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侯先生于2018年6月向我借款5万元,并承诺1年半后偿还。借款后不久其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其前妻购买了一辆轿车,借给侯先生使用。2018年底,侯先生与我签订了《抵押合同》,将登记在前妻名下的轿车抵押给我,并承诺如不能按时偿还,我有权变卖此轿车优先受偿。侯先生前妻得知情况后找到我要求退还轿车。我认为,侯先生借款行为发生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二人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侯先生将轿车抵押给我并无不当,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退还轿车?
答: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無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侯先生将其前妻的轿车抵押给你,因该车辆的所有人为其前妻,事后并未得到其前妻的同意与追认,且抵押行为发生于侯先生与其前妻离婚之后,故侯先生与你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至于侯先生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是否属于侯先生夫妇共同债务,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你非法占有其前妻轿车的理由。故你应当将抵押车辆返还给侯先生的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