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翔
(韩国又石大学 造景学系,全罗北道全州市 560-151)
2005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曾提出了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明确指示。“乡村振兴战略”更是在这一基础上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并置,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对于乡村深化产业融合的新要求。[1]乡村地区已经被视为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新“蓝海”。“全国休闲农业和(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016年之前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2016年后改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以下皆采用“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进行表述)创建活动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展的具体措施之一。
“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是2010年开始由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共同主导的创建活动,与其并行的还有“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2]2011年至2017年期间,山东省地区共评选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15个(详见表1)。虽然“示范县”的评选推动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发展,但是山东省作为农业大省(现有耕地面积1.14亿亩),一方面由于乡村数量较多,农业及相关产业从业人员众多,所占土地面积比例较高,因此市场广阔,亟需建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耦合机制。另一方面,由于地理、经济、历史、民族分布等原因,乡村景观在服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平原地区相邻村落景观特征趋同的问题(与南方地区相比较,缺乏同样地域面积内地形变化较大,村落相对隔离,民族多样,文化更为丰富的优势),可能导致相关内容同质化。因此,在构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耦合机制的同时,需要结合在地性对山东地区乡村景观进行研究。
表1 2011-2017年“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山东省地区名单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两者并列作为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评选标题中的关键词,但对其具体概念没有权威的政策定义,不同领域有着不同阐释,并且随着实践发展衍生出了更多的理论解读。
“休闲农业”的研究总体趋向是由模糊到具体。相关研究的共同之处是将其作为一种新的产业类型,这为其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2013年王树进等对休闲农业的定义是“以农业为基础、以城市游客为目标、以休闲为目的、农业和旅游业相结合的新型产业,是农业诸产业中的特殊产业。”[3]说明了产业基础、服务对象和与其它产业之间的关联。2016年任开荣等将休闲农业定义为“当前城市在工业化、城市化及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形态与消费业态。”[4]进一步强调了其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同年,马思捷等做出了更加详尽的描述:“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业设施、农耕文化、农村土地和生态环境等资源,根据合理规划和科学设计,为游客提供休闲、度假、娱乐、体验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从广义层面看,休闲农业还包含休闲林业、休闲牧业和休闲渔业等,是将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三产业(服务业)相融合的新型产业。”[5]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细分了农业资源的分类,以及相对应的旅游模式,丰富了休闲农业的内涵。
相比“休闲农业”而言,“乡村旅游”因其牵涉广泛,因而研究程度更加深入,其中涉及了旅游企业管理、地理空间结构等不同学科、不同方向的研究。总体倾向于以下两个方面:包括积极拓展政商、城乡之间为代表的参与互动范围;广泛收纳乡村资源从而构成新的旅游要素,丰富旅游类型和内容选择。卢小丽等在《国内外乡村旅游研究热点-近20年文献回顾》中对乡村旅游的发展状况做了非常详细的阐述。其中主要提及了基于乡村基础上的政府引导、城乡互动、人口保留,以及基于乡村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的项目开发;同时强调了中国农、林、牧、副、渔多业态基础上的乡村旅游发展。[6]这些都充分展现了基于乡村环境的旅游业发展的广阔前景。
综上所述,两者是基于不同产业需求,但不同产业之间存在相同目的而产生的并列。首先,“休闲农业”主要基于其产业类型——农业即第一产业角度出发而言的,起于“休闲”而落实于“农业”,其中体现了农业的基础与首要地位,同时也侧面映射出服务于当时当地的农民,丰富农业增收形式的目的。其次,“乡村旅游”则是基于地理上的区划——乡村地区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发展角度出发而言的,在过去城乡二元论的基础上,有吸引城市人群进行旅游活动的目的,旨在充分利用乡村的人文与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两者相结合,相互交叉,互为补充,是乡村地区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发展的融合。对于乡村地区而言,有助于避免次第发展带来的第二产业(工业)诸如污染等负面影响,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
虽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对于经济民生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但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耦合过程当中,因为不同价值取向、产业利益分配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例如,在农业部门与旅游部门的各自管理角度出发,进行规划与具体构建时相互掣肘。更为具体的,例如国家出于粮食安全考虑而标定18亿亩耕地红线,与农民对集体土地开发自由度之间的矛盾。乡村景观作为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既是“农业”与“旅游”的载体,又是两者相互作用下的产物,其研究价值不言而喻,并且是影响两者耦合进程的关键所在。因此,对于农业与旅游耦合过程中的乡村景观定位及作用,不同专业作出了不同解读,其中较为充分的是基于旅游视角或风景园林视角的研究。
近些年来,旅游研究的学者为应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而对乡村景观进行了较多论述。其中对于乡村景观的概念,大多部分甚至全面地借鉴了风景园林对其的定义。旅游视角对于乡村景观的研究存在两个问题:(1)将乡村景观视为相对固化的个体,主观上削弱了乡村发展的自发性,以及乡村景观构成主体之间的联动性对景观的影响。例如邓明艳等认为乡村景观是人类与自然长时间交互而形成的景观综合体;总结了与城市相比之下的景观特征;乡村景观的范畴在地域范围上被扩大到除了城市景观之外的所有环境,扩充了乡村景观的内涵;研究重点在于旅游发展状态下可能出现的景观问题及应对措施。[7]但总体研究对乡村传统经济主体,即农业的关注较少。将乡村景观作为一个相对固定的旅游产品,所形成的理论具备较强的商业经营管理特征,主要研究如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稳定乡村景观现状的管理方法。研究始于“旅游”而终于“旅游”,发展预期相对单一。对农业发展、人口流失等景观构成要素的现状与预期发展缺乏深度考量。(2)对于乡村景观的审美价值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对于其内在构成规律的分析与实践价值探讨深度不足,没有对中国传统农业与自然交互的实践经验进行探索,以便进行融于旧有景观的可持续的新规划与新建设。例如郑文俊的研究减少了商业经营角度的研究,主要是对物理心理学、GIS等可量化或可视化技术的论述,用来服务于基于游客偏好的乡村景观的审美优化,更具实践意义。[8]但其在景观开发上同样偏重于利用技术手段维持现状,进行游客偏好分析基础上的部分调整,最后在此基础上嫁接相关旅游项目,没有充分论述旅游受到乡村自身发展影响的部分。这些都是现有旅游视角对于乡村景观研究的局限所在。
当前风景园林的学科范畴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建立在广泛的自然科学和人文艺术学科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其核心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9]随着学科的发展,风景园林研究者与实践者也基于这一认知不断拓展学科范畴,对发展乡村旅游,优化乡村景观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风景园林视角对于乡村景观的研究主要存在四个问题:(1)所选择的研究地域存在较强的独特性,对于广泛应用参考价值不足。例如在面向旅游角度的研究中,张琳在对云南元阳阿者科村景观进行分类时更为强调乡村景观的特征属性。[10]但阿者科村因为云阳梯田这一具有代表性的乡村景观,具有极强的独特性。但是对于大多数不具备特色景观的普通乡村而言,参考价值较低。例如无法解决山东地区相邻县市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时,需要面对的同一地理条件下存在先天旅游资源(包括乡村景观中的地理特征、建筑风格等要素)相似性的问题。(2)与旅游视角相同,忽略了乡村发展内生性对景观的决定性影响,主观上依赖外力解决问题。例如在“留得住乡愁”的思想指导下,陈家欢更多地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解析乡村景观,提出了居于自然、生产、聚落之上的“山水·田·居”的整体性诗意景观,强调了各要素的时间与空间组织性。营造策略上也部分考虑了村民生活,相较张琳更具普适性,但具体措施仍是“由外而内”的。[11](3)较多研究西方为主的发达国家乡村景观开发经验与技术,缺乏结合在地性的分析。例如袁敬等提出了更为具体化的乡村景观构成与分类,基本涵盖了乡村景观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其依据的是国际组织对乡村景观的定义,以及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的保护实践经验,列举了西方国家诸多详实的实践手段。[12]但是对东西方乡村景观的形成差异未有涉及,未能对解决本土问题进行充分论述。(4)将乡村视为一个“活体”进行社会学角度分析较少,乡村景观认知存在理想化倾向。以上三个问题所列举的案例各有侧重,但都存在与社会性研究结合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阶段乡村景观研究存在以下问题:(1)服务对象认知较为片面。偏重于概念形成初期为缩减城乡差距,城市带动乡村基础上,而吸引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的目的。缺乏对乡村景观内涵的社会性,以及“三农”发展眼光基础上的研究,其对乡村景观的决定性影响反而被相对弱化;(2)对研究方法与技术手段的偏重。对我国乡村景观形成的根源、规律及如何利用的研究,缺乏广度与深度,这与基于乡村景观开发层面的方法与技术研究不相匹配;(3)旅游开发深度不足。将乡村景观作为旅游产品,进行现状维持基础上的既有旅游项目嫁接,形式内容上缺乏创新与可行性深度论证,在地性较弱,既有人文、自然条件依存度过高;(4)研究地域选择偏颇。现今乡村景观研究偏好具有相对独特性的乡村景观,为明确价值的诸如传统村落建言献策,而对比例上占据大多数的普通自然村则有所忽视。由此可见,现今对于乡村景观的理解,以及进一步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开发仍处于初级阶段。
“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与“乡村景观”是一个相关的系统,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是耦合机制的基础。因此在探讨耦合机制时首先要明确耦合模型。如前文所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耦合是出于各自不同产业发展需求,而将彼此作为发展方向为前提的。因此“休闲农业”的基础是“农业”,吸引农民从业而反哺于农民;“乡村旅游”的基础是“旅游业”,以乡村组成要素作为旅游产品。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被提出之前,“农业”就是乡村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乡村景观也在无意之间扮演了旅游产品的“角色”,这一阶段是初步融合,而远未达到相互平衡的耦合状态,出现了诸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负面影响。现如今,在有意识发展相关产业的基础上,在民间的经济投入,与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农业与旅游业在制造经济效益的同时,首先通过耦合细分出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其次两者在前次耦合的基础上进一步耦合而塑造了新的乡村景观,乡村景观成为两者耦合的集中体现。在农业和旅游业高度发展的今天,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耦合是行业成熟与细分的必然趋势。在这一基础上,乡村景观在成为两者耦合结果的同时成为了农业与旅游业的共同资源,创造了更多低熵的经济效益,并且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文化传承,改善了在地住民的生活、生产环境。
图1 “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景观——乡村旅游——旅游业”耦合模型
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耦合动力,主要来自于相关产业发展需求,与利益相关各方的推动。相关产业方面,现代农业发展至今,不再满足于传统采收农产品售卖所得经济收益,转而向农产品的种植过程及过程产出获取利益(例如对秸秆等副产品开发),以增收为目的。休闲农业是农业体验的增值部分,是追求经济效益的途径之一。从旅游业来讲,对新型旅游产品的开发是其行业所需。在我国现代旅游业而言,乡村旅游尚且是一片蓝海,旅游产品开发率低,深入程度不足。乡村景观既是休闲农业的载体,又为乡村旅游的产品,受到了双重力量的推动。
耦合动力体现在利益相关方面,分为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两个方面。追求经济效益方面,直接的受益者是农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从业者或集体,还有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和旅游业企业;间接受益者是政府,提高了财税收入。追求社会效益方面,各方重视程度不同,但都有所体现。农民与农民合作社在过去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开始注重在地的文化保护,消减了环境污染,过度商业化等负面影响。农业企业与旅游企业也开始着力维护自身声誉,以反哺在地住民及环境对自身负面影响进行代偿。政府在过去盲目追求经济增长造成破坏的角度上进行了反思,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发展质量,减少环境、文化等方面的代价。这些都是推动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动力所在。
在过去的研究中,乡村景观更多被作为一种既定资源,而非孕育各种可能性的“摇篮”。从旅游视角到风景园林视角,对于乡村景观的研究都有各自的缺陷,这体现了单一学科的局限性。柳冠中在设计角度提出了“事理学”概念,强调“物”的设计应当服务于“事”。[13]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作为解决“三农”发展的一条具体措施,从提出伊始,就始于“三农”而服务于“三农”。在此前提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耦合机制建立既是目标,也是需求——这是乡村景观作为设计客体,即“物”的“事理”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