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我国实施中的问题

2019-10-21 06:44张昌兰
视界观·上半月 2019年11期
关键词:现实问题市场经济

张昌兰

摘    要:我国民法中有一条规定,明确提出民事活动要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其中最重要的是诚实守信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这一规定也被人们称作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而在我国社会发展下,市场经济登上历史舞台,出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实行诚信原则的重要意义就愈加凸显。但作为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诚信原则没有固定的意义,其内涵和外延都充满着不确定性,这样臆造的原则缺充斥在民事法的现实运用当中,所以本文将分析探讨相关问题,寻求解决手段。

关键词:诚信原则;道德理念;市场经济;现实问题

法律从来都与道德不可分割,而诚实守信更是我国从古至今都不断弘扬的传统美德,它对我们个人的发展、对全社会的进步都起着重要作用。作为约束人行为的道德准则现今已上升至法律层面,成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原则,我们更要重视它的价值研究以及在实际应用情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比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双重功能,以及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哪些偏差、如何更好的推动诚信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将是本文进行调查探究的重点内容。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及发展过程

1.1发展历程

诚实守信是人们千百年发展而来的一种道德准则,其目的在于规范人们自身的行为语言,促使人们做到言行自律,减少人与人交往中可能发生的矛盾与冲突。但其作为法律条文还是始于古罗马法典中的思想:“契约必须遵守”,其发展历程有大概这样三个阶段: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在法国、德国等世界各国对法律体系的不断补充完善下,我国顺应时代潮流,在《民法通则》第4条中明文规定了这一条款。

1.2具体表达

诚信原则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引导人们的思想精神建设和行为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发扬公民美德,从思想层面进行提高,进而推动全社会的共同进步。在《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双方签订合同时和签订合同后有可能涉及到的争端问题都作了明确阐释,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但在《物权法》中,虽然没有明文条例表现诚信原则,但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都是对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

二、诚信原则的运行问题

2.1立法地位不明确

虽然诚信原则在法学届的研究中占有重要意义,甚至被推崇为“帝王条款”,但在民法的立法中,并没有体现它的地位,其强大的生命力、重要性和特殊性都没有在民法中得到突显。但翻阅相关文献资料时发现,关于民法的制定,由于當时的社会环境、立法经验等复杂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先生就说明了我们的规定并不全面,基于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立法体制缺乏系统性,并没有强调诚实守信原则,使得当今也只是属于一项基本原则存在而已。诚信原则也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自由贸易的开展,我们在经济活动中极容易出现利益受损情况,诚信原则应当贯穿于民法的全部领域,但在现实情况中,诚信原则与其他法律条例的区别并不清晰,也不能让人们认识到其特殊地位。

2.2在民事法中体现不足

在民事法各项法律文书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都没有充分体现诚信原则。关于诚信原则的研究也只能从相关条例中得到一丝线索,甚至在《物权法》中也只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才能体现一二。但问题在于,虽然没有充分体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的运用缺无处不在。比如在法官判案时,因为许多条款的含糊不清,法官拥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这时候的诚信原则就是对法官自身做出的要求。要避免法官出现偏袒、包庇等情况出现。再比如诉讼当事人的诚信与否,也是干扰案件开展的因素之一。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非诚信行为,也会影响案件的裁决,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不足还表现在对诚信原则概念阐释不清方面,其内涵广泛,民法中大量法律又以其为指导原则,却和平等原则等其他原则不同,极少涉及关于诚信原则的下位原则,阻碍它在现实层面的具体实施。

三、诚信原则的完善建议

3.1构建相关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要将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具体化、详细化,这就要求我国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重诚信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分量,以专门条款出现,并明确规定其相应的适用内容。完善全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以制定诚信奖惩制度规范个人行为和市场环境。对于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法律法规,我们也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减少法官判例的阻碍。

3.2提高社会诚信意识

社会大众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认可和推崇都能进一步推动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确立,当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用制度也逐渐应用在人们的生活中,同样也存在许多和诚信息息相关的问题,。我们应当通过政府加大对诚信原则的宣传,在社会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达成社会共识,为加强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打下基础,同时减少相关民事争端问题的出现,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共同进步。

3.3提高法官法律素养

由于法官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所以给诚信原则在案例中的具体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要求法官要做到合理理性运用权利,充分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但有些法官由于自身专业素养不高,个人思想程度也不够,就导致在审案、判案过程中出现不够客观理性的情况,所以也要对法官等相关公职人员进行诚实守信原则的教育,要求做到不带个人偏见和感情色彩,保证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结语:笔者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发展做了简要阐释,对其在民法中的功能作用也做了简单分析,重点探讨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我国实施的相关问题,并给出了几点不成熟的建议措施,目的是想通过本文的论述和广大专家学者一起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我国法制进步。虽然本文还存有许多不足,但我相信在今后的不断研究下,诚信原则实施问题一定能得到更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吴献金. 诚实信用原则源流变[D].西南政法大学,2005.

[2]刘熠. 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D].北方工业大学,2013.

[3]裴巧玲.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理性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7(04):1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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