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山
今年初,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
2018年12月,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等二十一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二十一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汽车贷款业务
实质为“套路贷”
2017年1月,被告人王存志与尹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同年2月28日,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在两江新区成立了一家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为逃避处罚,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多次变换公司名称及办公地点。而后,被告人王存志伙同被告人景建林等10余人在各个办公地点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故意制造违约陷阱,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存志为首、成员为40余人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同乡、朋友介绍或网络招聘的方式聚集在一起,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在办理车贷业务时,由专人负责“谈单”,了解客户身份和车辆情况后评估贷款额度,一般以不超过车辆价值的50%确定贷款金额,诱使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汽车质押合同、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并当场转账发放不高于贷款合同金额5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财务人员单方面扣除不低于贷款金额35%的后期管理费、风险担保金等费用后以现金形式发放,并承诺只要不违约即可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该费用,或者以已经放款履约为由,胁迫被害人同意扣除上述费用。
同时,该犯罪集团以为被害人车辆安装GPS的名义索取其车辆备用钥匙,便于后续扣车。为索取更多财物,该犯罪集团在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后,随即安排专门人员到被害人家中考察,以被害人资质不够或材料不全为由,向被害人随意索要“协调费”“辛苦费”“加班费”等。
为达到非法占有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等费用的目的,该犯罪集团成员不将合同材料交给被害人、不告知被害人还款账号和还款时间,肆意制造违约陷阱并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再以扣车相要挟,迫使被害人全额还款,并按日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被害人为赎回被扣车辆或避免支付高额违约金,被迫全额还款。若被害人拒绝全额还款,被告人王存志则将被扣车辆变卖。
据悉,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该犯罪集团用上述方式敲诈了107名被害人共计4337825元。
有组织、有预谋
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
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存志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景建林、胡应同等人为骨干成员,组织被告人代丽、代洁等人为一般成员,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王存志为首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王存志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胡应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被告人余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存志、景建林、胡应同、马云松、周静洪、王金龙、代丽、代洁、景厚顺、胡辉、祝浩、陈倩、余涛、张凡、王玉林、蒋涛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汪烘羽、余得水、黄柏斌、罗婷、蒋小林涉案数额巨大,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为什么本案被认定为
恶势力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犯罪的几个基本特点: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单方造成违约、软硬兼施、恶意讨债。需指出的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套路贷”中的“软暴力”手段。
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软暴力”等手段,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已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犯罪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之规定,被告人王存志等人应当认定为“恶势力”,并且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定罪量刑时,法官虽确认二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中,被告人景建林、胡应同、马云松、周静洪、王金龙在犯罪集团中具有一定管理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重要组织成员,是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丽、代洁、景厚顺、胡辉、祝浩、陳倩、张凡、王玉林、蒋涛、汪烘羽、余得水、黄柏斌、罗婷、蒋小林在犯罪集团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余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二十一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存志等人以恶势力名义对外进行敲诈勒索,渝北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二十一名被告人十四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