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象玲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契合沿线国家的发展需要,带动中国国内产业升级,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开创广阔市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建设资金缺口巨大,资金融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政策性银行在资金融通中发挥引领和基础性作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支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投资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是政策性金融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区域形势复杂,政策性银行围绕国家战略,在分析和应对“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风险时,既要满足财务可持续目标,也要坚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可发挥先发优势,抓住机遇,将“一带一路”金融支持工作推向纵深。
关键词:一带一路 风险 政策性金融 对策
一、“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和实践情况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广泛的合作范围,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更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产业互补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倡导,其精髓就是通过沿线国家的双赢合作,共享发展成果,其形式就是发挥中国国内产能和资金优势带动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联通欧洲经济强国,形成一股新的区域经济力量。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不断深入,中国对外投资和产能“走出去”也稳步加速,政策性金融发挥出引领和基础性作用,通过成立丝路基金、亚投行等中国主导的资金融通渠道,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资金缺口提出解决方案。实践证明,“一带一路”倡议符合中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国际形势,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
“一带一路”是中国提出的地区性合作倡议,旨在通过互联互通,聚焦经济合作,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互利共赢,把中国发展同沿线国家发展紧密结合,契合沿线国家的发展需要,扩大地区投资和内需,带动提升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一带一路”贯穿欧亚大陆,沿线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涉及东盟、南亚、西亚、中亚、中东欧、北非的65个国家,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是全球贸易和跨境投资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从国际关系看,“一带一路”有利于我国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关系,形成战略利益联盟,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各国经济交流,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让各国搭乘中国经济发展快车,分享中国改革开放红利,在形成利益共同体上实现互利共赢。通过增加陆路资源供应链和运输通道,有利于降低我国在战略资源物资上对马六甲海峡的依赖程度。从国内经济发展看,“一带一路”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深化对外沟通合作、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发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产能比较优势,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也有利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实现“双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通过对沿线国家的投资,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
(二)“一带一路”构想的发展和取得的主要成果
2013年秋,习近平总主席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2013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建设,首次提出要制定战略规划,明确以加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建设为重点。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抓紧规划“一带一路”。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 《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五通”,即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
《愿景与行动》指出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要“深化金融合作……以银团贷款、银行授信等方式开展多边金融合作”,中国将加强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合作,在“……金融合作……等领域,推进一批条件成熟的重点合作项目”。可见,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需要金融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目前,政策性金融、互联网金融、资本市场、保险服务、亚投行以及丝路基金分别基于不同的层级,对 “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相关资金融通服务。
以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金融已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体现出引领作用,截至2019年4月,进出口银行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项下贷款余额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项目数超过1800个。在第一届“一带一路”高峰论坛期间,进出口银行共达成33项具体成果,居金融机构之首。
亚投行主要宗旨为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自2016年1月启动以来,亚投行共有57个签署国,其中亞洲34国,欧洲18国,大洋洲2国,非洲2国,南美洲1国。截至2019年4月末,亚投行有93个正式成员国,其中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已占4席,G20国家中已占16席,七国集团已占5席,金砖国家全部加入亚投行,批准项目投资额达到79.4亿美元,支持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塔吉克斯坦、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塞拜疆和阿曼等18个国家,覆盖交通、能源、电信、城市发展等基础设施项目。
2014年底丝路基金已正式启动运作,中国出资400亿美元,主要为“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发、产业合作、金融合作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8年末,已决策投资28个项目,承诺投资金额110亿美元,投资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的俄蒙、中亚、南亚、东南亚、西亚、北非及欧洲等地区。
2017年5月,举办第一届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2019年4月,举办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2019年3月底,中国政府已与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173份合作文件。“一带一路”合作国家从亚欧延伸至拉美、南太等区域。2013年至2018年间,中国与沿线国家或地区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超过6万亿元,年均增长4%,占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比重达27.4%,同期中国企业对沿线国家直接投资超过900亿美元,年均增长5.2%。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带一路”建設中面临的风险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和地区中,有43个国家为中高风险国家,占比约为66%。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业务面临着诸多风险。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良好的经济合作基础,中国在高铁、基础设施建设、电力方面都具备全球竞争力,在钢铁、有色、水泥等行业已出现过剩,随着国内经济增速的放缓,国内需求无法消化这些产能过剩,但“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基础薄弱、产业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建设资金不足。中国可发挥自己的优势为“一带一路”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资金、设备以及基建人才,“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从中受益,双方合作可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正面的促进作用,实现互利共赢。
(一)政治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已成为全球主要政治力量角逐的焦点区域。2012年美国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的平等互利方式,但被美、日视为对“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对抗,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与中国同处欧亚大陆的俄罗斯、印度等国是传统经济大国,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他们也非常担心其地区影响力被削弱。由于历史和地域的原因,沿线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存在差异,部分国家宗教和民族矛盾冲突激烈;部分国家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法制不健全、执法随意性大、腐败严重、投资环境较为恶劣;部分国家政局不稳,国家政府和执政党更替频繁,政策延续性差;部分国家或地区还存在反政府武装,军事冲突不断,对中资企业派驻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二)经济风险
大多数“一带一路”国家或地区经济不发达,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单一,外汇储备不足,外债风险高,传染风险高,政府的主权信用担保评级不高,对于投资国和融资方来说,都将承担更大的违约风险。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最大的领域,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收益率低,经济效益一般,社会影响力大。如项目融资完全由中资企业通过商业贷款筹集,中方企业融资压力大,负债比率高,财务费用高,即使可取得政策性融资支持解决融资缺口,通常也会面临外方筹集资本金方面的困难,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开展。
(三)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制建设程度、法律体系不同,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政策也不同,部分国家在外汇管制、土地、环保、劳工、税务、行业限制等方面受西方民主政治影响,有着较高的标准,准入门槛较高。法律和有关政策经常受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影响,因外部经济、政治形势变化而进行修订和调整。部分国家法律和行政执法受历史、文化、宗教和地缘等因素影响,带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对于非宗教国家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可以说,法律风险贯穿于每个投资项目中,存在于与中资企业海投投资的各个阶段,是影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风险因素。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发布了《愿景与行动》,在今年成功举办的“一带一路”峰会上,实现了10项战略对接成果,包括与有关政府就“一带一路”合作达成谅解备忘录,与联合国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与老挝、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中国财政部与相关国家财政部共同核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国家层面的框架性合作文件。但“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的国与国之间和具体合作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司法对接、货币兑换等方面仍还有大量对接工作要做,与沿线各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自贸区谈判等进程缓慢,对我国企业投资合作在制度保障方面仍显乏力。
(四)金融服务滞后
“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各国的协同发展,而资金融通是互联互通建设、经贸合作的重要支撑,国际金融合作对“一带一路”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对企业“走出去”的支付结算、项目贷款、信息咨询及风险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发展仍无法满足“一带一路”项目需求。沿线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较低,各国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和管理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资银行的扩张,中资企业与东道国金融机构的机构数量、服务范围、与当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沟通都有一定劣势,面临跨境结算、货币兑换、利率和期限错配等风险,人民币与当地货币通常无法实现直接兑换,如以美元为中间兑换货币,存在二次汇兑损失。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经济波动性大,也使其面临比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五)企业自主风险防控能力偏低
我国多数企业缺乏跨国经营经验,“走出去”常常单打独斗,对境外情况调查认识不足,风险识别和防控的能力较弱,手段较少,难以主动规避海外投资风险,遇到风险经常处于被动应对的境地,容易出现能力不足导致项目拖期严重、推进缓慢的情况。在前期调查中,习惯于走上层路线,对当地法律法规不够重视,事前研究不充分,对劳工、工会等问题不重视,容易与当地工人发生对抗,甚至卷入法律纠纷中。对环境问题和社会责任问题不够重视,常因环境污染、人权保护等问题影响项目正常推进。对当地民族问题和风俗习惯的尊重不够,因文化差异、风俗禁忌问题导致误解和冲突的事件屡屡发生。熟知“一带一路”政策、沿线国家国情、拥有专业管理技能和具备丰富国际商务经验的人才储备不足,也使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一些挫折和困难。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层面沟通协调,引导企业开展投资合作
“一带一路”国家的政治风险需依靠我国与东道国国家层面沟通协调解决,应加快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与沿线国家和区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社保协定等,降低制度性风险,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在宏观指导方面,国家统筹考虑我国在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风险系数,对合作的重点国别和优先项目进行清单管理,研究出台具体指导性政策措施,完善配套服务,有针对性地进行资源投入。各金融机构可在国家对不同国别的指导性意见下,制定本机构的重点国别和优先项目,统筹安排信贷资源配置。
在综合服务方面,一是对于重点合作国家,应由政府或有關机构牵头对国别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整合中介服务资源,为企业“走出去”搭建法律、税务、尽职调查方面的综合服务型平台,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风险评估以及服务、第三方风险评估服务,指导企业做出风险评估和防控方案。二是对影响“一带一路”全局的风险因素进行及时监控,随时掌握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以及沿线各国突发事件和最新政策可能对有关合作项目的影响强弱程度,及时向管理部门及公众发出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三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各种重大事件,如恐怖袭击、疫情、动乱、双反调查、重大项目毁约等事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外交交涉、贸易应诉、联合救援、领事保护等事务性工作。
(二)经济风险
对于东道国经济风险,我国作为投资方和建设方应立足于风险的识别、量化和动态调整,主动制定适应东道国经济运行情况的金融支持方案。我行应逐步在境外设立和健全信息收集和分析机构,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加强与国际信息机构的合作,优化对国别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地动态调整国别风险评级和制定国别风险限额。结合国家战略需要,加大对中低国别风险国家的研究,对能够发挥中国和东道国的优势互补的产业分梯次分批支持,对东道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优先保障资金投入,对资本金投入有保障、经济效益好、市场发展前景大的项目优先支持。
(三)设立“一带一路”跨国仲裁机构
在大多情况下,投资协议一般会约定受东道国的法律约束,部分会约定第三国的国际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当出现法律纠纷时,在我国与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不存在民商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境外企业根据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无法直接在我国承认和执行,诉讼和执行程序非常复杂,耗时耗力。如能约定国际仲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减少企业法律成本。 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导国,应积极促进成立区域商事仲裁机构,设立“一带一路”跨国仲裁机构来解决跨国经济纠纷。
(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境外项目融资成本
我国应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派驻工作组,加强货币清算等基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满足沿线国家的融资需求。通过资本市场实现有效配置全球金融资源,解决企业境外项目融资难、风险溢价高的困境。充分发挥亚投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坚持多边合作模式,吸收和利用欧美国家低息资金。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利用好人民银行专项资金支持“一带一路”项目。扶持评级机构发展,引导专业咨询机构就与沿线国家开展经贸合作提供市场化的服务产品。
(五)加强培训指导,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是项目实施的主体,除了政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走出去”环境,提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的服务,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资金融通和金融服务,企业自身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全面了解各类风险因素,系统地评估项目风险,科学地做出投资决策。
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一带一路”主力银行,也应发挥自身在国别研究、国际金融市场、行业项目实务经验丰富的优势,在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变化、金融市场变动、国别投资指导方面肩负起培训和指导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在项目初期,引导企业向当地或国际化的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寻求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企业的商务谈判,在项目融资和法律风险方面为企业把好关,将项目风险的揭示和预防提前到投资协议签署前,与企业一道筑牢防线,携企业一道出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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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