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被告芦丙将原告出示的遗嘱原件吃掉。大兴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芦丙的行为构成毁灭书证违法行为,对芦丙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毁灭证据该如何处罚?
按照我國刑法的规定,毁灭重要证据可依法追究刑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法制网 20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