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为美好生活创造了巨大空间。然而,AI换脸风波、人脸数据公开售卖、大数据公司滥用用户隐私等个人信息保护难题,也成为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护的一大痛点。为了更好趋利避害,就要更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应当明确,技术创新和法律供给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而言,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缺一不可。
一方面,欠缺法律保障的技术创新是盲目的。但算法决策中相关指标的选择和赋值,都是人为设定的,算法的设计者不可避免地将基于自己立场的主观价值注入算法中,从而使“敏感个人信息”的范围发生偏离,进而影响“禁止收集敏感个人信息”指令的实际执行,直接危及个人信息的保护。
另一方面,欠缺技术支撑的法律供给是空洞的。我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初具规模,比如网络安全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也有一章的内容专门规定隐私權和个人信息保护。可以说,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我们的法律供给并非不足。
总之,我们既要善于利用技术创新的红利,让技术成为法律调控范围内的利器;也要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价值,让法律成为技术可行基础上的善法。唯有如此,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才能更上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