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行为研究

2019-10-20 18:44王岚
大东方 2019年12期

王岚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民面对的社会压力、工作压力、家庭压力也越来越大,群体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处于精神亚健康的状态。婚姻中,家暴行为也呈上升趋势,夫妻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因此与其相关的民事、刑事纠纷也不断增多。很多婚姻当事人因婚内侵权行为,身心备受摧残。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保护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正就尤为重要。

关键词:婚内侵权;民事救济;赔偿制度

一、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婚内侵权行为主要受婚姻家庭立法的约束,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方面,是在特定情况下(婚姻破裂)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尽管这种补救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可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所有的夫妻都愿意采用离婚这一高额成本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很多情况下,受害方囿于传统伦理观念抑或考虑子女抚养等问题,并不愿放弃现存婚姻,但是不要求离婚绝不等于不要求赔偿。但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倡导性规定多,制裁性规定少,配偶一方侵害对方合法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婚姻法》的有效规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以及不忠实行为等,当这些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的受害者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要么只能离婚,无论如何都要受到伤害,被侵犯的权利得不到理想的救济,过错方的行为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另一方面,这一立法的空白,也致使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婚内侵权行为的日益增多且侵权行为得不到解决也就有理可依,有据可循了。

二、婚内侵权行为解决的途径探究——建立完善的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法律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不仅解决了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通过对侵害人的惩罚反映了公权力对加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对潜在侵害人进行了事前预防。建立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传统观念对人民思想的影响,也能弥补原先民事惩罚制度的不足,对于完善民事法律的侵权责任体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秩序,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因而为了做到建立完善的赔偿制度,真正维护夫妻各方的权益,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夫妻之间可以互相提起诉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然,夫妻首先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以一方在其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等遭到对方侵犯时,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而,因当明确夫妻之间是可以互相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二)明确民事救济的途径。虽然婚内侵权行为可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婚姻法的民法属性决定了侵权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具体来说,婚内侵权的民事救济途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实现:

1、婚内侵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相同的救济途径,如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加害人训诫等。非物质赔偿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夫妻侵权纠纷的解决,因为毕竟夫妻之间还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互相起诉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况且如前所述,中国目前很多夫妻并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夫妻大部分财产都是共同财产,赔偿的经济基础比较弱。因此在夫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该首先采用非物质赔偿的救济方式。

2、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律救济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受害方而言,得到损害赔偿比其他的救济方式更有意义,因此损害赔偿应该作为婚内侵权的主要救济途径。如何实现赔偿?对婚内侵权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已有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和制度设计,笔者在此对他们的方案进行了总结和整理,大体上可以分以下情况分别解决:

第一,用侵权方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夫妻之间相互独立,当然要用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达不到补偿受害方的目的,因此应该首先用侵权方的个人财产给予对方赔偿。第二,如果侵权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可以通过分割共同财产来实现。如果此时双方同意分割共同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法院可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侵权方用其分得的个人财产部分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当然法院也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只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要分割的部分足以使侵权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即可。这样,侵权方赔偿损失的部分就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除非双方同意以后采取分别财产制,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影响其他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夫妻今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其他财产的法律地位。第三,如果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而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一方面,法院可以选择对夫妻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分割,只要分割的部分足以使侵权方赔偿对方的损失即可。这样,侵权方赔偿损失的部分就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当然,这种强制分割也不影响其他共同财产及今后应归于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如受害方生活特别困难,而对方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时,可以强制将已被侵权方实际控制的共同财产(如侵权方的工资等)先行赔偿给受害人,使其成为受害方的个人财产,等以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或是侵权人有了足够的個人财产以后再补偿共同财产。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扶养费纠纷案中采取的是类似的方式。

(三)引入诉讼时效中止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适用普通时效,期间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等四种侵权,适用特殊时效,期间为1年。婚内侵权较之于普通的侵权纠纷有其特殊之处,很多当事人出于对子女、家庭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可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就剥夺其胜诉权是不合理的。我国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中止”。因为有了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受害方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的侵权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这有利于对婚姻关系中受害者权利的全面保护。

结语

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人类私生活领域,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的作用,尤其是处理夫妻之间家庭内部矛盾的时候。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制建设保障弱者利益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对婚内侵权的责任形式也不应仅限于赔偿形式,总之,要从多渠道、多方面完善我国婚内侵权的救济制度,才能有效应对婚内侵权的多发性、多变性,同时解决婚内侵权无财产时的执行问题,从而真正最大程度地减少婚内侵权行为,建立和谐家庭,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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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作者简介:

(1988-1),女,浙江绍兴,汉族,诸暨市人民法院。

(作者单位:诸暨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