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东升,姚 靖
(1.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重庆401120;2.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武汉430000)
党内法规制定语言研究是党内法规相关研究的基础。福柯(Michel Foucault)提出话语即权力,是对社会实践主体具有支配性和役使性的社会力量[1]2-6,实现了话语研究从语言学领域向社会学领域的转向,并引发学界对有关话语、权力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深刻反思。党内法规的语言特征取决于党规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本质是执政权与立法权相互作用的结果。党内法规不是纯粹的党规模式,亦非纯粹的国法模式。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后者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前者隶属党的建设领域,后者归属法制建设领域,“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存在明显界分。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国家法律体系共同服务于治国事业,该意义背景下的党内法规当然具备“法”的属性;第二,大部分公职人员具备党员与国家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其行为既受党内法规的约束,又受国家法律的规制;第三,我国的部分党内法规由中共中央与中央军委、国务院以及其他各部委联合发文,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党政联合发文的情形;第四,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政治体系和治理体系的核心,新修订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执政地位有了宪法上的明确依据,这与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模式存在实质性区别。
正是基于以上特殊的党情国情与场景语景,才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多方面互动必要与多层面对接需求,也才有“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界分基础上有关融合问题的思考与讨论。《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融合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实践分析将助力中国特色党内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改变以往有关政治学、法学的话语分析多基于西方话语分析体系的实践状态,实现话语体系“从西方主导”向“中国立场”的语境转换。
2017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首次正式提出制定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的要求,但目前学术界对“法言法语”的研究较为成熟,对“党言党语”的研究却刚刚起步,且主要集中于廉政话语的研究,通过“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融合视角研究党内法规性质、特征与立规技术的学术文章尚不多见。“党规党性”是党内法规的最鲜明特色,也是党内法规的最本质特征[2]。党内法规为管党而立,因治党而兴,是管党治党的基本遵循,必须以“党言党语”体现其党性特征以及党对全社会成员尤其是党员意识形态的引领。与此同时,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是对法律制度的模仿与创新,必须以“法言法语”保障其“法”的特质,体现党规党法的规范与严谨。通过对基础性党内法规文本进行跨领域分析,能揭示出党规文本中“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融合的形式与规律,持续助推新时代依规治党与政党法治化建设实践,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党内法治话语体系进程。
语言在不同场域下形成的话语体系具有不同的阐释力、表达力与感召力,能传达话语主体的意图。党规与法律都不能脱离其作为表意工具的语言而独立存在,党规与法律的表达、释义、传递都以语言为载体,执政者与立法者的意志、宗旨亦通过语言来传递与表达。“党言党语”和“法言法语”的表达和构建方式均可窥视话语背后权力的结构、形态与运作方式及逻辑,前者是执政权力的表现与执政理念的折射,须体现党的意志,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务于党对意识形态的引领;后者是立法权的彰显与治国要义的缩影,须体现国家意志,展现对自由、正义、秩序的价值追求。“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目的之异与功能之别,导致了两者在语词、语句、语篇、修辞、文体等方面的不同,主要体现为意识形态方面“党言党语”的政治性与“法言法语”的“中立性”,话语体系方面“党言党语”的通俗性与“法言法语”的专业性,语义表达方面“党言党语”的生动性与“法言法语”的庄重性,文词风格方面“党言党语”的丰富性与“法言法语”的平实性,其他诸如“党言党语”的模糊性、大众化以及“法言法语”的精确性、精英化等均可纳入上述框架讨论。明确界分两种语言的特质与功能,是探讨党内法规语言规律的前提与基础。
马克思认为,语言是物质、意识、行动的统一体,“思维本身的要素,思想的生命表现的要素,即语言”[3]308,意识形态通过观念思想的符号化表达以“掌握群众”[4]9。习近平认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5]153,通过“党言党语”传达党的执政理念、路线、方针、政策,引领意识形态与价值观,进而作用于心理机制引发预期行为,是“党言党语”构建的基本逻辑,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和价值导向性。毛泽东指出:“政治和业务是对立统一的,政治是主要的,第一位的……我们各行各业的干部要又红又专。”[6]309“红”就是讲政治,要求党员提高“政治素养”和“政治站位”,把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挺在前面。2019年5月新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要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与“党言党语”对政治性的强调不同,“法言法语”作为法律制度建设的言语载体,以体现法律正义为基准,必须不偏不倚,更多体现为对“中立性”与技术性的要求。法律一般不对党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行做过多要求,也不会仅因为党员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而给予刑事处罚。如党组织可对党员的“庸政”“懒政”“怠政”等“微腐败”行为给予纪律处分,但就法律而言,只有当官员的“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因为没有依法履职尽责,并造成了法定后果的实质性损害,才能被确认为“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同时,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言法语”应尽可能避免价值评判和预设立场。
“党言党语”始终秉持大众路线,用语及表达极尽质朴、通俗。“党言党语”话语体系的通俗性首先体现为言语表达的大众化,如称大贪和小贪为“虎贪”“蝇腐”;称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为“标尺”“戒尺”;称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为“红线”“底线”。又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要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言党语”通过将腐败形式、情势、危害以及反腐目标等以大众语言表示,形象、接地气地传达党的主张和价值取向,强化了公众对腐败的认知,进而影响公众对反腐败的态度,这正是党的“群众路线”原则在党的建设中的贯彻,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价值取向[7]。其次,“党言党语”话语体系的通俗性也体现为语义表达的模糊性,如《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有29 处关于“情节较轻”、68 处关于“情节较重”的规定。虽然从语义学角度,词语模糊必然导致规则模糊,但从语用学角度,词语模糊并不必然导致表意模糊,“党言党语”话语体系营造的语言氛围与话语语境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种模糊性,增强语言的通俗性、动态性与灵活性[8]。
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是学科划分的基础,而语言是学科表意体系的承载体,法律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或领域,作为构建其话语体系的“法言法语”有其独特的语词体系及表达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用词的精准性,如用“渎职”表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称以私事相托,托关系、走门路行为为“请托”。二是表意的精准性,典型体现为法律条文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数额的明确性规定,如《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贪污罪、盗窃罪的起刑点、入罪标准、数额较大标准等都精确到了具体数额,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这既是法律条文规范性的要求,也是法律的指导、预测、评价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三是职业的精英化,由于直接涉及行为人或当事人切身利益,法律措辞、用语专业且精准,并形成了以是否从事法律职业及知晓法律为依据的法律人、懂法者和法盲的人群划分。
语言不仅是稳定的社会结构的反映,而且是社会过程的不间断干预力量,它可以通过塑造社会语境,对社会意识形态的形成、改变、强化施加影响[9]156-157。“党言党语”的生动性主要体现在隐喻、类比、排比等政治修辞的广泛运用上。如把整个党内政治生态类比为人的 “肌体”;把腐败隐喻为“毒瘤”“病菌”;将党员理想信念不坚定喻为“缺钙”,得了“软骨病”;将高压反腐喻为通过“猛药去疴”“刮骨疗毒”来实现“治病救人”。再如将制度建设类比器物铸造:将纪律、制度隐喻为“铁笼”等。隐喻具有激起情感反应的潜力,若受众能克服实际话语与讲话者意图之间的张力,就能成功阐释隐喻背后隐藏的政治或意识形态动机[10]188-189。通过隐喻的广泛运用,“党言党语”能将百姓通俗易懂的病理知识、器物原理移植于党的建设,使之得到民众的真心拥护与全力支持,强化公众对党的政治认同与政治信任,政治认同也正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主线[11]
“法言法语”的庄重性,是与法律权威性与强制力保持一致的语言要求[12]97-98。它一方面体现为法律用语的简洁性。“法言法语”的庄严体现于言语的短小精炼与语义的高度概括,呈现出高度凝练、不拖拉的特征。在实践中,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或某种情形的描述往往以语词或词组的形式出现,如称被宣告定罪,暂不执行刑罚的情形为“缓刑”;称犯罪分子执行刑期间表现良好予以提前释放的情形为“假释”。“法言法语”的庄重性还体现为“法言法语”的去感情化。为彰显司法权威与法律正义,“法言法语”需剔除感情色彩,采取叙述、说明与论证的表达方式,一般没有描写与抒情,很少运用比喻、类比、夸张、排比等修辞。即使是表示程度、影响的言语,亦应尽量控制情感因素。如刑法条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甚至是杀人犯行为的描述一般不用“穷凶极恶”“社会毒瘤”等带情感色彩词语,而是代之以“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客观描述性的话语。
语言不仅具有表意功能,而且具有强化语气、渲染情绪、增加美感等功效。党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以及党内法规用词规范性文件的暂时空缺决定了“党言党语”表达灵活性和丰富性的必要与可能。为鼓舞人心、激发斗志,“党言党语”须铿锵有力。如用“刮骨疗毒”“壮士断腕”向全党及全国表明反腐的决心与勇气;强调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释放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为强化易读性和易复述性,“党言党语”增加叠词的运用及数字化概括。如在强化监督问责上,强调反腐倡廉责任须“落实、落地、落细”;在谈论作风建设中,要求党员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纪、心中有法”。“党言党语”的丰富性亦可从数字化概括上予以透视。如“四有”干部,即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三不腐”机制,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既巧妙传达了党的理念与期望,又显著增强了言语的易读性[13]73。
法律强调逻辑的严密性和表意的精准性,基于事实的陈述、基于证据的论证、基于法律依据的诉求是“法言法语”的基本逻辑,法律条文的大量格式化要求,亦排除“法言法语”灵活多样的形式表达,使其文词风格呈现平实性特征。法律条文有严格的表示规范,法律规则上,法律条文一般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法律文本上,文本架构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2009年,人大法工委印发《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随后于2011年印发《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引用法律名称、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的表述以及数字的使用、标点符号的使用、法律常用语词规范等做了详细规定。
正如所有的意义世界都有自己的语言表达空间,所有的领域建设亦有自己的一套话语体系,以作为表意之用与行为之引。一切为我们感觉、意识和言说之对象的东西以及我们的感觉、意识和言说本身都为语言符号所建构,其本质只是一种“符号/话语/文本性”的“实在”[14]12。党内法规明显区别于法律,二者在制定主体、规制客体、作用范围、目标功能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同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权与立法权双重作用下的产物,故党内法规的用语措辞不是对“法言法语”的套用或弃用,而是在严格界分“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衔接与融合。值得注意的是,两种语言的界分与融合是一体存在的,故而融合的机理与界分的逻辑具有高度一致性。
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坚持纪法分开的同时,强调纪法衔接与融合。
第一,纪法分开要求清晰界定二者的边界,通过运用“党言党语”体现党对党员的“高标准”要求,使党内法规严于法律又明显区别于法律,既保证以党领政,又谨防以党代政[15]。法律是全体公民行动的底线,但不应是党员行动的底线。党员作为特殊群体的一员,除了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党中央权威和统一领导。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党员的行为底线远远高于一般民众,党内法规必须依靠“党言党语”体现对党员的道德要求。《纪律处分条例》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制定依据,以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为目标,对党员树立“四个意识”的要求,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秉持等都是党内法规区别于国家法律的典型体现。
第二,纪法衔接要求紧密二者的对接,确保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政纪、法纪”三大纪律的对接与交叉,都要求党规与法律衔接协调以充分发挥二者的合力。实践中,纪法衔接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要求:党内法规独立文本与法律文本逻辑结构的同质性,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整统一的前提。党内法规文本与法律制度文本的对接性,这是执纪执法有序衔接的必然要求。对于党员违纪且违法的行为,也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四种形态,如图1 中的C 板块所示,必然涉及执纪与执法的对接问题[16],“法言法语”就是二者对接的必要语言基础(见图1)。
图1 党员违纪违法的谱系图
党内法规不仅要求依靠监督执纪突出其惩治功能,而且需要通过政策宣传发挥其引导、规范、教育功效。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保持严肃的纪律性与组织性,有必要通过一定方式对党员进行规诫、说服、引导、示范,使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育“不想腐”的自律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这既需要依靠“党言党语”引领党员意识形态,又需要借助“法言法语”强化惩治预期。与“法言法语”的精英路线不同,“党言党语”坚持走大众路线,使用类比、隐喻修辞,形象、生动地传达党的反腐决心,巧妙衔接政治话语与公众话语,让群众看得明、听得懂、可监督、能参与,不仅为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宣传提供语言基础,更为基于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反腐倡廉斗争夯实群众基础和社会认同。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共享的无限延展,使“官言官话”与“网言网语”的冲突构成政策宣传的实际阻碍,该语境下,党内法规的语言应契合网络话语空间对精细、务实、通俗、简明、亲和等实用性功能需求,更具弹性、灵活性、可塑性和生动性的“党言党语”将担此重任。毋庸置疑,党内法规对“党言党语”的强调,并不是对“法言法语”的忽视,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法治体系的完整以及党内法规作为“法”的威严,必须用“法言法语”的规范性与庄重性平衡“党言党语”的灵活性与生动性。党内法规的规范用语应在“党言党语”的通俗性与“法言法语”的庄重性之间保持适度张力,在坚持“党言党语”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辅之以“法言法语”,将“党言党语”的用语、表达规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围之内。
政治权力是政治过程的核心和政治行为的焦点,政治主体须借助合法性获得民众的自愿服从以维持、巩固和发展政治权力。正如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言,“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党作为领导一切的核心,必须运用政治语言进行政治传播,说服社会成员承认并相信政治权力获得的正当性,它首先要求每一位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党的十九大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将其摆在首位,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党性锻炼,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强化政治担当,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定党员政治立场与政治信仰、严明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党内法规为依托的党内法治形态开启了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新篇章,一方面通过要求党员讲政治、讲规矩、听党指挥、对党忠诚等的政治话语表述,强化社会成员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和政治评价,另一方面通过从严整治宗派主义、码头主义、跑官要官行为等话语开展政治动员,掀起反腐浪潮。这种体现党的意志、价值、理念、阶级性、革命性、人民性的特质以及对党员政治意识、政治原则和政治立场的要求的话语是中立性的“法言法语”所不能表达的,须借助“党言党语”来传递。2018年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次修订版本增加了“四个意识”“两个维护”的规定,并将政治纪律单列成章,置于六大纪律之首来强调。2019年修订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有关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中的“思想政治建设”为“政治思想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思想”与“政治”位置的互换突出强调了干部考核的政治考核属性。虽然党内法规是从严治党的依据,党纪的触发点低于国法是纪严于法的基本要求,但国家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其本质是对专断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17]229。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新时代的法治建设要体现、融入、贯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体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理念。故党内法规在强调党员政治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同时,不得作出剥夺党员生命自由及财产的处罚,且执纪主体作出合乎法律的处分时亦应遵循法定程序。
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背景下,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融合的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包括党规文本中“法言法语”的转引、取舍、嵌入、借用、替代、衔接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党的建设逐步由政策治党走向制度治党、依法依规治党,新时代再次深化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党内法规也逐步实现了从纪法不分、纪法分开走向纪法衔接与融合的过程。语言作为意志的载体与表意的工具,呈现出从套用“法言法语”到丰富“党言党语”,再到强调“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有机融合的演变规律。虽然二者的融合在不同类型的党内法规以及同一类型党内法规的不同发展阶段,融合程度各不相同,党的建设中,在有关纪律建设的党内法规中二者的融合程度相对较高,但总体呈现出“法律化”与“去法律化”的双重变奏规律,即文本表达形式的“去法律化”与文本结构规范的“法律化”趋势。前者主要体现为纪法分开原则下,党内法规文本中法律条文的去除;后者主要体现为党内法规制定中对立法技术的运用以及党规文本结构与法律文本结构的趋同。在此过程中,“党言党语”的主体地位逐步凸显,并在“法言法语”的约束下日显规范,同时,“法言法语”的技术性与程序性功能愈发明显,形式结构的法逻辑性不断强化。
党内法规“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融合并非两种言语的简单拼接,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全部移植,而是在坚持“党言党语”主导地位的同时,辅之以“法言法语”,规范“党言党语”的表达,以更好发挥党内法规的指引、预测及评价功能,并有效衔接执纪执法过程,可见“法言法语”更多体现为技术及程序上的保障,而非实体上的规定。历次党内法规的修订,尤其是近5年来的修订总体呈现出“党言党语”主体地位逐步凸显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制定依据和条文内容的去法律化。1997年版和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文本依党章和宪法、法律,并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2015年版和2018年版《条例》规定,文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2015年《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删除了70 余条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复规定的内容,纪法分开不仅在指导思想上得以确立,而且在实践中严格落实,解决了“法言法语”套用导致的纪法不分、以纪代法问题。
“党言党语”语词不断丰富。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不断纳入新的“党言党语”,包括“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山头主义”等传统性常用政治语词和“利益输送”“特殊利益关系人”“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新型政治话语表达;还有“私人会所”“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语词。
“党言党语”关键词词频总体呈上升趋势。选取近5年修订的政治建设类、组织建设类、纪律建设类党内法规各一部,并据8 个党规文本建成8 个语料库,借助中科院开发的分词系统ICTCLAS 以及武汉大学开发的内容挖掘软件ROST CM6,对语料库进行分词处理与词频统计。从横向来看,各类党规文本中含“党”的语词频次最高,与之相关的单纯词包括“党员”“党章”“党纪”“党籍”等,合成词包括“党组织”“党员干部”“党内职务”“党内法规”等。从纵向来看,党规文本的修订呈现出与“党”相关语词词频递增趋势,鉴于在修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条文增删导致文本量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故特选取“党”字字频与“法”字字频的比值进行比较,统计结果显示,在三部党规的修订过程中,“党”字字频与“法”字字频的比值总体呈不断上升趋势,仅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次修订中有所下降,主要因2003年版本大篇幅套用法律条文所致(见表1)。
表1 三类型党内法规文本的分词情况和词频统计结果① 本表根据八个党规文本分析制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既合世情党情又合党心民心为目标,加快建设学习型政党,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是党对法律制度体系的学习与创新。《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可见党内法规在立规技术上与法律制度保持着高度的一致,这也正是党内法规“党言党语”受“法言法语”规制与引导的结果。
鉴于《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次数最多,最能看出用语表达的变化,故选取《条例》在实践中经过三次修订升级形成的四个文本为分析客体,其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用语表达精简化。主要体现为条文表达的去口水话及条文的同类归并。如2018年版《条例》将原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纳入第十七条中,通过整合文本使逻辑更为自洽[18]291。第二,用语表达精准化。重点表现为措辞的精准以及兜底式列举方法的运用,如2015年版《条例》将原版本“通奸”“包养情妇(夫)”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2018年版《条例》将原版本“公务用车”改为“公务交通工具”等,大量兜底式条文对党员行为形成更全面、严格的规制(见下表2)。第三,用语表达精细化。通过详细列举典型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使党内法规更具操作性,如2018年版《条例》将原版本“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细化为“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既未变动规制范围,又通过列举多类典型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执纪依据,减少争议。
表2 《纪律处分条例》用语表达渐趋精准化的表现① 本表根据《纪律处分条例》三次修订形成的四个文本分析制作。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就是规章制度,就是在强调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之中,推动制度建设与党的“五大建设”形成结构性耦合,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形成结构性耦合。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依规治党要求相关主体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处理问题,这一思维的转变必然要求有与之相对应的文字表达。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共同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党内法规的法律属性要求其通过“法言法语”与国家法律体系有序对接,共同维持法治体系的完整性。因此,党内法规的历次修订实践虽然呈现出“党言党语”逐渐增加的趋势,但这种增加并不能完成对“法言法语”的完全替代。由于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紧密联系,党内法规文本不可避免地会涉及部分“法言法语”的移植或借用,这既是保证党内法规各异质文本结构统一与衔接有序的基础,又是党内法规体系与法律制度体系彼此促进的必然要求。
实践中,党规文本的结构框架及表达逻辑正逐步向法律文本靠拢,在体例结构与条文逻辑等方面对法律规范文本存在诸多借鉴,体系结构的法逻辑性不断强化。以《刑法》为参照,以政治建设类党内法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组织建设类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纪律建设类党内法规《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为比对标本,可以清楚看到党规文本在宏观层面的文本体例、形式结构,中观层面的条文逻辑以及微观层面的制定依据、目标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立法立规技术、处罚分类、情节考量等与刑法文本结构高度相似(见下表3)。
表3 党内法规体系结构法逻辑化的表现① 本表根据对三个党规文本和2018年刑法修订版比较分析制作。
在各类型党内法规中,政治建设类党内法规政治属性最强,纪律建设类党内法规法律属性最强,故而纪律建设类党内法规文本的法逻辑化最强,这正是有序对接执纪执法的依据。在《纪律处分条例》三次修订所涉四个文本中,“法律”“犯罪”“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典型“法言法语”语词词频并未出现持续走低趋势,仅在第二次修订出现较大跌幅,第三次修订中各语词词频与上一版本几乎持平,甚至由于纪律内容的充实而有所增加(见下图2)。同时,四个《条例》文本均设置独立章节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进行规定,并分别分设多条纪法衔接条款,包括党员违法涉嫌犯罪、违法尚不构成犯罪以及犯罪行为轻微,检察院不予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等行为的党纪处分执行标准,并就相关执纪执法衔接程序作出规定,集中体现了“法言法语”的运用。
图2 四个《纪律处分条例》文本中“法言法语”关键语词的频次变化趋势① 本表系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经三次修订形成的四个文本分析制作。
党内法规作为从严治党的制度依据,是权力核心主体传播影响的重要工具,须运用“党言党语”体现党对党员政治素养的要求和意识形态的引领;党内法规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借用“法言法语”维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备性。由此可见,党内法规的用语既不是纯粹的“党言党语”模式,又不是纯粹的“法言法语”模式,而是执政权嵌入立法权过程中“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两者的融合模式,只是这种融合并非同等地位下两种言语的简单拼接。党内法规制定主体、目标与作用客体的内环境化特质以及政治话语与公众话语、官言官语与网言网语的对接、政策宣传对语言的生动性和通俗性等要求,奠定了党内法规“党言党语”的主体地位;“法言法语”主要是为保障党内法规作为“法”的规范与严谨以及党员基本权利、法治体系的完备,更多提供的是技术性与程序性的指导,本质是党内法规对法律制度的运用过程中语言的界分、借鉴与融合。党内法规文本是“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融合体,彼此间并无要素的本质不同,只存在以明确界分为基础的占比数量差异,总体呈现出“党言党语”占比持续走升、用语表达日渐规范,法规文本结构与法律文本结构逐步靠拢,法规体系的法逻辑化显著凸显等规律。党内法规语词、语句、语篇中“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渐趋融合,是中国特色党内法治话语体系的重要特征,必将持续助推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深度耦合、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有机统一、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整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