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超市里的彩色面包

2019-10-08 03:07剑星
当代工人 2019年16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小赵欧阳

剑星

“好的,好的,领导,我现在就去车站,今天一定能赶回公司!”在外出差的奎生一边打电话,一边用眼睛寻找附近的超市。时间已经接近中午,上车前应该没时间坐下来好好吃饭了,他准备买个面包当午餐。挂了电话,他走进阳光超市。

似乎正在搞促销,促销员端着一盘切碎的面包走过来,“先生,尝下我们的乳酪面包吧,味道不错的。”

餐盘里切碎的试吃面包似乎刚刚加热过,浓浓的奶酪香被烘了出来,一下子就把奎生胃里的馋虫勾了起来,直接就拿了一个放到购物篮里。见奎生这么痛快,促销员趁热打铁,“先生也尝尝我们的红豆口味吧,第二个半价。”奎生想了想,一个面包确实不够,就又拿了一个红豆口味的,一共花了10元。

趕到车站,奎生找了个空位,把刚买的面包、饮料和火腿肠依次撕开,正准备大快朵颐,旁边有个小孩子忽然说道:“妈妈你看那个叔叔的面包是彩色的!”

奎生扭头一看,小孩子说的正是自己的面包。奎生拿掉包装仔细看了下,这面包不是促销员拿着的那种诱人的金黄包,上面已经有了绿色、黑色的斑点,明显已经发霉了。他又拿起另外一个面包,仔细一看,这袋面包也不新鲜,隔着塑料袋都能看到大块霉斑。

奎生的食欲一下子消失得无影无踪。他有点儿气愤,这商家也太不负责任了,面包都这个样子了还敢卖,要是被老人小孩误食了岂不会出大事?真是唯利是图!正想把变质的面包丢垃圾桶,他发现候车室显眼的位置正挂着当地市场监管平台的食品安全宣传海报,上面写着“食品安全,人人有责”,还简单介绍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赔偿标准,并附有举报电话和微信。他就把霉变的面包各个角度都拍了照片,还把自己买东西的小票也一起上传了。

很快,奎生的投诉引起了当地市场监管局的注意,当天下午,监督所的小赵和欧阳来到阳光超市,直奔柜台,没费劲就找到了奎生的同款面包,果然,下层的几十袋面包全部发霉了!

看到这一幕,面包促销员傻眼了,闻讯而来的超市经理连忙把小赵和欧阳请到了办公室,又是让座又是倒茶。不一会儿,一个员工送来一大叠文件。经理低头翻了翻,然后如释重负地对小赵和欧阳说:“二位领导你们看,这是这批面包的进货单和商品合格证明,以及厂方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我们的手续是全的。”小赵和欧阳翻了翻合同,经理没撒谎,而且还在保质期内,但茶几上几袋打开的面包明显已经变质了,这又做何解释呢?

经理擦了擦额头,“我们近期在做促销活动,进了许多面包,还专门用面包摆了个城堡造型,可能是堆得太高,把底下的面包袋子压漏了,所以变质了。”

经理的解释也合理,但违法就是违法,超市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小赵和欧阳现场联系奎生,说明了情况。奎生已经回到公司,不能到超市交涉,电话要求超市按法规赔偿1000元。

“1000?”超市经理喊起来,“抢钱吗?不就是面包坏了吗?又没吃坏人,凭什么要赔这么多!我们给他退货还不行吗?”

小赵和欧阳耐心地解释:根据《食品安全法》,奎生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商家应留意商品,适度堆放,并且经常自查自检,了解商品状况,避免将变质食品误卖给消费者。

事实加法律面前,超市最终赔偿了1000元。

(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不合格食品求偿首负责制

专家观点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江

记者:关于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后如何维权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李律师:消费者利益受损当然可以寻求救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这条法规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的首负责制。也就是说,不论是生产者的责任还是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找到谁,谁就要负责,不得拒绝,但没有过错的,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另外,该法条还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这也是本案消费者获赔1000元的根据。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对“明知”的理解不应过窄,应理解为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出现消费纠纷一般可以先与商家沟通,沟通不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者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记者: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都能获得不少于1000元的赔偿吗?

李律师:不是的,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药品类,一类是非食品药品类。

食品药品类商品适用上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最低赔偿额度为1000元。

非食品药品类的商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记者:现在网购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如果在网购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要怎么维权呢?

李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电视、电话、网络、邮购等购物方式因为消费者看不到实物产品,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就是说只要是消费者不喜欢了,不想买了就能退。但这个时候退货的相关费用是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的。

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有例外情形。分别是:(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当网购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当事人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诉讼管辖法院可以不适用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以买受人即消费者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即作为法院管辖地,在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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