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维桢(辽宁省重要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工程中心)
科研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科研活动中管理者、执行者、评价者等各类主体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评价。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科研信用管理的力度,完善了科研信用制度建设,仅2018年就下发了3 个有关科研信用管理的文件,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科研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而做好科研信用信息的征集管理,是记录、整合和应用科研信用信息的基础。以科研信用信息征集为建设重点,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科研信用主体信息共享,对于联合打击科研失信行为、减少科技资源浪费、提高科研人员诚信履约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因承担各类评审或认定工作,都掌握了比较丰富的科技信息资源,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与评审、科技奖的评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各类基地认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等。虽然各项工作都有评定办法及考核办法,但是由于缺乏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很难确定具体的科研不端及科研失信行为,很难使相关部门共享科研信用信息。建立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整合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信用信息资源,提高科技管理部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管理水平,提高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国科研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还很薄弱,从所建立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来看,我国仅仅是形成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等,具体的操作办法尚未成熟,且大多数研究者提出的对策缺乏可操作性。管理体制存在不少漏洞和薄弱环节,少数科研人员做出违背科学道德的失信行为,科研失信现象屡有发生。科研失信行为一方面造成科技资源的低效配置,另一方面造成科技投入风险加大,破坏了科研活动投入的持续性。为遏制和惩戒科研不端及科研失信行为,需要完整、准确的科研信用信息支撑。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既为公众提供了可公开查询科研信用信息的平台,也为惩戒科研不端及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依据。
要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研信用约束机制,必须建立起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人、机构及管理部门的科研信用的数据库。没有科研信用数据的支撑,就没有可供查证和共享的科研信用信息,信用制度也就无从谈起。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购买、代写、代投论文;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中介服务资格,骗取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提供虚假资料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及创新基地等资格,骗取国家优惠政策;利用咨询或评审专家身份索贿、受贿;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等。
表1 科研信用不良信息采集内容
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是重要的科研信用资源,是建立科研信用信息平台的支撑,是科研诚信评价的基础,是建立科技信用报告制度的依据。科研信用信息征集的对象包括科研活动的相关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组织机构。自然人包括科研项目承担者、科研论文发布者、科技奖项或技术职称申报人、咨询评审专家等;组织机构包括科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科研信用数据应在申报科研项目、技术职称及科技奖励时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信息类别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进行收集,如科技报告管理系统、项目结题验收系统、科技成果奖励系统、科技统计调查系统、技术职称申报系统及学术期刊管理系统等[1]。以科研信用不良信息为例,主要采集内容如表1 所示,其中,自然人采用身份证号作为信息采集标识,机构采用机构代码作为信息采集标识。
关联信用采集,如是否存在信贷不良记录、合同履约不良记录、欠税逃税、行政处罚等社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应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目前,国家层面并没有制定科研信用数据的统一标准。为了避免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之间出现科研信用信息传递和交流困难,有关部门应按照科研信用信息收集、记录、整理、使用的要求,制定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全国统一标准,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明确规定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各项入库科研信用信息的概念、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科研信用信息的采集途径、科研信用的评价标准等。
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保存、整理自然人或机构的科研信用信息,不可避免地涉及自然人的个人隐私及机构的商业机密,因此,要建立在法律允许框架内的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体系及管理办法[2]。
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科研信用主体信用评价应该是在综合各方面的信用信息的基础上做出的。但是由于各个部门采集的科研信用信息侧重点不同,很难实现共享,因此,应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信用信息管理体系[3]。国家科技部为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主管部门,参与发布《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为参与共建部门。
国家及地方建立科研信用信息征集管理机构。这个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属于非盈利性单位。赋予该机构征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信用信息的权利,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使其逐步成为科技领域权威的征信机构。
为惩戒学术不端行为、遏制科研失信行为、弘扬诚信的科学精神、接受社会大众对科研信用的监督与评价,应建立科研信用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分阶段、分权限、分层次地公布科研信用主体的科研失信及科研守信的信息,并为各级政府部门及公众提供科研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报告》。
自然人在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项、技术职称、评审专家时要出具信用报告;相关机构在申报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奖励时要出具信用报告。惩戒科研信用失信行为时要以信用报告为依据。
科研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科研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及使用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科研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科研信用信息报送和数据处理:规定各分支机构报送时间、渠道及数据处理规范。
科研信用信息查询:规范科研信用信息查询授权,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科研信用信息使用有效期:分级别确定不良信息或失信记录的合理保留时间,对终身记录的,采用特殊办法进行公示。
异议处理:科研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时,主管部门应及时核查;在异议处理期间暂时规避异议内容,待核查清楚后再行恢复或修改信用信息。
安全管理: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保证科研信用数据库及科研信用主体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