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力
摘 要: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实践也在随着时代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完善,当前我国在司法实践方面的有一个重大创新就是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一举措对于解决我国因为发展速度过快而带来的社会公益问题有一定的帮助,在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工作之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得到了全面推广,但在这个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这对于我国司法体系的发展将会起到严重的制约作用。本文在深入当前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中问题的基础上,在文后提出了对应的解决对策,希望对今后检察机关合理合法行使公益诉讼权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行使;问题;解决对策
1 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过程中的问题所在
1.1概念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的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概念的模糊。尤其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抽象化且界定较难的概念。站在相关理论的角度上来看,公益诉讼权指的就是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并且其基本特征就是公共性,本质上来看就是在满足社会公众共同需求的过程中形成一种私益范围,同时主导者是政府,通过一定的公共程序追求公共价值的实现。从其概念中不难看出在进行公益诉讼的环节中,必要的条件之一就是认定公共利益,只有在确认案件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检察机关方可作为原告行使对应的公益诉讼权。但是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了对应的侵害如何进行判断,这就需要针对公共利益这个本就抽象的概念做到深入全面的了解,但是在明确公共利益这一概念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这也就对案件定性为公益诉讼案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内涵的把握失误,就会导致其中的部分案件无法适用公益诉讼按的相关程序,也就导致检察机关无权插手其中。
1.2在调查研究工作上存在困难
在检查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有困难的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刚性法律规定的缺乏,在目前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权予以明确。针对这种情况,在2018年的时候实施的《两高解释》中明确指出了检查记挂可以在行使公益诉讼权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进行相应的调查以及证据收集,但是这毕竟不是真正的法律,对于行政机关额度约束力趋近于零。此外,调查取证环节也缺乏相应的操作标准,也是造成调查取证工作具有难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1.3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化
就我国现行的和公益诉讼案件相关的规定来看,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分类、来源、受案范围的具体标准以及方式都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对应法律明确规定的缺失,是导致当前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较为狭窄的重要原因。虽然在《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提供了对应的法律支持。但是从当前立法现状看来,两部法律中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的司法环节中因为缺少对应的法律体系作为工作指导,对于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公益诉讼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干扰。
在之前的试点阶段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综合考虑社会影响、接受程度以及实际工作量之后,将检察机关可以参与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限定在了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国有土地方面的纠纷、保护国有财产以及食品和药品安全这几方面,在检察机关全面行使公益诉讼权的过程中,案件范围虽然得到了一定范围之内的扩展,但是依旧围绕上面提及的这几方面,这样一来就直接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人为化的缩小了,这对于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 优化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权行使的具体对策
2.1概念方面的明确化
设置公益诉讼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前提却是将有关的概念做到明确,只有做到公共利益范围正确划分,才可以做到全面保护对应的公共利益。针对公益诉讼,我国的学者从实际国情出发,结合上当前的社会发展现状,将公共利益以三分法的方式划分为国家、社会以及私人三个层面。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四分法的使用将公共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特定以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四个层面。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所覆盖的层面是包括了国家以及具体利益受损人两大层面的。可以从这一特性出发,站在立法的角度上将价值观念以一种较为笼统的方式进行规定,从而让在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的过程中借助于这一价值观念的使用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并最终达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2.2调查取证工作授权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是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因此在行使调查取证时具有便利性,提高了监察机关协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的可能性。通过让监察机关成为独立、专职的调查机关,逐步探索监察机关负责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监察机关掌握了职务违法和犯罪的公职人员的犯罪证据和线索,其中也涵盖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实践中,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是监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相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后移交的。检察机关丧失了反贪反渎职职能,使得检察机关失去了大量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监察机关拥有强大的线索优势,因此,监察机关启动案件的调查工作可谓一举两得。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工作效率高。作为反腐败的国家机关,拥有较高的震慑力和较多的职权,一般事项的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完全可以做到。调查行政机关的效率是检察机关没有办法达到的。监察机关拥有广泛的调查职权,不仅能够调查所有行使行政权的公职人员,覆盖面广,还拥有查封、冻结、扣押、搜查、鉴定等具体措施的权限,大大提高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效率。
2.3法律规定的明确
针对当前检查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中的法律规定不全面的问题,国家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专门的《公益诉讼发》的制定。自从全国人大授权进行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试点工作,一直到后面的全面推广,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公益诉讼权的使用在解决社会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国家从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社会现状入手,制定出專门的《公益诉讼法》,可以让检察机关做到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并且保障这个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的制度得以延续,同时通过全面设计公益诉讼的运作方法,可以实现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完美结合,借以保障行政机关更好的履行相应的职责,真正意义上实现对公权力之间的有效监管。同时也可以做到公法和司法之间问题的有效调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监督程序和监督内容确立,并针对监督事宜进行详细解释,这样才能让检察机关更加顺利的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本制度的修改也应尽快开展,以此来适应当前工作的良好趋势,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体现“保护公益最大化”。
3 总结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历经了多个阶段,可以说每个阶段的探索与总结都为后来的工作提供了巨大帮助。就在顶层设计时期,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与其他社会人士都为完善相关理论概念提供了理论支撑,让制度在一开始就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必须要正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使用合理的方式将之解决,确保检察机关可以有效的行使公益诉讼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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