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联,卢 杨,沈鹏程,汪三贵
(1.安徽财经大学 城乡发展研究院,安徽 蚌埠 233000;2.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 233000;3.中国人民大学 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 100872)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富人治村在我国沿海和中西部农村地区已渐成为普遍现象。一方面,富人治村在某些农村地区成为不可逆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贫困地区精准脱贫是重中之重。在这种双重背景下,富人村干部能够实现带领广大贫困村民脱贫致富的目标吗?富人治村有利于农村减少贫困吗?
一些学者如卢福营[1]等认为富人治村是我国农村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农民增收的正确道路,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持有相反的观点,如贺雪峰[2-5]、刘锐[6]等认为富人治村使得富人优势进一步加强,富人村干部可以基于自身的意愿影响国家投入的资源的使用,而不是大多数村民的意愿。
从我国反贫困实践显示,富人治村已成为我国乡村治理中的主流模式的同时,村两委涉农(扶贫)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2008 年全国立案侦查的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其中村支书达1 739 人,村主任达1 111 人。2016 年6 月最高检披露,一些市县村两委负责人案件占所有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50%以上,有的高达70%~80%。2017 年8 月黑龙江纪委通报哈尔滨市曙光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福祥案,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经查2011 年至2012 年,于福祥涉嫌挪用公款8 520 万元。2011 年,于福祥将征地补偿款1 080 万元以“农民新居”建设资金名义从乡农经中心借出,实际用于其个人开办的公司支出。
目前理论界对富人治村的研究大多为基于农村基层民主角度的定性分析,罕见对富人治村与农村减贫的深入分析。本文基于贫困村互助资金调研数据分析了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的影响,并借鉴Galasso 和Ravallion[7]、Besley 等[8]、Pan 和Christiaensen[9]、Panda[10]的研究从精英俘获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富人治村影响农村减贫的内在机理,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与以往文献相比,本文研究贡献可以归结为如下三个方面:(1)本文基于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联合国家扶贫办对全国贫困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试点村调研所得的数据。研究发现富人治村不利于农村减贫;(2)富人治村不利于农村减贫的内在机理为富人治村会导致建档立卡和扶贫项目的精英俘获,进而影响农村减贫。(3)如果村级治理完善,富人治村可发挥其正面作用,有利于农村减少贫困;但如果村级治理不完善,富人治村可发挥其负面作用,不利于农村减少贫困。加强对富人村干部的监督、村庄运行要增加监事制度、加强乡村治理机制体制改革和完善乡村治理是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结论对我国精准扶贫完善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都有重要启示。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沿海发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先富能人当选村干部逐渐成为沿海发达地区的一种新现象。苏南模式解体后,随着当地乡村集体企业的去政治化,同时在地方政府的鼓励下,江苏等地农村出现了大量富人村干部。比如江苏射阳县就规定村支书或村主任个人资产必须在10 万以上。
随着时间推移,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也出现了富人治村的现象。据《商界》杂志社2004 年调查显示,重庆市渝北区玉峰镇6 个村的村干部中,个人资产在100 万元以上占50%以上。革命老区甘肃省庆阳市大力开展“双培双带”工程,富人村干部逐渐增多,卅铺镇15 个行政村,67%的村支书个人资产在50 万元以上。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农业税费改革后,村干部的主要任务从以前的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逐渐转变为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户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致富能力强”的村干部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21 世纪初,“带头致富、带领致富”的“双带”方针逐渐成为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主导方针。因此,富人村干部在全国范围内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富人治村从局部现象显现出全面扩展的趋势。即便在很多农村贫困地区,富人村干部也很受上级政府的支持,其理由是贫困村脱贫需要富人村干部的引领作用。
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资源逐渐增多,富人当村干部的自身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富人治村在某些农村地区成为不可逆的现象。
对于富人治村,理论界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学者如仇叶[11]认为在社会分化背景下,富人治村的出现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韩鹏云[12]认为“富人治村”是乡村社会转型期背景下基层政府逻辑导向及村庄诉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现象具有部分合理性。另一些学者则对富人治村持否定的态度。欧阳静[13]指出富人村干部难以在乡村公共品供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袁松[14]也认为富人治村会排斥普通村民参与政治,将带来公共资源的损耗。陈柏峰[15]指出,不同类型的富人治村都削弱了村级民主,不利于基层民主的良性发展。富人村干部通过与“混混”势力的联合,垄断村庄政治经济事务。
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村级治理主体在促进扶贫项目瞄准上面临关键挑战。Pan 等[9]发现坦桑尼亚60%农业投入补贴项目优惠券被村干部的家庭俘获。Besley[8]、Panda[10]认为公共福利项目瞄准受到基层地方政府精英(村干部)俘获严重影响。王谦和王秋苏[16]认为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减贫效应显著且存在区域差异性,总体上西部边远地区各省市财政支农支出的减贫效应大于东中部地区。
综上所述,很多学者认为富人治村会带来村庄公共资源的损耗,而我国反贫困实践的推进伴随着大量公共资源的传递到贫困村。因此本文提出了研究假说1:富人治村不利于贫困村贫困减少。
同时,国内外的精英俘获研究为富人治村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视角。Laffont 和Tirole[17]、Bourdieu[18]等较早开始了精英俘获的研究。贺雪峰[4]指出,富人治村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富人村干部可以凭借自己的偏好而不是大多数村民的偏好,来使用国家投入的资源。袁松[14]指出富人治村导致输入农村的资源在传递中被大量吸食,乡村治理发生了内卷化。刘锐[6]认为富人村干部一方面维持表面的权力结构稳定,另一方面与精英结成权力的利益之网共同谋利。陈柏峰[15]认为富人治村不利于基层民主的良性发展。在这些学者看来,富人治村对基层民主带来了破坏性影响。温铁军[19]认为如果没有农民自上而下、平等广泛参与的基层组织创新,则乡村治理难以摆脱经济领域的“精英俘获”。胡联和汪三贵[20]发现村级治理不完善是建档立卡精英俘获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国内为精英俘获的理论研究表明村级治理不完善是精英俘获产生的重要原因。当前富人治村在很多地方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结合本文引言中富人村官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事实,因此本文提出了研究假说2:富人治村会导致扶贫项目精英俘获。
对于本次调研而言,互助资金试点是一个外生的事件,试点贫困村农户有机会使用互助资金的贷款。非试点贫困村农户没有机会使用互助资金贷款。为了检验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说,本文参考张宗新和杨万成[21]、简泽等[22]、Bai 和Jia[23]的研究,建立计量模型(1)来评价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的影响。
其中,Y为农户人均纯收入,i代表农户,v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Dtreat代表是否是试点农户的虚拟变量,如果该农户是试点农户则为1,否则为0。Dt代表农户是处于试点前还是试点后的虚拟变量,如果是试点后则为1,试点前为0。δi为省的固定效应,Drg代表贫困村是否是富人治村的虚拟变量,贫困村是富人治村则为1,否则为0。
根据汪三贵等[24]的研究,笔者在模型中加入了贫困村劳动力、耕地、基础设施等控制变量,用Xvt表示。我们关心的是交叉项DtDtreatDrg的回归系数β4,它代表互助资金试点村和互助资金非试点村在控制了其他因素后富人治村对互助资金农户增收效应的影响,也即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的影响。
本文使用数据是源自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联合国家扶贫办分别于2010 年和2014 年对5 省20 个非试点村和30 个互助资金试点村的抽样调查数据。考虑样本代表性,课题组选择了山东、河南、湖南、甘肃和四川5个省作为监测评估省。然后在每个县的5 个备选村中,课题专家组以随机方法在项目组推荐的2 个县各5 个备选项目村中各抽取2 个对照村和3 个项目村。接着采用分层等距抽样的方法,课题组在对照村和项目村中随机抽取30 个农户进行问卷调研。调研内容具体包括贫困村人口、耕地等情况、农户家庭人口特征、收入和互助资金的组织运行情况。课题组在2010 年8 月进行了基期调研。2014 年7 月,课题组进行了追踪调研,进一步补充数据。本文使用的数据是50 个互助资金试点村农户和村级数据,研究总样本包括2 632 个农户数据。本文使用数据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
主要变量衡量指标如下:富人治村Drg,度量指标为贫困村村支书或者村主任的家庭人均收入如果在本村调研农户收入十等分中最高一等分则为1,反之为0;村贫困发生率Headcount,度量指标为贫困村贫困人口数与村总人口数之比;村贫困缺口PovertyGap,度量指标为贫困村贫困人口与贫困线之间的平均距离;农户家庭抚养比dp_Ratio,度量指标为农户家庭非劳动年龄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村到本乡镇政府的距离d02,度量指标为农户去年耕种面积;村民代表大会年开会次数h05,度量指标为贫困村村民代表大会年开会次数;户主文化程度hedu,度量指标为贫困村农户户主上学情况。主要变量数据统计性描述见表1。
表1 主要变量数据基本特征
估计结果如表2 所示,Dt Dtreat的系数在4 个回归中分别为2 412.74、2 355.66、1.08 和1.07,且显著。Dt Dtreat Drg的系数在4 个回归中分别为-2 343.75、-2 278.70、-1.06 和-1.07,且在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回归1与回归2 的被解释变量是农户的人均收入,回归3 与回归4 的被解释变量是农户的人均收入的对数。Dt Dtreat Drg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表明互助资金促进了农户收入增加。Dt Dtreat Drg的系数为负且显著,表明富人治村不利于互助资金促进农户收入的增加,也即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有负面影响。该结果支持了假设1。
为检验表2 结果是否稳健,笔者以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和贫困村贫困强度作为被解释变量做了稳健性检验。笔者以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和贫困深度的对数为被解释变量,估计结果如表3 所示,DtDtreatDrg的系数为正且分别在10%或者1%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富人治村对贫困村贫困发生率减少有负面影响。该结果进一步支持了假设1。
表2 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影响的回归结果
表3 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影响的回归结果
在这一部分,笔者将验证研究假说2,进一步考察富人治村影响扶贫项目减贫效应的内在机制。笔者首先分析富人治村对建档立卡精英俘获的影响,然后分析富人治村对扶贫项目精英俘获的影响。
参考Panda[10]和胡联等[19]的研究,笔者设定模型(2)分析农户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影响因素。
其中cd=1 表示农户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反之为0;De表示农户是否是精英农户的虚拟变量,若农户为精英农户则取值为1,反之为0。本文对精英农户的定义:如果一个农户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是乡村(或以上)干部或者该农户的家庭人均纯收入是本村的最富裕农户(收入5 等分分组中最高的),为精英农户。X为控制变量。估计结果如表3 所示。我们关注的核心变量是De Drg的系数β2。它度量了富人治村对贫困村建档立卡精英俘获的影响。
表4 富人治村对建档立卡精英俘获影响的估计结果
估计结果如表4 所示,DeDrg的系数为正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而且其数值均大于其对应De的系数值,这说明富人治村的情况下,精英农户更易成为建档立卡户。该结果支持了假设2。这说明,富人治村会导致贫困村的建档立卡精英俘获率增加。一些精英农户通过和富人村干部的联系能够成为建档立卡户。
参考Panda[10]和Pan[9]的研究,笔者设定模型(3)分析农户参与扶贫项目的影响因素。
其中use=1 表示使用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农户,反之为0;De表示农户是否是精英农户的虚拟变量,若农户为精英农户则取值为1,反之为0;X为控制变量。估计结果如表3 所示。我们关注的核心变量是DeDrg的系数β2,它度量了富人治村对扶贫项目精英俘获的影响。
表5 富人治村对扶贫项目精英俘获影响的估计结果
估计结果如表5 所示,DeDrg的系数为正且在10%的置信水平下显著,这说明富人治村的情况下,精英农户更易参与扶贫项目。该结果支持了假设2。这说明,富人治村会导致贫困村的扶贫项目精英俘获率增加。一些精英农户通过和富人村干部的联系能够参与扶贫项目。无论是建档立卡还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富人治村都会带来精英俘获。
富人治村对农村减贫有负面影响的内在机理在于:富人治村会带来建档立卡和扶贫项目的精英俘获。笔者认为富人治村导致精英俘获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从富人当村干部的动机来看,存在精英俘获的主观可能。富人当村干部的动机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单纯想为乡村发展做贡献。这类富人村干部抱着一颗公心,一心为带领群众致富。二是希望通过当村干部提高自己社会地位。这类富人村干部借助当村干部扩大自己在村子内的人际交往,认识政府层面的领导干部,扩大人脉圈子,提高自己社会地位。三是希望通过当村干部来谋取更大的利益。这类富人村干部希望通过当村干部进一步当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利于影响到政府决策,最终将这些政治资本和社会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笔者认为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富人村干部,存在将公共(扶贫)资源私人化运用的可能,也即精英俘获的可能。
第二,富人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存在精英俘获的客观条件。富人村干部当村干部之前本来就由于其相对强大的经济实力成为乡村精英,富人当村干部之后其经济、政治影响力进一步增大。没有外部的有效制约,富人村干部并不会因为自身经济富裕放弃对可能到手的公共资源的“俘获”。富人治村使得经济资源与政治资源高度重叠,更容易发出为了自己或者利益相关者谋取公共(扶贫)资源。而我国农村中村民代表大会、全体村民大会等机制很难对村干部形成有效制约。富人村干部存在精英俘获的客观条件,事实上,一些地方富人治村的效果较好,更多是部分富人村干部道德自觉的衍生品。但如果缺乏完善的乡村治理,富人治村会带来精英俘获。
本文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实证结果显示富人治村不利于贫困村贫困减少;第二,富人治村不利于农村减贫的内在机理为富人治村会导致建档立卡和扶贫项目的精英俘获,进而影响扶贫项目的减贫效应。第三,如果村级治理完善,富人治村可发挥其正面作用,有利于农村减少贫困;但如果村级治理不完善,富人治村可发挥其负面作用,不利于农村减少贫困。
综上,富人治村有其发展经济的优势,但如果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富人治村也会带来公共(扶贫)资源精英俘获的问题,这反而对农村减贫不利。富人治村实质上是基层精英政治的延续和表现。没有良好的村级治理,缺乏村民有效的监督,表面看上去能有致富示范作用的富人村干部带来的是扶贫项目的精英俘获和治理领域的“囚徒困境”。要避免“富人治村”负效应的产生,就需要调整国家资源输入方式和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
研究结论对我国精准扶贫机制完善有启示意义,第一,需加强对富人村干部的严格选拔。富人村干部有其发展经济方面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公共权力私人化运用的可能。所以对选拔富人当村干部须在品德上严格把关。第二,村庄运行要增加监事制度,加强乡村治理机制体制改革,完善乡村治理。加强对富人村干部的培养和引导,使其成为我国农村基层治理中富有建设性的力量。第三,我国农村地区可以逐步推行村民议事会制度。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分离,村委会不直接介入管理,重大决策更多的是由村民议事会来决策,村委会更多的是管一些社会服务工作。第四,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机制。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富人治村成为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