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佳薇
自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普惠金融”这一概念,认为金融机构应当为生活水平较低的穷人提供服务以改善其生活质量;近几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普惠金融体系构建,核心在于为因经济状况等限制的社会群体,如贫困、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提供适合该群体的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及服务,使社会各群体都能接触到对应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解决我国 “三农”问题是目前农村普惠金融推进的重点之一,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形式,也是农村规模化经营的有效手段,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作为农村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
一、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使我国普惠金融基本面覆盖范围持续扩大,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营业性网点22.76万个,较2013年末增长8.5%,银行业网点乡镇覆盖率达到95.99%。
1.薄弱领域金融可得性持续提升。银行为小微企业、贫困群体等提供的贷款数额大幅增长,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30.95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48.2%,其中农户贷款余额8.11万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80%。
2.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有所提高。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提供线上信贷服务。浙江网商银行主要依靠互联网运营的模式,实现三分钟申贷、一秒钟放款、零人工介入的“310”贷款模式。银行业持续减费让利,降低普惠金融融资成本。2017年大中型商业银行对普惠金融客户取消收费项目335个、对387个项目实行收费减免,全年减费让利总金额约366.74亿元。
3.金融扶贫攻坚成效卓著。截至2017年末,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2496.96亿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607.44万户,占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25.81%;向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开发项目贷款余额2316.01亿元;积极开展贫困人口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全国25个省(区、市)1152个县(市)承办了针对贫困人口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覆盖贫困人口4635万人。
二、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政策支持与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数量不断增长,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的十余年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农业经营主体之一,受到了高度重视,不断蓬勃发展,如下表所示。近年来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持续增加,截止至2018年底,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达到217.3万户,较上年增加7.7%,对解决三农问题、扶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引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除了数量上的增长,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有了质的飞跃。农业合作社的资产以及营业收入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发展模式不断丰富,在粮油种植、蔬菜种植、畜禽养殖、农机服务、花卉、水产品、林产品等各个行业皆有涉及,同时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也有所提升。
打造自主品牌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纵深向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绿色产品认证、推出品牌,将有效吸引公众购买,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截止至2017年底,已有43.7%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的生产和服务,29.6%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自主品牌,49.9%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产品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
发展状况向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越来越有能力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建立农产品质量监控措施、通过分红等手段带农增收、采用秸秆还田等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参与农村基层环境建设等,成为农村脱贫的重要形式。
三、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融资存在问题的原因
1.农村专业合作社自身欠缺内部管理并缺少可担保资产。近年来,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的向好发展,但由于成长时间较短,农村专业合作社成员文化水平受限,主管人员管理经验不足,社员缺乏大局思维,较为盲目,在合作社发展较好时,蜂拥加入,而收入波折时则随意退出,这样加剧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不稳定性,难以标准化、专业化,各方面尚不完善。同时由于市场准入较为宽松,合作社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合作社空有互助之名,实则名不副实,只为套取国家补贴,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社会形象与信用水平。与此同时,我国合作社虽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擁有法人资格,但是因进退社自由,股权存续稳定性差,且无法用于抵押贷款。另外,合作社大多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大多资产为租赁使用没有所有权,且集体资产一般不能用于抵押,而果林等农作物受天气影响极大,受到损伤的风险较大,因此一般也不能作为抵押物换取贷款。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够得到的金融机构支持。
2.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且金融产品较为单一。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出具的年报,可以看出农林牧渔业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在全行业中居于首位,2017年高达4.4%;截止至2016年底,农村信用社1125家,农村商业银行1114家,农村合作银行40家,而截止至2017年低,农村信用社及合作银行分别减少160家及7家,农村商业银行仅增加一百余家。由此可以看出,农业贷款质量不高,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另外,农村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等较为单一。现有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存单质押、企业担保、农民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等传统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农民对不同规模和不同方式的信贷资金需求。在农业保险体系方面,因为农业易受不可预测的自然环境影响,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给信用评级较低、规模小的农业合作社放贷。农业保险赔付率大,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常年处于低收益、保本甚至亏损的情况,很多金融机构设置农业保险业务意愿低。同时农业保险覆盖种类较少,一些农业领域尚未进入可投保范围。
四、如何更好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融资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管理、规范自身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核心是合作,就必须加强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紧密程度,减少随意进退社的现象,社员应当接受相关理论教育,相信合作社发展未来,同时合作社应当采取民主决策制度,让社员参与合作社运营与决策过程,增加其团体感与信心,以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可以邀请或是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为合作社的管理层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使合作社未来发展路径更为清晰、稳定。另外规范自身财务制度及相关岗位职责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点,获得信贷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具有足够的信用支持,正规的财务制度能够增加合作社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以及被信任程度。打造自身品牌,与当地特色相结合,依托本地资源及特点,在重视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本社知名度,推广自主品牌可以有效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2.加大政府的支持与监管力度。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政府的相关优惠财政政策是必不可少的。第一,为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及信贷等提供财政保障,加强风险补偿机制,让相关金融机构没有后顾之忧。第二,建立健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果林等规范化划入担保资产,中央及地方财政按比例出资,为农业信贷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服务。第三,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合作,支持其产品推广与深加工,支持优秀合作社创新农业发展方式,并及时将示范社相关先进有效的经验宣传推广至全国。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绩审核,将重心放置于合作社质量而非数量,减少没有实质性作为,只为套取政府相关补贴的“挂牌社”“空壳社”。同时,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实体化、规模化发展。
3.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拓宽融资渠道。金融产品服务急需创新,实现农村各类资金需求全覆盖,扩大农村普惠金融完善程度与覆盖面。一是扩大担保和质押物种类范围,制定相关认定农作物为质押物的规则,如林权、农机等。二是丰富信贷产品,创新适合农业现有收益率的贷款利率水平,根据农作物生产周期制定贷款偿还期限,合理放宽合作社信用评级条件,使规模较小但仍有发展潜力的合作社得到资金。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应当加快完善多维度、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加村镇银行的网点布局密度,建立与农户紧密适配的金融服务;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拓展“三农”信贷投放,优化资源配置。其次,给规模及盈利指标达到一定程度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的自主权,增强其自身融资能力。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