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儿童性侵,共筑孩子的美好童年

2019-09-24 02:01桂芳芳陈妮妮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9年9期
关键词:罗某周某小马

桂芳芳 陈妮妮

必要的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是减少性侵儿童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前段时间,新城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上海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根据上海警方发布的消息,2019年6月30日普陀警方接到王姓女士报警,称自己的女儿被朋友周某从江苏老家带至上海,女兒在一家酒店房间内被王某某猥亵。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目前,王某某和周某均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案件也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儿童被猥亵、性侵,是一个大家不愿提及的话题,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从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其中,2017年审结2962件,2018年审结3567件,2019年1~6月审结1803件。但是由于猥亵、性侵等案件的隐蔽性,真实情况要比数据反映的更为严重。

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13~2014年儿童安全教育及相关性侵案件情况报告》指出,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全国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达到192起;《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指出,2014年全年被媒体曝光的案件达到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2015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指出,2015年平均每天曝光性侵儿童案件0.95起,受害者低龄化趋势明显,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件约占30%。

性侵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然而,很多人出于羞愧等心理选择避而不谈,又或是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这种事离自己的孩子很远,不愿正视性侵儿童案件的危害。数据提醒我们,必要的性教育和法律知识是减少性侵儿童案件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我们可以通过两则案例了解有关儿童性侵的两个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点,并提前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网络骚扰属于性侵犯罪吗

小于是一名13岁的女孩,正在上初二。和同龄的孩子一样,小于课后也会经常用QQ、微信与网友聊天。一天,小于通过QQ认识了罗某,罗某出生于1993年,无业。罗某在聊天过程中得知小于是一名初二的学生后,便言语恐吓,向小于索要裸照。小于很害怕,拒绝了罗某的要求,并将其删除。

小于本以为躲过一劫,但是,没想到后来罗某又通过小于的校友周某对小于施加压力,再次将小于加为好友。同时罗某还虚构了一个“李某”的身份,注册了另一个QQ号并添加小于为好友。之后,罗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过程中对小于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

小于被迫按照罗某的要求自拍裸照10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罗某。后罗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于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小于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这次,小于知道不能再一味屈服,勇敢地向公安机关报警,罗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该案件终审判决认为,罗某以寻求性刺激为目的,通过网络聊天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小于进行言语威胁,强迫小于按照要求自拍裸照供其观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终审判决认定罗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该案件最后被作为指导案例,以供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猥亵儿童并不需要面对面、有实质性的接触,网络骚扰、猥亵儿童也属于性侵犯罪。在网络环境下,为了满足性刺激,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照片、视频等,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也应当认定构成了猥亵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曾表示,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儿童的案件中,有30%是被告人利用网络聊天工具结识儿童后实施的。

父母或老师,在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时,一定不能忽略网络的影响和作用,要强化儿童使用网络的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预防网络侵害的意识,让儿童了解和掌握识别性侵的能力,对不良信息及时过滤,并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男童也要防性侵

在男孩小马9岁那年,母亲汪某由于工作繁忙,雇用了大学刚毕业的小张专职照顾他的日常起居和学习。

2016年1月~10月期间,小张一直同小马一起生活。一开始,小马很开心有一个大哥哥可以陪伴自己,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小马发现这个大哥哥有些怪,他会要求和自己睡在一张床上,并经常脱掉自己的衣服,让自己赤裸地躺在床上,并拿出手机拍摄裸照。

除此之外,小张还经常抚摸小马的身体,对小马采取猥亵行为,且猥亵行为的发生频率高达两天一次。虽然,每次小马都反抗,但是由于小张的坚持和强大的力气,小马并不能阻止行为的发生,也不敢和母亲诉说。那段时间,小马每到夜晚就会有明显的恐惧,经常哭闹,说话语无伦次。

2016年10月中旬,汪某偶然发现儿子和小张午睡时居然全身赤裸,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儿子的身体异常。10月末,汪某找到合适的时间询问儿子午睡的事,在母亲的追问下,小马将实情说出。汪某又气又怒,立即报警。

庭审过程中,在检方提交的多份证据面前,小张的狡辩显得苍白无力。法院依法判决小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且出狱后禁止小张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看护工作5年。

我国刑法第327条第3款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罪,将从重处罚。所谓的“儿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不区分男女。但是,长期以来,“性骚扰”“性侵害”“性猥亵”常常仅作为女性被侵害的专有名词。而在性侵儿童案件中,男童同样面临着被性侵的风险。甚至有些报告显示,男童被侵的比例高于女童。如广东省2013年公布的一项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的报告显示,男性遭受的性侵更为严重:每100个青少年男性中,就有2~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性的2.2~2.3倍。而且,相对女童而言,男童受伤害的隐蔽性和维权难度更大。

所以,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应该接受性教育的宣传和指导。父母、老师,包括社会各界人士,在进行性教育时候应该“一视同仁”,以达到全方位的保护。

儿童文学作家郑渊洁曾说过这样一段话:“我们都会在孩子很小的时候给他们打乙肝疫苗等,虽然孩子不一定会得这种病,但只要有一丝风险,作为父母就要充分预防。同样道理,我对自己的孩子从3岁起进行教育,告诉他别人不可以触碰他的身体,还会教他语言震慑,在遇到危险时和对方说‘我还不满14岁,你想坐牢吗?这样的教育对男孩女孩都是必须的。”面对性侵儿童犯罪,事先防范比事后补救重要,社会各界都需要重视起来,确保儿童安全成长。

幸福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愈,而不幸的人却要用一生来治愈童年。用法律筑起儿童健康成长的防护墙,用性教育的宣传和普及撑起孩子美好童年的保护伞,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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