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
地下水资源是赋存于地表以下土层或岩层中,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不同形式水资源的总称。地下水资源是水资源总循环中的一个环节,拥有自身发展、运动的规律,是水资源重要的构成部分。地下水资源是可再生资源,是地球上水资源的有机构成部分,同时也是埋藏于地下的一种特殊地质资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用水量急剧上升,工业、农业、生活污水的排放导致地下水资源污染严重,可利用量急剧减少。地下水资源在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一是地下水资源与粮食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工作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尤其是我国北方地区缺水严重,以地下水资源为主的农田灌溉导致我国西北地区、黄淮海平原等粮食主产区地下水资源超采问题严重,已经严重影响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二是地下水资源污染将会影响土壤和地表水的安全。地下水资源具有流动性,一旦受到污染,地下水的流动会使得相同环境中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污染。三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满足人类生存发展的需求。水资源的缺乏以及供需矛盾的激化,尤其是管理滞后,会导致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态势加剧,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很多井灌区的水井已经弃用,出水量显著下降,并且引发了地面沉降、土地沙化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基于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性,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十分必要,必须依据法律强制性地保护地下水资源。
《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一书对当前中国地下水资源法律调控的基本现状、世界地下水资源状况及其国际保护、国外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与政策评述、中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建议、中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经济政策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该书是国内从事中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系统研究的成果,包含了大量国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现状资料、国内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资料、国际社会和典型国家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与政策材料,为继续深入研究中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提供了具有现实意义的参考。
结合《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一书,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保护现状,地下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健全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当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独立法律,虽然在《水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涉及了关于地下水资源的相关规定,但仅规定了一般保护原则,并没有具体制定保護地下水资源的相关内容。《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认为,我国亟须一套全方位规范地下水资源使用的法律,以生态文明保护为立法理念,始终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法律内容方面要涵盖地下水资源的勘察与开发、保护与管理、惩罚与鼓励等;对地下水资源开发规划与审批程序进行详细规定,明确污染地下水资源的处罚力度,使牟利者不再无成本地破坏地下水资源;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将公众参与地下水资源法律保护落到实处。第二,加快地下水资源税的相关立法,征收地下水资源排污税。当前我国排污税费的征收体系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在推行环境税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不同的缴纳类别,尤其是十分紧缺的地下水资源。在税法的相关立法过程中,我国要由中央部门统一立法,相关环保部门对地下水环境动态进行监测,税务机关对地下排污税进行收缴。第三,建立地下水水权流转制度。当前我国对用水有偿相关内容的规定较为缺乏,在地下水资源十分紧缺的环境下亟须树立商品意识。《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问题研究》提出,我国可以建设与地下水资源现状相符的水权流转制度,实现从取水权到用水权的过渡。国家可以适当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将部分地下水资源有偿出让,明确有偿使用的相关制度;水价方面则可以制定季节性价格,利用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对地下水资源的水价进行合理调整,促使消费者建立正确的用水消费观。第四,建立人工回灌的相关法律。人工回灌不仅能够改善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的状况,还能够促进废水处理、避免地面沉降、阻止海水侵入等。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人工回灌的相关法律十分滞后,影响了人工回灌效用的发挥。基于此,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人工回灌补给制度,将人工回灌补给落实到法律上,让市场主体在制定地下水资源规划时就充分考虑后期人工回灌补给工作,从而利用人工回灌补给方式来恢复地下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