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冶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生猪屠宰检疫执法中的案件分析,希望可以对生猪屠宰检疫执法规范性有深入了解和把握,提高执法规范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公共健康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关键词 生猪屠宰检疫;执法;规范性要素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生活质量和品质有明显改善,在肉类食品方面需求量越来越大。猪肉属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肉类食物,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保证肉食品安全,同时还能够实现对疫情传播等的控制。当前生猪屠宰检疫执法规范性有明显提高,但是在实际执法中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必须要对生猪屠宰检疫执法规范性要素有全面把握,本文就此展开了研究分析。
1 案例介绍
在案件查处方面,检疫人员工作中发现一个问题,发货人利用买卖检验检疫单证逃避检疫机构检验,所使用的买卖检验检疫单证为另一个公司违规申报获取。这一案件中存在有三个违法问题,公司违规申报、买卖单证以及逃避检验,在案件处理时,是按照单一违法事件处理,还是按照三个违法事件处理,该如何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目前还存在有一定的争议。
2 不同适用标准存在的缺陷
2.1 “构成要件”缺陷
“构成要件”主要是针对违法事实中可形成几个构成要件,则为几个违法行为,根据这一标准,该案件中存在三个违法行为。比如某外贸企业未获取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逃避检查后直接出口,不仅符合《商检法实施条例》中46条规定,同时还符合51条规定,根据85号令29、30条规定,如果同时存在有两个以上的违法事件,且在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重合,需要给予合并处罚。在处罚种类方面,存在有罚款规定,未按照累加罚款数额计算,选择罚款数额较大条款,在具体处理中,需要按照“没收违法所得,按照商品金额的10%-50%罚款”,明确当事人责任,并非同时适用《商检法实施条例》46条和51条规定处理。因此,仅简单的按照违法事实中构成要件数量处罚,虽然方法简单,但是却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违公正。
2.2 “犯意”缺陷
“犯意”主要是根据违法目的,确定当事人的罚款次数,也就是有几个犯意罚款几次。在本案中,存在违规申报以及检验检疫单证买卖等行为,均为了逃避检验出口这一目的。如果A公司仅从B公司购买检验检疫单证,那么仅存在一个违法行为,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国49条规定,需要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货物等值金额罚款。根据“犯意”,飞单案件中根据逃避检验方式处罚,没收违法收入,同时处以商品价值的5%-20%罚款。相比于买卖单证后逃避检验、虚假申报等行为,单纯买卖单证行为应该更加严重。按照犯意说,与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明显违背。
3 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检验检验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一事”判断方面,可按照以下标准:
3.1 按照违法时间划分
第一,单一检验违法行为,主要是在某一时间展开检验检疫违法行为,比如船只入境时未经过检验,直接有人员上下。
第二,持续检验检疫违法行为,主要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性展开检疫检验违法行为,具体可分为持续性“一事”、持续性“多事”两种,比如船只入境未经检验持续人员上下,将其判定为“一事”,如果违法地点随着时间的变化发生改变,则属于“多事”。比如出口食品原料种植时违法使用农业化学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后当事人未改正,继续将不合格食品出口,则需要再次追究其责任。
第三,连续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如果在一定时间连续展开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可判断为“多事”。
3.2 按照违法事实划分
第一,单纯的“一事”,一个完整、独立的检验检疫违法行为。
第二,“一事”变“一事”,其违法事实发生改变,比如对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调换,被要求改正后,继续展开违法行为,将调换的不合格商品混合合格商品继续出口,需要对其再次处罚。
第三,重复“一事”,重复实施违法行为,比如尚自销售未经检验设备,之后再次实施这一行为,需要对其加重处罚。
3.3 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划分
第一,单纯违法行为,比如对检验封识擅自销毁,则仅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第二,竞合检验检疫违法行为,装运前未经过检验,禁止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不仅违法《海关法》规定,同时还违背进口法检商品相关规定,可按照规定给予处罚措施。
4 生猪屠宰检疫执法的规范性
比如接到举报,有人跨区域收购私宰生猪猪皮,检疫队伍拦截车辆,出示增减,发现其无任何有效手续证明合法,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车辆暂扣处理,要求其自行到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在具体处罚时,其收购猪皮106张,价值3640元,在没收猪皮基础上,给予其三倍罚款,其对处罚提出质疑,认为执法队伍越权,如果不归还猪皮和车辆,会在法院起诉。通过对案例的进一步分析发现,确实存在超越范围执法行为,与业务协商,对猪皮重新检验检疫,对车辆消毒处理,开具检疫检验证明和消毒证明,之后对车辆放行。通过这一案例,对跨地市、跨县市监督执法协作和合作重要性有清楚认识,必须要加强与兄弟区县合作,严厉打击跨区域逃避检验检疫等违法行为。
另外,接到举报,龙某经常驾驶三轮是收购未经检疫生猪产品,将其运输至自己市场,加工后销售,贩卖给烧烤业户,与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成立联合执法大队,查货其所收购生猪肉车辆,得知其无任何手续和证明,按照相关规定暂扣生猪产品和车辆,要求其规定时间到大队接受处理,按照规定对其处罚1500元罚款,对猪肉产品检疫检验。检验合格产品给予检疫检验证明。
5 结束语
生猪屠宰检疫执法人员执法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重视执法规范性,对各类法律法规有熟练了解,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原则,针对跨区域案件处理,必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将有确凿违法事实案件变为铁案,树立良好执法形象,針对违规违法行为给于严厉打击,维持人民群众健康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莫东林.生猪屠宰检疫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管理建议[J].农家科技,2017,(4):99.
[2]张春刚.赵玉军.开封市生猪定点屠宰行业执法监管现状及建议[J].河南畜牧兽医(综合版),2019,40(1):30-33.
[3]田锋,魏德福,韩建业.谈生猪屠宰检疫监督执法[J].经济研究导刊,2010,(6):94-94.
[4]胡红梅.中和镇生猪屠宰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畜禽业,2019,30(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