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清 张莉琴
内容提要:土地权属对农户生产性投入有着重要影响。采用9个省份1200个样本农户10年的长期平衡面板数据,应用反事实分析,测度了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研究发现,确权有效促进了造林资本投入以及造林和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尤其对大规模农户产生了显著影响: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鉴于此,应更好地完成未确权林地的确权工作,适度扩大集体林地经营规模,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林业的生态效益。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确权;土地权属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19)01-0109-13
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户生计中,集体林占据重要地位,集体林业用地面积占全国的600-/0左右[1]。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不断探索集体林产权制度安排。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率先开展了农村改革,农村土地从集体经营向家庭经营转变。1981年,我国集体林区推行了以“三定”(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的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集体林经营管理从集体转向以家庭为主。因林业“三定”后期出现乱砍滥伐,1987年我国终止了林业“三定”的工作。
鉴于集体林地生产力水平低且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小,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份率先实施了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2008年,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国展开。到2013年,我国已基本完成新集体林产权制度主体改革,即完成确权工作,集体林地确权面积从2009年的1.18亿公顷提高到2013年的1.80亿公顷,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的98.69%[2]。2009年我国还启动了以森林保险、林权抵押、林地流转等为主的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实现集体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增长,需要农户持续不断地对森林资源进行投资,这是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那么,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是否激励了农户对造林和森林抚育等林业长期投入?若产生了影响,是否产生了积极影响,产生了多大影响?为了产生更好激励,是否需要调整相关政策?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探究。
一、相关研究综述
土地权属对生产性投入的影响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更需要增强土地权属安全性,以促进农村发展,消除贫困。林地权属是目前国际林业政策领域讨论最广泛的话题之一,是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对于遏制发展中国家毁林尤为重要。通过影响产权所有者所面临的效益与成本,林地产权影响其经济行为。
学者们对新一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林业生产性投入的影响已开展相关研究。Yi et a1,发现,稳定的林地产权影响农户在林业上的投资[3]:不论是否拥有该地块的林权证,产权束都会影响农户在家庭经营林地上的林业投资[a]:Liu et a1,发现,农户对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积极态度,会促进他们参与林地经营[5];Qin&Xu强调,农户常常对产权安全性较低的林地地块投资较少[6]。
已有研究多采用短期小样本或小样本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尚未反映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动态影响,且已有研究未区分劳动力和资本投入,而是把劳动力折算成现金,加总到资本投入中。这样处理未能体现劳动力与资本投入的完全可替代性。农户林业短期投入主要包括经济林、竹林和速生用材林的施肥和日常护林等投入。由于农户长期投入与短期投入偏好差异明显,因而区分研究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和短期投入的影响是有必要的。鉴于林业生产特点,有必要研究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长期投资的影响:与此同时,本文还将探讨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不同林地规模和案例省份的农户林业长期投入是否产生了不同影响,并回答不同林地规模的农户是否对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作出不同反应。
二、研究理论框架与方法
(一)理论框架
本文重点分析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造林和抚育等长期投入的影响。为此,需要建立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与农户林业长期投入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仅能观测到农户林地确权(Yl)和未确权(Yo)中的一种状态,因而采用反事实分析,估计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农户与未确权农户的林业长期投入之间的平均差异,即:
把农户理性假说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农户对集体林地确权、相关政策的调整、市场价格变化等作出反应,以期实现其林地林木经营利润最大化。就面板数据而言,仅仅考虑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则(1)式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变为:
式(2)中,Y为农户林业(包括造林和森林抚育)长期投入(劳动力或资本);D为集体林地确权二分虚拟变量(确权,则D=1;反之,则D=O);i为第i样本农户,t为年度变量(t=l,2,3,…,13;2003=1);μi为非观测效应,控制不随时间变化的不可观测因素;εit为误差项。
林地权属对投资的影响呈现时空差异,时空差异主要取决于当地社会经济与森林资源状况。本文把影响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因素分为林地确权(Dt)、市场(MDit)、政策(POLit)、户主与村庄特征(HVCit)以及资源状况(FCit)等五类。考虑到除林地确权以外的其他四类控制变量,模型(2)扩展为:
式中:a、b、c、d分别为市场、政策、户主与村庄特征、资源状况的变量数;j、k、m、n分别为市场、政策、户主与村庄特征以及资源状况的第j、k、m、n个变量;α、δ、θ、σ、τ、ψ为待估参数。
(二)林业长期投入与确权的内生性
对于获得临时或脆弱产权的农户而言,为保障土地权属的安全,他们会造林或修建梯田进行投资。因此,若不考虑投入增强林地权属安全性,则会影响到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长期投入影响的估计结果。
本文借鉴Rivers&Vuong(1988)的研究思路,研究发现:林地权属安全不需要通过增加投资来实现①。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改革方案需要得到2/3的村民或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林地距离远近和土地生产力水平平均分配,在实地勘察和周边林权人认可的基础上,张榜公示,然后,发放附有地块地理信息、全国统一的林权证。在一定程度上,我国政府提供了新一轮集体
①限于论文篇幅,此处未报告内生性检验过程和结果,若需要,可联系作者索取。林地确权的公共产品服务。排除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的内生性,本文可更为准确地估计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
(三)集体林地确权的阶梯效应
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是在全国逐步展开的,本文选择的案例县亦是在不同年度开展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如福建省的顺昌县和沙县于2003年实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山东省的蒙阴县和莱州市于2009年实施此项改革。
是否存在阶梯效应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之前的农户林业长期投资与其参与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的年度是否存在相关性:二是为了检验是否存在阿森费尔特沉降,需要检验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前一年的农户林业长期投资不出现显著异常现象。我国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从2003年开始试点,2013年基本完成集体林地确权工作,分为11个年度,即j=l,2,3,…,11。每个村民小组或行政村的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后,即实施林地确权工作,根据实地调研工作,每个行政村均在同一年度进行林地确权,因此,本文所选的每个行政村的样本农户在同年进行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工作。本文采用式(4)检验样本农户的林业长期投入行为与参与年度的相关性:
采用式(5)检验是否存在阿森费尔特沉降:
若ε和θ在5%水平上显著,则表示样本农户的林业长期投入与参与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年度之间存在相关性和阿森费尔特沉降;否则,则不存在相关性和阿森费尔特沉降。若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与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时间存在相关关系,那么就需要对模型(3)进行调整。检验发现,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与农户林业长期投入不存在相关关系,亦不存在阿森费尔特沉降。
(四)计量模型选择
模型(3)中包括非观测的时不变效应μi,需要检验是采取随机效应模型还是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参数估计。用Hausman检验进行分析,来观测样本间是否存在不可观测的时不变个体效应μi,检验随机效应和固定效应的估计结果是否具有显著差异,来决定选择哪种模型。
本文采用了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混合估计技术,这可以更为有效地反映年度变化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同时,在估计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影响时,增加了年度虚拟变量,并且对比了有无年度虚拟变量对估计结果的影响。
此外,本文需要确定衡量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完成的变量。新一轮集体林产权确权是一个过程,主要包括确认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勘界:农户与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签订合同;发放全国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林权证。颁发林权证意味着样本农户明确获得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因此,本文选用农户是否获得林权证作为衡量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的变量。
三、数据与变量说明
本文使用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研究”研究团队的多层次长期大样本数据库,包括农户、村、乡镇和县等多层次样本,包含9个省份、18个县、54个乡镇、162个村和2430户农户的9年长期跟踪观察数据。
(一)数据来源
在抽样技术方面,根据我国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进展情况、森林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户收入等,此数据库采用了随机分层抽样方法。首先选择案例省份,每个省份选择2个案例县:每个案例县选择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3个行政村,每个村随机选择15个样本农户,进行长期跟踪调研。选取了山东、河南、辽宁、四川、浙江、福建、湖南、江西、广西等9个省份。根据全国第八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2009-2013年):这9个省份的集体林有林地面积和林分面积分别占全国的49.90%和48.04%;集体活立木蓄积和林分蓄积分别占全国的48.57%和48.90%,其同期木材产量占全国的51.23%[1]。同时,案例省份分别于2003年(福建省)、2004年(江西省、浙江省和辽宁省)、2006年(河南省、湖南省和四川省)、2008年(山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启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从这些数据与信息可见,所选择案例省份的集体林占据重要地位,本文所得到的研究结论具有全国意义。
在選定案例省份时,课题组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了沟通协商,每个省份选定2个案例县,即山东省蒙阴与莱州、河南省舞阳与狮河、辽宁省清原和本溪①、四川省威远与丹棱,浙江省遂昌与德清、福建省顺昌与沙县、湖南省平江与洪江、江西省铜鼓与遂川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平果与环江。在18个案例县中,既有平果、环江、蒙阴、遂昌和铜鼓等国家级贫困县,又有德清和莱州等国家百强县:既包括铜鼓、遂川、洪江、顺昌、遂昌、环江等森林覆盖率超过50%的森林资源丰富地区,又囊括了莱州和舞阳等少林县:既有山区案例县,又有平原与丘陵县。这些案例县启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时间也不一致,即使在同一案例省份的两个案例县启动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的时间亦不同:同一案例县的不同乡镇与同一乡镇的不同行政村启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改革也呈现时间差。
研究团队设计县级、村级和农户的定性问卷和定量调查表,调研内容涉及森林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农户生产生活行为以及相关政策意愿等方面,在跟踪调研过程中,问卷和调查表框架保持稳定,增加少量有关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采用农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工业品价格指数,把获取的财务数据调整为1994年的不变价格[7]。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政策问题研究”研究团队负责组织此数据库的大规模调研。2010年,研究团队收集了2003年.2007-2009年的样本数据信息:此后,每2年开展一次调研,2012年、2014年和2016年分别收集了2010-2011年、2012-2013年和2014 -2015年的样本数据库。该研究团队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提问以尽量减小回忆偏差,并询问每个样本农户的多个家庭成员和同村相关人士,通过他们的仔细认真回忆获取每个年度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获得数据与样本村、乡镇和县有关统计数据进行比对,进一步验证调查数据信息的可靠性。由于调查时一些农户不在场等原因,所获得样本农户的数据为非平衡面板数据。本文采用1200户平衡面板数据,检验未获得数的样本农户是否完全随机遗失,检验结果显示:遗失数据的样本农户属于完全随机的,因此,采用1200户长期平衡面板数据所获得参数估计应为无偏的和有效的。
(二)样本农户主要变量的统计描述
农户林业长期投资和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市场、政策、户主与村庄特征、资源状况等主要变量的统计描述如表1(下页)所示。
2003-2015年,样本农户造林投入(资本与劳动力)和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呈现先明显上升再下降的态势: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呈现明显上升态势,特别是2007-2011年,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率增加了35.42个百分点,2011年以后集体林地确权率增长较为缓慢。本文关注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根据农户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的时间,把确权当年定义为第0年,确权前一年为一1年,确权后一年为+1年,以此类推。我们发现,林地确权后,农户造林投入和森林抚育呈现明显上升态势: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后的第3年或第4年,达到了其峰值;此后则呈现下降趋势。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以后,集体林地流转呈现上升态势:2009年以后,又启动了森林保险、
①这里的本溪是指本溪满族自治县。造林与中幼龄抚育补贴、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采伐限额等配套改革,近50%的样本农户认为可比较容易地获得采伐指标:2011年获得造林与抚育补贴的农户接近60%,2015年比2011年增加了18个多百分点:参加森林保险的农户增长迅速:2011年和2015年,样本农户参加林业合作社的农户和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均在5%以下。
与2003年相比,2015年样本农户经营的林地面积增长了49.62%:大规模农户经营的林地面积增长快于中等规模农户经营的林地面积,中等规模农户经营的林地面积扩展率快于小规模农户经营的林地面积。采伐森林的农户比重下降.2015年比2003年下降了2.16个百分点:样本农户的宜林荒山荒地有所增长:2003-2015年户均经营的农地面积增加了1.6亩。
表l中的结果亦显示:样本农户户主基本上为中年人:样本农户户主接受了7年左右教育:林业收入在农户总收入的比重维持在10%左右;村级道路状况明显改善。2003-2015年,非农劳动力成本、农户使用资本的成本(利率)和木材价格均呈现明显上升态势:利率增长率最高,其次为木材价格,非农劳动力成本增长最为缓慢,但也增长了65.97%。
四、经验性结果及其分析
根据前文提出的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利用(1)(2)(3)式,估计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样本农户造林资本以及造林与抚育劳动力等长期投入的影响,经验性结果如表2(下页)和表3所示。同时,本文也探讨了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前的集体林产权状况是否导致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产生不同影响。
(一)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影响的经验性结果
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促进了农户的林业长期投资。表2中的第4-7列的结果显示,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样本农户造林投资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在(3)式中加入年度控制变量以后,该回归系数为正f见表2中的第8列和第9列),但不顯著。表2和表3中的第4-7列的经验性结果同时显示,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造林和森林劳动力投入的影响同样为正:加入其他控制变量,该回归系数依然是正的但不显著(见表2中的第11、12、14、15列以及表3中的第5、6、8、9列)。
就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POL而言,容易申请到采伐指标(POL,)和鼓励林地流转(POL6)会显著地促进样本农户造林资本、造林与抚育劳动力投入(见表2),且允许集体林地流转对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所产生的影响明显地高于采伐制度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在(3)式中不增加年度虚拟变量的情况下,森林保险(P0/2)和造林抚育补贴(P0/4)政策对样本农户造林资本投入、造林与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产生了正向影响:若考虑年度虚拟变量的影响,则这两项政策对其造林资本和劳动力投入的影响为负,但无论正负影响均不显著。农户参加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权抵押贷款对样本农户造林投资和劳动力产生正向但不显著的影响(见表2)。
与本文预期的一样,利率和非农劳动力成本越高,则样本农户越不愿意进行林业长期投入:木材价格对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产生了不显著的正向影响(见表2、表3)。
样本农户户主年龄越大,对造林进行资本和劳动力投入的可能性越小。表3的经验性结果亦显示,样本农户户主年龄越大,则他们越不愿意对森林抚育进行投劳。户主年龄越大,其本身劳动能力和拥有的资本量不足,同时户主年龄越大,则他们可获得造林和森林抚育投入的回报越少。其他样本农户和村级特征变量均未对其造林和森林抚育产生显著影响。
资源状况变量对样本农户的造林资本和劳动力产生了显著影响。林地面积大小(FCi)直接影响到样本农户的造林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其资本和劳动力投入弹性在0.03至0.04之间(见表2)。采伐森林资源以后出现了采伐迹地(FC2)显著增加样本农户进行造林投资与投劳的可能性;宜林荒山荒地面积(FC3)越大,样本农户进行造林投入量越高。农地面积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农户对造林的投入,林业和农业生产具有联合性,且农地面积越大,样本农户以土地为基础的收入越大,因此,样本农户也更希望增加其对林地投资投劳(见表2)。表3中的经验性结果显示,除宜林荒山荒地面积以外,其他资源状况变量对样本农户的抚育投劳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
小、中等和大规模样本农户林地面积的造林投资、造林与森林抚育投劳弹性差异明显,虽然均为正向影响,但其弹性系数依次由小变大,由不显著变为在1%水平上显示弹性系数趋增(见表2、表3)。
(二)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不同案例省份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
采用(1)(2)(3)式并比较是否增加年度虚拟变量对模型估计结果的影响,把每个案例省份的样本农户作为研究对象,所采用的模型结构与表2和表3中的模型结构相同,限于篇幅,本文仅报告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样本农户造林资本投入、造林和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的经验性结果(见表4,下页)。
表4的经验性结果表明: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没有对山东和河南等省份样本农户的林业长期投入产生显著影响。就(1)式的经验性结果而言,除了对四川、浙江和江西样本农户的造林资本投入、对四川和浙江样本农户的造林劳动力投入、对四川省本农户的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的影响为正向,且在5%或10%水平上显著外,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其他省份的样本农户的长期投入均未产生显著影响。若增加其他控制变量,则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四川、浙江和江西样本农户的长期投入产生显著影响。
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刺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样本农户的造林资本和劳动力投入,但尚未激起其对森林抚育劳动力的投入: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福建省样本农户的造林资本投入、造林劳动力和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产生了正向影响,尤其是对其造林资本投入产生了显著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辽宁和湖南样本农户对造林资本投入、造林和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均产生了显著正向影响。
表4中的结果与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的产权状况存在密切关系。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山东和河南省已采用拍卖等多种形式对集体林地进行确权,浙江、四川和浙江等省在林业“三定”时期实施分林到户比较彻底,而在终止林业“三定”之后分林到户收回率比较低的省份,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依然维持较高的分林到户率。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福建和广西分林到户率比较低: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福建省案例县进行集体林地确权的方式之一就是预期均山,也就是说部分农户尚未获得确权的林地,需要等待若干年以后才能得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截至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区发证率仅有50%。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湖南和辽宁与其他一些案例省份一样,分林到户率比较低,但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以后,这两个案例省份分林到户比较彻底。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核心目标在于调动农户林业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和提高农户收入的双重目标。本文采用分布较为广泛的9个省份、18个县的1200个农户的长期大样本数据库,把农户理性假说作为本文研究的切人点构建研究框架,进行了产权内生性检验,使所构建的计量经济学模型更具针对性,这有助于回答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是否有效促进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问题,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本文的经验性结果表明:从总体上看,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有效地促进了样本农户的造林资本投入以及造林与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不同林地规模农户对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的林业长期投入反应呈现明显差异,对大规模林地农户林业长期投入产生了显著影响,而对小规模林地农户没有显著影响。由于小规模林地农户林地规模比较小,所获得林业收入小,确权对其林业经营积极性的激励有限,因此,确权并不会对他们的林业长期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大规模林地农户由于林地规模较大,具有实现林业规模经济的潜力,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为林业大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林地权属安全信号,加之大户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林地,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其所经营的林地权属安全性较差,因此,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给他们带来的林地权属安全性更大。此外,林权抵押贷款拓宽了林业大户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刺激了他们对林业进行长期投入。
新一輪集体林地确权对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区域特点。林地确权激励了湖南和辽宁等省的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资:对福建和广西等省区的样本农户造林资本、造林和森林抚育劳动力投入产生部分影响:对山东和河南等省的样本农户的林业长期投入没有产生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与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前的集体林权属安排有密切关系。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以前,集体林地权属就比较明确,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林地确权就是换发新的林权证,延长集体林地承包期,这样的确权形式不会对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产生太大的影响。在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之前,集体林地权属不清或家庭经营率比较低的省份,样本农户获得长期集体林地的承包权,将会直接刺激其进行林业长期投资。另一方面与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中的确权形式和确权进展有关,如预期均山需要农户等待一定时间,才能获得林地承包权,对他们林业长期投资的激励尚需时日。集体林地确权进展缓慢或者存在林地纠纷的区域,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资所产生的激励不够强烈,需要加快集体林地确权步伐和对林地权属纠纷进行协调解决,尽快形成较为稳定而强烈的激励信号[8]。
新一轮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林地确权对样本农户的林业长期投入产生正向激励。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背景条件不容忽视,如采伐制度改革和集体林地流转等,生产要素市场价格信号对农户林业长期投资亦产生了明显影响:农户户主年龄大小影响到其林业长期投入的决策,高龄户主因其私人贴现率高而不愿意进行林业长期投入。采伐迹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是农户造林的必要条件,二者都显著提高了农户造林投资和投劳的可能性:与林地生产具有联合性的农地生产,也会促进农户进行林地投资投劳。新一轮集体林地确权奠定较为安全的集体林权属,是开展林业长期投资的必要条件。收益是农户从事林业的动力,是其开展林业长期投资的充分条件,影响林业经济回报的农户偏好和市场、资源状况及相关政策因素将直接作用于样本农户林业长期投入行为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变量应当对样本农户造林资本投入带来显著正向影响,但本文的分析结果未证实这一判断,原因在于,在很多集体林区的小农户很难以林权抵押的形式获取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论土地权属状况如何,金融机构对小规模土地抵押缺乏兴趣,而金融机构信贷交易成本并未随着土地确权而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更好更快完成尚未确权林地的确权工作,让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变成常态的工作,落实林地确权发证全面覆盖,为农户林业长期投入打下坚实的安全林地权属基础,增强林地产权稳定性。同时着力完成林地林木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使农户林地产权明晰,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适度扩大集体林地经营规模,实现林业规模经济的潜力。目前政府部门推行的林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或许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三权分置”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农户流转林地的意愿,并建立产权交易中心,使林地交易公开透明,降低信息不对称给农户带来的损失。同时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经营权,完善林地产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完善林产品及其生产要素市场。产权界定只是促进农户经营林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获取收益才是促进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充分条件,为此政府应引导发展相关林业产业,为农户林产品加工及销售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要着力发展林下经济等多种形式的林业经营,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增加林产品多样性,提高林产品市场价值。在未来集体林地确权对农户林业长期投入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观察集体林地确权的时效性以及对不同林种与树种投入的影响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中国林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4.
[2]國家林业局,中国林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7.
[3]YI Y,KOHLIN G,XU J. Property rights, tenuresecurity, and forest investment incentive: evi-dences from China's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reform [J]. Environmental and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14, 19: 48-73.
[4]HOLDEN S T,YI Y Y,JIANG X M, et al.Tenure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effects of foresttenure reform in China[M]// HOLDER S T, OT-SUKA K, DEININGER K. Land tenure reformin Asia and Africa: assessing impacts on povertyand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2013: 256-282.
[5] LIU P, YIN R LI H. China' s forest tenure reformand institutional change at a crossroads [J] . For-est Policy and Economics 2016, 72: 92-98.
[6]QIN 0, XU J. Forest land rights, tenure types,and farmers' investment incentives in China:an empirical study of Fujian province[J]. ChinaAgricultural Economics Review, 2013, 5 (1):154-170.
[7]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7.
[8]STIGLITZ J E. The efficiency wage hypothesis surplus labor,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in LDCs[J].Oxford Economic Papers, 1976, 28(2):18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