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摘要: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法中时常引用的术语,采用此种模式签约合同通常被称为FOB/CIF合同,此外,还有诸如CIF、CFR、FCA等诸多模式,但是调查发现使用FOB和CIF术语合同占多数。如何选择两者,合理规避风险订有利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安全也得到保障的合同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看到进口商或者出口商因为选择错误合同或者合同条款规定不细致或者选择错误的贸易术语不能及时跟进而遭受惨重损失,如何做好选择以及风险规避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FOB;CIF;贸易术语;风险防范;案例
1 概述
FOB是指卖方在指定港口将货物在规定期限运到,并且及时通知到买方即完成交货,风险实现转移,买方付款的过程。而CIF较FOB略微复杂,附加规定卖方办理海运保险以及负责订立船舶运至港口进行装运的义务,省去了买方很多义务FOB和CIF在运输、风险等方面相同,在費用摊派和船舶租赁等方面存在不同,各自义务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FOB术语侧重于买方多一点,CIF则是侧重于卖方多一些。
2 案例分析与评价
2.1 案件简述
2010年,威海某公司出口啤酒至韩国首尔,约定为FOB威海,约定在二月中旬装运,用即期信用证支付,买方需要在一月中旬以前将船只派到威海港接运货物,但是合同未明确规定到证期限,后买方通知卖方,船舶将于1月13日到达目的港口威海港,并且要求卖方确定货物已经置备妥当,船舶到港有泊位停船和卸货。威海某公司迅速作出确认货物置备妥当声明,同时催促买方开立信用证。船舶在1月13日到达目的港口,但是因为卖方威海某公司未收到信用证,未将货物装船,共计停泊9天,直到1月22日收到信用证,但是在审验中发现有多处与合同不一致,因此请求韩国方面进行修改。买方收到以后,于1月23日装船并起航。后买方致电卖方,要求赔偿9天的船舶停泊滞期费,共计4万人民币,双方对于该费用争执数日,后将案件提交仲裁,后仲裁委仲裁双方各自担负一半责任。
2.2 案件分析
本案中,韩方作为进口商,应当先开立信用证,表明受益人为威海方,然后再进行装货。只有这样,方能保证买方有充足的的时间进行准备交货,保证合同完成。但实际中,韩方做法恰恰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船舶停留。作为卖方,在合同中某些地方规定含糊,也为明确表明信用证到期日,对于损失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责任。故综合各方因素,各承担一半责任。案件中的卖方威海某公司很有必要规定信用证开证日期以及船舶到港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开证日期一般要比船舶到港日期早15天。
3 FOB和CIF风险规避措施
3.1 FOB的风险规避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事先的合同周密与条款完备非常重要。卖方之所以喜欢用FOB方式订立合同一方面是因为省事便捷,不需要卖方租赁船舶,另一方面貌似省钱不冒风险,交由买方办理保险。但是买方一旦掌握大批程序的操作流程将会使卖方变得比较被动,卖方一旦在合同中没有做好信用证何时到期的规定,装船发货截止日期是何日,将可能造成较大损失。这些都需要卖方加以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开立时间、最迟装载期限,同时,卖方要及时跟进买方船舶行进速度和行进路程,一旦有不可抗力发生便于及时和买方协商或者修改合同。
3.2 CIF风险规避措施
上述案件如果换成是CIF合同,则租赁船舶以及订立保险的义务将归由卖方来完成。卖方掌握主动权,卖方可以选择信誉较高的货物代理商进行,以便于更好地进行货物控制,同时与FOB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卖方可以极大规避运输风险,当然在将货物装运越过船舷之前卖方仍然需要谨慎从事。同时,对于买方来说,卖方根据合同进行了装载,实现风险转移,这就可能会造成卖方和船运方可能私下密谋,停靠港口不明,提单伪造。这时候,买方可能承担较大的风险,这对于进口商来说不太有利。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事前与卖方制定周密的合同,标注好停靠港口以及船舶停靠最低时限以及及时了解卖方订立的保险,确保万无一失。紧接着上述案件,如果案件中双方签订的是CIF合同,那么作为卖方威海某公司而言,其必须负责订立船舶开往目的港并且订立保险合同,作为买方的韩国首尔某公司需要在合同中和对方协商船舶停泊时间以及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情况,做到之前周密、事中监督、事后跟进,这是买方与FOB完全中的做法不同的方式。
4 结论
站在国内角度综合分析来看, 当货物需要出口至外国,出口商采用CIF比FOB更加合适,出口商可以相对自由地进行货物操作以及附带事项诸如船舶租赁、保险合同订立、选择保险机构等事项,便于进行货物交易。但是,对于进口来说,不建议采用CIF,建议采用FOB合同,由进口商负责订立船舶进行货物运输以及保险等其他事项。当然,这是比较理想化的状态。正如汉代文学家杨雄在《甘泉赋》当中所用“波诡云谲”一样,商场瞬息万变,只能在瞬间把握战机,选择何种合同以及贸易术语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协商结果,条条框框是不行的。
参考文献:
[1]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第四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