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治教育可以让学生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诚信观念、契约精神,尊崇公序良俗,成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但是,我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我们可以通过研究相关发达国家的法治教育观念和实践操作,以提高法治教育的水平。
关键词:学校;法治教育;借鉴运用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9)27-0191-01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9.27.183
目前,我国在青少年法治教育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研究发达国家的法治教育观念和实践操作,其中一些先进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有助于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水平。
1.融法治于国民教育全过程。在日本,当一个人进入幼儿园时,就已经开始了法治教育的初步启蒙。其中,和谐有序、尊重和服从集体成为重要理念。例如,在吃饭时,让年龄较大的学生帮助教师分发非危险的食物;每个学生都必须携带自己的小包,以确保公共场所没有散落杂物或垃圾影响他人。这是通过微妙的行为准则设计培养学生的责任感。
2.引领法治教育新常态。日本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将法治教育融入其中。在20世紀90年代日本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法律教育教育研究会于2003年成立,法律教育促进会于2005年成立。自2001年以来,日本的许多法律期刊也发表了法治教育论文,并出版了相应的法治教育教科书。2010年,日本法律研究专家,法律从业人员和教育专家参与建立了一个致力于法治教育的法律和教育协会。日本不仅是在教授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意义上进行法治教育,并将其视为一项研究,提升到教育理念的高度。
3.构建社会法治教育新体系。以在线法治监督和教育为例,一方面,学校和家庭负责网络安全教育和年轻人的指导。东京都警察局的网站向未成年人提出如下要求:不要在互联网上透露姓名,住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只有当父母被告知时,他们才能与在线认识的人会面;一旦出现网络纠纷,应寻求父母的帮助;在线销售必须得到父母的批准。另一方面,政府与社会和家庭联手打造了一个教育和监督年轻人的平台。私人非营利组织(NPO)由政府资助,选择公众志愿者进行培训,并担任网络教师,然后指导更多缺乏网络安全知识的家长。这种做法于2005年首次在群马县推出,现已扩展到其他地区。
20世纪60年代以后,青少年犯罪持续增加,已成为美国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了促进整个美国的法治教育,美国1978年颁布了《法律教育法》,其目的是培养公民的法律素质。这个法律并不仅限于狭隘的法律范围,而是包含“民主主义的理念”“纷争解决”等概念。此外,在法治教育实践中,安排了以体验式学习为中心的各种教育方法。美国的法治教育有以下两个特征:
1.注重法治教育的层次性、完整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层次性是指法治教育的内容随年级变化而变化。完整性是指法治教育的广度,法治教育涉及民法和权益保护。连续性意味着内容在垂直方向是一个整体,这确保了学校法治教育的持续过程。科学性意味着法治教育的内容必须具有合理的基础,符合法律逻辑,满足生活实践的需要。
2.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实践活动是课堂教育的必要补充。美国许多学校都进行了“去法院”的现场培训。即教师带领学生到当地的法庭参观,然后根据所学知识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并对被告定罪。除课堂教学外,还组织学生到律师事务所,警察局和其他机构亲自体验。这无疑将对培养少年法律能力和培养守法习惯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
1.更新法治教育观念。法治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分,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同时应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不仅限于法律知识的教授,还有公民道德、政治意识、社会责任等。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研究机构应以法治教育为研究对象,以高度的教育理念对待。
2.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法治教育的教师应该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这样才能保证法治教育的专业化和学术化。同时,可以设立兼职教师,邀请律师,法官和社会志愿者到学校任教,以确保教师结构的多样性。
3.课程内容要多元化,注重实践参与。根据学生的年龄层次,合理设置相应的法律课程,使得课程的讲授满足当前层次学生的需求和实际应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低学年到高学年,在同一主题上,在相应的成长阶段,在改变教材的同时,保持学习内容的连贯性。除了课程讲授,还应更多的组织学生实地参观如法院、律师事务所、警察局等专业法律事务部门,研究和分析实际的法律事件,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
1.在日常的法治教育课程中,要多引入一定数量的实际案例,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和探讨,结合讲授的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加深法治教育的效果。
2.在班会活动中,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对法庭审理案件进行一个实际模拟,由学生来扮演审理中的相关角色,以此类活动来提高法治教育课程的趣味性,吸引学生的兴趣。
3.从相关法律从业部门中挑选合适的人选担任学校的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学校的学生到法制教育基地开展教育活动,利用法院等部门的开放日组织学生实地参观、听审。
参考文献:
[1]郝维谦等主编.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
[2]施晓光.国外教育法律的发展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1994(1).
[责任编辑 张翼翔]
作者简介: 陆徐来(1988.10— ),女,汉族,江苏苏州人,一级教师,研究方向:小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