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文清
长期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农村牧区传统的自发型社会管理机制正在向协商型、自治型、法治型、德治型相融合的社会治理转变。以保障人权、公平正义、公众参与为基本理念的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农村牧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农村牧区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社会治理改革,不断把农村牧区各项工作推向前进。
一是要注重协商治理。随着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农牧民素质不断提高,他们参与村务管理、监督集体事务的意识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实现由一元化的自上而下的直线管理到多元、多维管理的转变。这种变革同样促进了基层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携手,实现多元治理主体以合作为导向的共同治理。同时,要通过公共协商,建立健全农牧民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机制,促使其自觉、认真地履行职责,把责任制落实转化为参与治理的内发动力。
二是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各旗县村民自治地方执法性规定的制定工作。一些还没有制定有关村民自治的地方性执法规定的旗县,应该尽快制定相关的执法性规定,以规范和指导本地区的各项村民自治活动。应从健全、完善有关自治区地方立法的高度,逐步解决我区地方村级规约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问题。应高度重视对村级规约制定、执行的监督,以使其真正落到实处,以利于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
三是要保障各类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农村牧区基层治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与推动基层民主自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基层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主体不仅体现为掌握公权力的政府,还有各类社会组织。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地方立法,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公民理性、推动权力优化、保障公民权利、提高群众政治参与程度等方面的积极功能。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地位,加强和完善作为基层社会治理新兴主体的社会组织的管理立法,逐步转向社会多元公共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办法,组建权威性评估委员会和专家库,定期对基层社会组织分类分批进行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及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基层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推动诚信自律建设。
四是要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着力加强农村牧区意识形态工作,层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阵地建设。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健全完善乡规民约、村民牧民守则等行为准则,把意识形态的要求融入到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充分发挥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示范作用,吸引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基层群众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的过程中提升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
五是要高度重视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改革。我们要高度重视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做好各项改革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农牧民土地、草原承包权益以及乡村组织违法违规流转、返租倒包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平台建设,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健全登记备案制度。着力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农用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草原流转不得改变畜牧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