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安 刘畅
摘 要:深刻理解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功能原理,从技术方案中提取发明的实质性发明点,而不是停留在发明文件记载的文字,要充分地理解分析出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才能抓住发明专利的实质发明点。
关键词:实质性;发明点;改进点;理解分析
引言
通过对申请案件的发明理解和发明构思的准确把握,在对比文件的检索时,不要局限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和本申请中的关键技术的文字表达,通过对背景技术的了解加强对现有技术情况的掌握,反过来进一步的理解申请文件,对关键技术的应用领域和关键字进行扩展并检索。
一、案例分析
1、提取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不限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
案例一
技术方案:一种省去外置芯片Flash的方法,涉及带外置ME/MC、3D芯片的电视。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设置外置芯片和支持其工作的内存DDR;将外置芯片的软件打包于电视控制软件中,作为电视控制软件的一部分,写入电视控制模块的Flash中;电视机开机的时候,电视控制CPU开始工作,给外置芯片和内存DDR供电;将电视控制软件中的外置芯片软件数据通过通信协议,传输给外置芯片;外置芯片再将其接收到的软件数据导入到内存DDR中,以供其运行。
技术问题:目前技术,通常需要设置外置芯片的LVDS接受、输出模式、ME/MC的效果、3D的效果等等,为确保外置芯片正常运行,内存DDR和Flash是必备的元器件,导致生产成本较高。
发明构思:本发明可以使电视机减少一个Flash,从而带来了成本的降低,改善了生产开发对软件的控制。
【发明点的提取与检索】案例1在电视领域中充分检索了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的情况下,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而考虑Flash作为外置缓存装置是数据存储领域常用到的技术,因此,在检索时容易想到将省去外置芯片Flash的方法扩展应用于电视机以外的领域,同样通过节省外置芯片Flash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于是检索类似电子设备,如手机等领域,检索到对比文件1(CN101217735A),其检索式为:CNABS 33 (手机 or 移动终端 or 手持设备) S (外置 or 外部) S flash 。
对比文件1(CN101217735A)是一种基于应用处理器架构的手机,它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实现应用处理器架构手机完全相同的功能时,巧妙地利用手机基带处理器的外部启动模式,通过应用处理器控制基带处理器进行启动,而省掉了原来基带处理器需要外接的用于存储程序和其它数据的Flash,其省去外置Flash的步骤与该专利申请的步骤几乎相同。从而在保留应用处理器架构的手机软件灵活性和继承性的同时,降低了整机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概括技術方案的发明点,不限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
案例二
技术方案:本发明公开了安全监察系统操作轨迹记录方法,用户端和安全监察系统通过第一会话通道连接,安全监察系统和IT设备通过第二会话通道连接;第一会话通道用于把安全监察系统与后台IT设备的通信内容显示在用户端的屏幕上;录像模块记录第二会话通道的通信内容。本发明采用以上方法,不仅能够记录用户的文本输入内容,而且能够记录当时的屏幕内容,可以完整再现用户的所有操作。
技术问题:现有的IT安全监察系统,如:安全监察系统等,都只能记录键盘录入,从而只能监控文字类型的应用程序,无法支持图形界面的操作录像,导致安全监察系统系统无法真正担负起IDC机房安全运维管理的责任。
发明构思:本发明在安全监察系统引入了操作轨迹记录功能。用户在登陆安全监察系统后,只要操作用户开始通过安全监察系统来操作IT设备或应用系统,安全监察系统中的录像模块就开始进行操作轨迹记录,不仅会记录所有的键盘操作,也会记录鼠标的操作以及屏幕的变化情况。
【发明点的提取与检索】案例2安全监察系统操作轨迹记录方法,刚开始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安全监察、操作轨迹、记录、IT设备、通信等多个方面进行检索,不但检索结果量比较大,噪声比较大并且也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后来通过对申请文件背景技术知识的深入理解,发现本申请的内容实质上与现有技术中的堡垒机极其类似,于是转而检索权利要求、说明书中从未提及“堡垒机”,迅速检索在非专利和专利库中到相关的对比文件“IT安全管理与综合审计系统应用探讨”以及专利文件CN102821161A。
对比文件1(“IT安全管理与综合审计系统应用探讨”,林秀,电信技术,2011年第6期,2011.06.30)公开了一种基于堡垒主机概念的运维审计系统: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以及第三方维护人员(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用户端”)必须先登录到逻辑网关(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安全监察系统”)经身份认证后,才能看到并访问其事先获得授权的目标主机和网络设备(即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特征“用户端和安全监察系统通过第一会话通道连接,安全监察系统和IT设备通过第二会话通道连接”)。
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被审查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同;两者都是涉及安全监察系统技术领域,即两者技术领域相同;两者都是解决如何弥补安全漏洞,完善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的问题,即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两者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四相同”,因此,我们可以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
二、结论
上述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通过案例一,我们知道在常规检索中,主要是在本申请的所属技术领域内进行检索,在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内进行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但是在本申请中,在充分检索了电视领域所有相关技术方案后,并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因此,可考虑到需要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电子设备领域,在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并最后检索到对比文件1,可以于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通过案例二,可以再一次看到对于申请案件的发明理解和发明构思的准确把握是极其重要的,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检索之间也是相辅相成,由于审查初期,我们在最先拿到一份申请的时候,很难一下子就将申请文件理解透彻,这时,需要首先对案件的背景技术进行检索,通过对背景技术的了解加强对现有技术情况的掌握,反过来进一步的理解申请文件。在正确的理解申请文件之后,我们才能准确的把握住发明构思以及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才可以形成准确的检索思路,提高检索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53-183.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人事教育部.发明专利审查基础教程 检索分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72-97.
作者简介:
陈安安(1989-),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程序控制、编码译码。
刘畅(1990-),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存储器、系统级程序控制、商业方法(等同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