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奕
【摘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既需要协同推进,也需要厘清二者的区别。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硬性冲突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权衡,但最终都是要实现司法公正这一目标。
【关键词】司法公正 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6 【文献标识码】A
司法公正是指以公平和正义为原则开展司法活动。实体公正维护和程序公正建设是司法公正面临的两项重要任务,即司法公正可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对司法公正的解释不同,但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如何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间的关系关注度较高。实质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分别体现了结果和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维护和程序公正建设的关键在于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不同情形下的司法实践活动,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从概念上来看,实体公正是指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与公正,符合当事人的司法权力与义务。关于实体公正,我们通常可以从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两个层面来理解,立法体现的是人们对于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需求,即一般公正;通过自由裁量权达成的裁判结果,属于个别公正。程序公正是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体现的是审判的公开、透明和平等。
从特点上来看,一方面实体公正强调司法结果公平,要求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当代社会主流价值观念作为衡量标准,因而具有公平性特征;另一方面,实体公平需要依照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实践,由于在司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或是偏差,因而也具有不确定性特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比,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司法过程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特殊性,同时由于实体公正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程序,因而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诉讼双方依法享有法律保护,且在这一过程中遵循的法律流程是稳定的。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辅相成。首先,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的共同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帮助人民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当然,由于司法实践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维护过程具有一些不确定性,因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无限度地接近公平。其次,二者分别是结果公正和过程公正的体现。司法公正的实现,要求有公开、全面、细致的过程,这也是保障司法结果公正的前提。司法实践中能够获得公正的结果,说明其过程亦是公正的,但反过来不一定成立,过程的公正并不一定决定结果的公正,这其中还会受到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最后,程序公正有助于促进人们接受实体结果。程序公正是必要条件,也是能够被人们感知的,且程序公正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执法层面,其对于人们情感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促使人们更好地接受实体结果。相反,如果在程序上让当事人感受到不能被公正对待,他们也不会理解或接受司法审判结果,反而会通过上诉、申诉等形式来表达诉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具有一定差异性。首先,二者的价值观念追求存在差异。如前所述,实体公正更关注结果,程序公正更关注过程。其次,实体公正更强调立法层面的公正,程序公正则偏重于司法和执法层面。最后,实体公正要求审判结果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但程序公正则对这方面的要求并不强烈。
综上可以看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实体公正是目的,程序公正是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兼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有效保证司法达到平衡状态。进一步而言,要平衡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不仅要在立法领域体现公正,而且要在司法和执法领域体现公正,在实践过程中保持好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效平衡。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从源头入手加以预防,避免出现重视其中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现象。首先,对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硬性冲突进行有效权衡。目前司法审判中仍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思维模式,同时,由于人员、管理机制、监督制度等因素对司法实践、司法公正会产生影响,因此要多方位考量,当二者出现冲突时可设置一定的例外,以最大限度地达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当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发生硬性冲突时,可恰当使用个案自由裁量权对实际情形进行权衡。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既要增强司法人员公正执法的自觉性,也要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督加以引导和规制。其次,司法人员要全面了解司法程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提高办事能力和业务能力;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遵照法律条文办事,既注重结果的公正也注重过程的公正,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司法审判活动。最后,要一分为二地看待司法公正,改变过去轻视程序、重视结果的旧有观念。由于忽视程序公正,司法实践会成为证明“结果”的一个过程,由此导致审判结果不能令人信服,并进一步引发上诉、上访等问题。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寻找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同时也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规范指引实体公正,以程序推进司法公正。一是实体公正的维护要以加强司法诚信为切入点,在法律中对司法诚信的范围和标准予以明确规定,尤其是要明确执行标准、范围和归责原则。在执行归责原则时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依据不同的类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考虑对司法道德的无过错原则处理方法,允许基于信赖而受到保护的情形。二是程序公正的关键在于不断完善司法的运行模式。司法实践要遵循一定的秩序,法学层面的秩序是指遵照一定的方式、时间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司法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应是汲取各方主体意见之后建立的。程序公正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司法权力要得以有效实施,司法程序是其重要保障。要坚决打击现实中存在的司法失信行为,严格避免因为司法失信行为破坏程序公正、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监督主体主要有法院、社会、媒体等。首先,通过法院内部监督,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在法院内部建立严格的、有层次的监督机制,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和人民监督、陪审员制度等。不论案件大小都要以司法公正为价值基准,严格接受法院和人民的监督,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方便人民进行质询。其次,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监督效用。要提升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意识,可通过政策宣传和激励措施等手段,吸引公民参与司法监督,树立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公民自身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了解司法程序的基本流程,推进实现社会监督权。最后,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借助媒体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媒体和司法的良好互动关系。媒体要注重对事实的陈述,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确保报道内容精准、报道方式恰当、报道时机有所权衡,最大限度保证媒体报道的全面性、系统性、公正性、客观性;不断提升媒体报道的深度,为公众创造理性思考的空间;媒体监督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能干预司法,围绕司法公正这一核心要素进行报道,保证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共存。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陈绍松:《司法裁判的评价与认同》,《法学杂志》,2018年第1期。
②朱福勇:《论民事法官询问范式及程序約束》,《法学评论》,201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