的发生。

五、结语

不当得利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比较常见,在法律适用这一方面,应该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认定,不能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信勇.民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2]姜皓元.论述不当得利制度[J].法制博览,2019,(12):85-86

[4]柳灿灿.不当得利制度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8,第39卷(25):130-131.

[3]刘金霞,温慧卿.新编民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7.

[5]吴燕鹏.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之反思与重构[J].怀化学院学报,2015,第34卷(3):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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