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违约后如何拯救?

2019-10-08 03:20刘辉
董事会 2019年9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企业债券破产法

刘辉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国内债券市场违约现象频频爆发。据国金证券统计,今年以来,截至8月末,债券市场共有132只信用债发生违约,涉及债券本金金额1080亿元,其中有26家主体为新增违约主体,创历史同期新高。整体来看,民企违约的现象仍然不容忽视,2019年新增的26家违约主体中,23家为民营企业,占比高达88.46%;行业分布方面则较为分散,相对集中于综合、商业贸易、建筑装饰、化工及机械等行业。违约只是第一步,更大的隐忧往往在于陷入违约的公司在债券违约之后很可能触发破产。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债券违约与破产到底存在何种关联?债券违约是否必然触发破产?相应的市场稳定机制应当如何安排,成为公司法、破产法和金融法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灵活选择破产与违约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一)》”)的规定,企业法人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债权人能够提交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因此,面对企业债券违约,其债权人依法享有申请其破产的权利。

除申请破产外,债务人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从债权人的诉讼策略来说,如果径直选择申请债务人破产,那么当债务人尚有部分偿债能力或者依据《破产法》第七十条和七十一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最终也可能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且,从债务人个体的权益受偿来说,一旦进入破产,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将会有更多的债权人进入分配,意味着其受偿份额可能减少。因此,当出现债券违约并且从违约日期来看其债权顺位相对靠前的,可考虑提起违约之诉以获得更多的受偿。

理性看待破产与其他选择

当企业发生债务违约,破产、甚至狭义的破产清算是否应当作为公司的唯一选择呢?从美国等发达国家商法制度的发展史来看,并非如此。

在美国1898年第一部联邦层面的破产法 (Bankruptcy Act of 1898)诞生之前,各州纷纷制定了州一级的破产法。在这些州一级的破产法和1898年破产法实施的过程中,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各级法院都陆陆续续建立了一些企业重整机制。1898年破产法甚至被认为是“过于保护债务人”的一部联邦破产法,美国1938年通过的《钱德勒法案》(Chandler Act)修正了1898年破产法过于偏袒债务人的部分内容,但其仍然以保护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并尽可能支持企业进行重整和恢复生产为主,并不积极倡导对困境企业直接进行破产清算。《钱德勒法案》在将前期司法实践中的企业重整机制正式纳入其中的同时,创造性地将与企业破产的相关权利从企业内部尤其是企业管理层独立出来,将其授予独立委托人。

纵观美国企业破产法律的发展史,企业破产受托人制度和以股权接管为代表的重组制度是其重要的创新。两项制度都经历了长期司法实践的积累和发展,并在1938年《钱德勒法案》中作出规定。企业破产受托人制度使困境企业可以摆脱原公司管理层的持续控制,对于企业向好经营和管理大有裨益。股权接管机制在19世纪后期的大量铁路公司债券违约事件中确立。其具体是指,当债务人企业陷入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将债务企业的股权转移给接管人,由接管人继续维持这些铁路公司的治理和运营。与此同时,接管人可以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商业对手出售其接管的控制资产。该制度的法律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接管人通过其诚信经营和信义义务的履行,可能将陷入困境的债务人公司资产扭亏为盈,这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其二,当企业陷入困境时,如果直接进入破产清算,或者在短期内变卖资产,受制于交易时间、商业交易时机的限制和商业交易地位的不平等,债务人公司的资产价值往往大打折扣,相反,待接管人在接管资产并自由运营之后,拥有更加充分的时机寻找交易对手,有利于接管资产的保值增值,故对债券持有人也大有助益。

完善市场救助与稳定机制

破产清算并不是企业债券违约的唯一结果,也未必是最佳后果。事实上,在企业债券违约之后,也可以通过如美国破产法上的股权接管等形式对企业进行处置。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向债务人寻求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选择之外,债券违约还需要诸多的保障、救济与稳定机制。这些机制的推出,对于企业恢复正常运营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均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要的是货币金融法领域的支持与救助机制。众所周知,金融市場是风险异常敏感的市场,金融风险的跨市场传递和相互共振往往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形成的根源。企业债务违约的风险效应绝不仅仅局限于债券市场,相反,实践已经证明,大量上市公司债务违约将直接波及到股票市场,造成其个股、板块甚至整体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与此同时,债务违约也直接波及金融板块。典型的例证是,北京中信国安集团由于债务违约,作为担保人的北京银行依据履约保函条款,为其承担了高达25亿元的本息。这对银行货币金融市场的稳定无疑带来巨大的威胁。

面对债券违约,企业无论最终是否会走向破产,但其流动性困境是显而易见的。从保护债权人,维护实体经济稳定等多个角度考量,中央银行有必要提供必要的流动性予以救济。只有央行及时为债券违约企业注入适当流动性,才能避免可能进一步发生的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相反,如果中央银行岿然不动,教条式地迷信金融市场自身的调节机能,则完全可能放任进一步的风险蔓延和扩大。

人民银行近年来新创设的中期借贷便利(MLF)和定向中期借贷便利( TMLF)等货币政策工具在救助企业债券违约方面大有可为。比如,人民银行可在公开操作市场实施MLF和TMLF操作,将通过两项货币政策工具的资金流向锁定为债券违约的企业救助,要求操作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品为特定等级的企业债券,并且具体的信贷投向必须为实体企业。相信,这对于陷入困境的债券违约企业能够起到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

此外,地方政府的纾困基金可进一步发挥其救助和维稳作用。同时,企业债券违约与企业破产同时会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地方政府、人民法院、金融机构要协调配合,通过破产法之外更多的法律与社会救助机制,才能真正达到稳定市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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