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治国,秦 倩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2017年8月19日,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经特朗普指示后正式宣布发起基于《1974年贸易法案》(Trade Act of 1974)第301条对中国的调查,直接目的是考察中国的法律、政策和政府实践中是否存在对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创新的不合理之处或歧视以及是否为美国企业增加负担和限制[1]。此次中美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包括美国自身需求与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质疑两个方面:一方面,特朗普的总统备忘录中明确指出美国属于研究开发密集型高科技产品的世界领先者,如果存在侵害知识产权和其他不公平技术转移情况将削弱美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公平竞争的能力[1];另一方面,美国认为中国存在盗取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出口假冒产品、强制性技术转让等行为且缺乏有效解决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制度性措施。尽管美国的单方行为根源于其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霸凌主义复兴,且不乏对中国做出“经济侵略”“不公平贸易”等一系列的污名化指责(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中美贸易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2018年9月24日)。,以及对中国部分规则、政策的误解。但中方确实存在美国藉以作为标靶的关注点,从而使其具有了大做文章之柄。美国《2017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名单的第一位,开篇就提出美国知识产权的充分有效保护在中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权利人获得公平市场准入存在问题。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假冒商品的制造和销售以及部分领域的外国主体市场准入限制,症结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多个方面。经深入分析,本文认为多数可归结于地方或区域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问题。
以关注度最高的国外主体同等对待问题为例,中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各方面内容并未体现出对外国主体的歧视性待遇,但地方层面的部分立法中确实存在主体认定上的疏忽之处。以《中国制造2025》为例,中国政府一直强调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并要求严格保护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2)参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1月1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申请主体也未区别对待。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可以缩短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时间,有利于市场准入、应用、推广和交易,是否能够搭上快速审查的列车对创新技术的市场地位与战略布局影响重大。然而部分省市在发布申请地方知识产权局推荐意见的条件时,要求企业主体须在本地注册,个人主体须具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且在本地工作、学习等条件(3)参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的通知》(2012年8月2日)、《关于黑龙江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审核规程的通知》(2012年11月26日)和《江苏省关于办理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事项的通知》(2017年11月20日)。,致使一些国外主体较难取得地方推荐。
美国明确指出部分地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并声明中国应该采取措施解决实体市场中销售假冒商品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一直在持续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了集快速审查、确权和维权于一体的快速协同保护体系;2018年,中国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执法,有效整合和加强了知识产权执法力量;中国海关在2011年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全球唯一的“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中国公安部经侦局在2012年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全球反假冒执法部门最高贡献奖”。但在具体的地方查处工作中,部分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较为消极,为短期保护地方企业与经济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而无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问题还是软件正版化问题均需要在地方层面得以执行。
美国对中国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改革以及做出一系列改革承诺表示认可,但对改革的部分内容与结果充满担忧。中国设立了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初步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法院的赔偿金额高于中国其他法院,且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审判裁量存在较大差异,而美国当事人在外国诉讼当事人中所占的比例最大,难免会受到差异审判的影响。尽管中国已经在全国陆续设立了16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但部分知识产权法庭自挂牌以来尚未遴选出专业审判队伍,相对独立的专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尚未开展起来,影响了国家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整体改革推进。
目前,涉及中美贸易关系的知识产权问题学术研究中对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与直接策略回应的讨论较多,尚无针对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问题的研究。不涉及中美贸易问题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主要以区域概况与未来规划的形式呈现,学理性与普适性研究较少,如对上海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改善布局的研究、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探索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的定量研究中,在层次上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和区域知识产权环境评价,在类别上有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效应等方面的定量关系分析以及知识产权评价指标的专门研究。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定量研究最早由国外学者开展,且注意力更多集中于国家层面的立法评价。早期研究主要使用立法分析评价方法,拉普(Rapp)等[2]从立法的视角测评159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确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立法评价指数(Rapp-Rozek,R-R指数);吉纳特(Ginarte)等[3]在R-R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完善,创设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Ginarte-Park,G-P指数)。随后,舍伍德(Sherwood)[4]采用问卷调研方法获取相关专利律师等从业人员的意见,并以此为基础材料进行相应评分。绀户(Kondo)[5]则结合立法评价与问卷调查进行综合评价。奥斯特加德(Ostergard)[6]关注到执法活动情况,构建了执法编码表。国外学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定量分析中,G-P指数的影响力最大,许多相关研究均以此为基础进行改善。
为了避免纯立法考察与文本分析的不全面性,国内学者韩玉雄等[7]率先在G-P指数的基础上引入执法力度指标。许春明等[8]也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应当是立法强度指标和执法强度指标的综合。董雪兵等[9]设计了知识产权保护总指数,具体指标主要是对已有指数的标准化。詹映[10]则以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报告》调查结果为基础构建量度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的指标。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评价中,很多学者直接将国家评价指标转化适用,如许春明等[8]直接将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度量指标地方化。除此之外,部分学者直接选取一至两个专利指标指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如知识产权侵权结案率、技术转让市场规模等。
针对区域知识产权环境定量分析的专门研究中,以知识产权制度与综合评价为主。如王黎萤等[11]构建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评价指标,赵喜仓等[12]设计区域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指标,任婉竹等[13]构建区域知识产权发展能力评价指标,董新凯等[14]研究设计知识产权强省的评价指标。向征等[15]进行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评价,认为应包括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和影响能力,基于经验分析选取十个量化指标并确定权重。
定量研究在特定范畴的评析上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针对性和具体指标范围上有所局限。第一,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指标建立的研究相对匮乏;第二,多数指标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性不强且许多选取个别指标来指代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评价的针对性不足;第三,在指标和变量的选择上基本都是根据经验分析,未对选取的指标进行客观的分析与筛选;第四,未把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系统的关系梳理清楚,忽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方面的具体指标与保护指标的划分;第五,以概括性的结论居多,针对国内各地的具体建议及具体问题解决视角下的对策研究较缺乏。因此,新时代国际贸易发展局势下,本研究旨在反躬自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分析“301报告”对中国的指责是否成立以及提升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战略意义,并在此基础之上考察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水平,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提供建议,以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环境的新发展,促进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总体提升。
1.初始评价指标
设定理论模型以计算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领域之间的数量关系时,知识产权保护值的计算是必要的,而对于同一国度内考察区域知识产权状况并针对性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时,最终值的计算并非必不可少。假设使用公式计算出各省的保护数值均不高,那么就不确定知识产权引领型强省了吗?就能认定所有省域的保护环境都很差吗?现实中,各省域在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时,要做的参照正是各省域自己,因此只要有指标排名,便可知各省域的水平定位与差异体现。为此,本文针对现有国内外研究文献中存在的限制,尝试运用因子分析法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评价的综合指标及省域排名。
衡量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素一般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意识四个层面[16],本文通过借鉴G-P指数、R-R指数、执法强度指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总指数的构建思路与指标,致力于弥补现有研究中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指标选取中存在的缺陷,全面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因素以及结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特点,初步设定五个维度的一级评价指标以及在此基础上的27项二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执法保护、司法保护、公众意识和区域发展,其中,区域发展针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方面,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以及经费投入、国际布局、综合实力等。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和公众保护意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显性评价指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服务等方面虽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彼此密切依存与联系,在国家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下也应作为保护基础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总体评价中,因此将知识产权保护一级指标设定为内、外两个领域,直接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指标为内核域,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的指标为外撑域。专利指标可以直接反映科技创新发展情况,针对自主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在二级指标的选取上以专利方面的指标为主体(见表1)。
2.综合评价指标
(1)样本数据来源及计算标准
以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为样本搜集整理2016年指标数据,其中,立法情况、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管理数据通过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获得,其他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版权局官方网站。万人版权合同登记数、万人商标有效注册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万人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结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人口信息计算取得。侵权纠纷行政执法结案率为当年侵权纠纷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数与立案数的比值,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量占比是当年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量与专利申请授权量的比值,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量占比是当年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量与专利有效量的比值,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分对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赋值3分、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赋值2分、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赋值1分、非知识产权强省赋值0分。各项具体指标的描述统计见表2。
表1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初始评价指标
注: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选取每万人版权合同登记数指标,登记具有自愿自主性,可以反映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指标设定为制定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情况,参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战略措施部分要求知识产权管理应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执法保护指标中超过50%的省域其他纠纷专利行政执法受理量为0,效率变量无法计算,变量中使用受理量和结案数。
(2)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公因子
采用主成分分析提取公因子的方法确定综合评价指标有利于弱化专家打分法和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的主观因素影响,使获得指标彼此相对独立的同时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本文首先通过选用KMO检验和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确定数据是否适合做因子分析。经检验,KMO检验值为0.716,巴特利特球度检验中卡方值为1 614.246,显著性是0,小于0.05,结果表明适合做因子分析。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按照特征值大于1的标准提取公因子,共得到F1至F7七个公因子(见表3),因子累计贡献率达到90.186%,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原有观测变量的数据信息。
(3)因子分析法确立综合评价指标
采用方差极大法对因子载荷矩阵实行正交旋转,通过对旋转后的成分矩阵进行提取分析,分别得到对七个公因子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根据具体指标对因子进行命名解释。在F1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有I10、I12、I13、I15、I23,主要反映知识产权投入、服务与产出、创造质量和数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创造投入和产出因子。在F2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有I8、I9、I19,主要反映知识产权运用和司法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运用和司法二审因子。在F3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有I3、I4,主要反映其他纠纷行政执法的受理和结案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其他纠纷行政执法因子。在F4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有I20、I21,主要反映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情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职务知识产权比重因子。在F5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I5,主要反映知识产权主动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主动执法因子。在F6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I6,主要反映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效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执法效率因子。在F7中,影响程度较大的指标是I7,主要反映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一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率,可以将其概括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一审因子。
表2 数据描述统计
表3 总体方差分析结果
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在七个综合评价因子中得分的计算,得到各因子中的排名(见表4)。根据结果将各因子中的排名划分为三种类型,前五名(第1—5名)为排名靠前、最后五名(第27—31名)为排名靠后、第6—26名为排名居中状态。主体类型可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在部分因子中排名靠前,在其他因子中排名居中,包括江苏、北京、重庆、河北、湖南、广西;第二类是在部分因子中排名靠前,而在其他因子中排名靠后,包括广东、浙江、山东、上海、陕西、福建、黑龙江、天津、安徽、四川、湖北、贵州、新疆、云南;第三类为在各因子排名中均处于居中状态,即吉林、河南和甘肃;第四类为在部分因子中排名靠后,且在其他因子中排名居中,包括宁夏、西藏、江西、内蒙古、山西、青海、海南和辽宁。
表4 各综合评价因子中部分省域知识产权保护排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保护排名中不存在各综合评价因子方面均名列前茅的情况,意味着其均具有可提升的空间。第一类与第二类整体上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好的区域,其中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在多个因子中位列前五名,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广东在知识产权创造投入和产出因子、知识产权运用和司法二审因子以及知识产权其他纠纷行政执法因子中均处于领先位置,可以作为此三个因子方面的典型示范,为其他落后区域尤其是在此三类因子中排名靠后的区域提供参考。北京在知识产权运用和司法二审因子以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一审因子中排名靠前,且是唯一同时在此二类因子中排名靠前的区域,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301报告”中也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模式与工作开展进行了高度评价。第三类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整体发展较为均衡,无明显优势与劣势,在提升过程中可结合自身需求与基础优势择重突击。第四类整体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差的区域,需要尽快弥补短板并结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在各因子中表现相对较好的领域选择重点发展方面,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入了近20个国际公约、广泛参与多双边交流与合作,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保护力度持续加大(4)参见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9月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但与较完备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省域知识产权保护实际较为滞后,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是未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15]。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对于区域营商环境的提升、国家自主创新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格局的重塑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中自主创新发展是核心,营商环境提升是支撑,贸易增长方式调整是手段,最终目标是尽快完成知识产权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充分取得国际贸易合作与交流的话语权与主动权。
1.促进区域营商环境提升
营商环境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营商环境有益于促进区域经济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一方面,吸引国内投资和国际资本投入,促进“引进来”;另一方面,通过塑造便捷高效的投资环境、诚信规范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创新发展与业务拓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良好的软环境支撑。习近平多次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提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是通过制度和技术供给推动创新要素向高端聚集的知识产权。区域营商环境得到全方位提升,必然要求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区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可以推导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优化,优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区域营商环境提升的必要条件。
2.促进国家自主创新发展
创新驱动发展是国家基本战略,核心要义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大会上讲话时强调,“自力更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奋斗基点,自主创新是我们攀登世界科技高峰的必由之路”。而有恒产者有恒心,自主研发水平受制度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将导致企业缺乏自主创新动力。我国大部分省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未达到门限值,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助于提高自主研发对区域创新能力的促进作用[17]。创新主体散落于国家的各个区域,实现国家自主创新发展目标,必然是各地各域的创新主体充分创新创造,不断实现突破,必然要求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提升。尤其是企业是否愿意投入巨大的成本进行研发与创新,并公诸于众以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取决于是否享有公平正义、保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一旦得到相应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无需担心研发投入沉没于商海,自然愿意创新、创造,不断形成知识产权,提升竞争力。因此,实现自主创新发展要求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不断优化。同时,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以优化,也有利于激励区域自主创新发展。
3.促进国际贸易格局重塑
中美贸易关系是中国主动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后需要长期处理的与霸权国的贸易关系,周旋过程中需要做出正确的战略抉择,从长远发展考量,加快自身贸易增长方式调整是有效途径。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贸易自由并非任由商人为所欲为,为所欲为是贸易上的奴役[18]。有选择地对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主动设限,从而避免美国企业发起更多要求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援引保障条款进行保护的调查;鼓励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和企业“走出去”,通过对外投资在当地设立企业和机构,把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原材料及零部件出口到国外市场[19],可以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实现贸易自由。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得到提升,意味着塑造了更加公平正义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有利于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保障,市场主体结构发生变化必然影响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比例,国家贸易增长方式得到有效调整;同时,创新型企业的增多、变强以及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将减少对技术发达国家创新产品与技术的依赖,有利于国际贸易关系中主动性的提升。因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关系的改善,是重塑国际贸易格局的充分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各评价因子方面均得到充分提升,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就会得到综合优化,那么立法、执法、司法环境均会得到相应改善,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301报告”中指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在很大程度得到解决。如此,既应对了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的质疑与指责,又促进了国家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迈进。具体优化路径的设计,首先,坚持国家立法与司法统一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执法特色的存在,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也不尽相同,实行统一的高标准知识产权规范无异于揠苗助长。根据各地的发展基础与实际需求,在自我标准的基础上逐渐提升更契合发展规律,且在我国统一的法律规范基础之上,各地又具有理论与实践同一性的根基,从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习借鉴自然比异国他乡的经验规范移植更顺畅。其次,尊重主体的客观实际,以主体类型为核心展开路径设计。再次,注重路径的多元化开辟,在主提升路径的基础上设计分支路径。据此,本文提出以下具体优化路径:
1.以强化优势为核心的巩固提升
具有优势的区域主要存在于第一类与第二类中,优化路径以区别式强化优势为主,同时在优势因子方面可以为其他省市提供参考借鉴。首先,在示范领域方面,广东、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和安徽分别是知识产权创造投入和产出、知识产权运用和司法二审、知识产权其他纠纷行政执法、职务知识产权比重、知识产权主动执法、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执法效率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一审方面的最优省市,可以作为其他区域学习借鉴相应领域的范本。其次,在综合优势方面,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分别在三个评价因子中处于领先地位,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好省市的代表。最后,在应采取的核心措施方面,第一类的优化路径以强化优势、巩固提升为主,第二类应在强化优势的同时注重落后因子的加强。江苏、北京、重庆、河北、湖南、广西属于无短板区域,可以以着重强化优势为主,不断实现全面提升、长期保持引领地位。广东、浙江、山东、上海、陕西、福建、安徽、湖北、黑龙江、天津、四川、贵州、新疆和湖南在巩固自身优势的同时也应注重劣势领域的保护能力提升,以加速整体保护环境的优化(见图1)。
图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提升与突击再造路径
2.以补齐短板为核心的突击再造
具有短板的区域主要存在于第二类与第四类中,且具体区分为第二类专有短板以及分别以第二类和第四类为主的短板,优化路径以探寻式弥补短板为主。首先,针对第二类的专有短板,包括知识产权其他纠纷行政执法以及知识产权主动执法方面,需要先行考察相关执法较落后的原因是否为消极或积极行政不作为。以专利为例,其他纠纷包括权属纠纷、资格纠纷等,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有效降低此类纠纷的发生率,主动执法指假冒专利的查处情况,如果市场环境诚信规范度较强专利假冒行为将大幅减少,集中于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较好的第二类主体方面的其他纠纷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主动执法短板,应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若存在行政执法懈怠现象,需及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保护力度。其次,针对以第二类为主体的短板,亟需各类主体加强关注和投入,借鉴先进经验,尽快实现提升和再造。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是保护的前提,无创造和运用的保护就如无本之木,失去其应有的活力与价值,司法保护应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方式,尽管目前双轨制保护模式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形态,但从长远与国际发展角度看必然需要不断强化司法保护的主导地位,且知识产权司法二审质量与效率还与知识产权运用情况息息相关,联合强化可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最后,针对以第四类为主体的短板,需尽力加强投入改善现有状况,同时,挖掘自身优势与特色资源,探索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特色保护之路,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整体优化。职务知识产权情况反映区域整体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水平,进行知识产权运用与国际布局也更为便利,具体优化路径可以从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益管理改革、完善优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与评价制度等方面切入,促进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执法效率是执法保护环节的核心要素,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着力提升行政效能,适时建立行政执法“倒逼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执法效率的大幅提升(见图1)。
3.以协同优化为核心的联合推进
协同针对自组织过程,通过一种非平衡相变发生系统的性质改变,自组织现象的基本特征为开放性、合作性和非随机性。在不同的评价因子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名具有较大差异性且多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强弱对调现象,若相互结合可以产生很强的优势互补效应,通过加强开放与合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有效实现协同优化。第一,单向流动机制:优势区域的方法、经验、资源等要素向需求区域流动,如第一、二类优势要素向对应领域的第二、三、四类进行流动,第三类相应要素向第四类流动。第二,双边对接机制:两地之间进行合作优化、优势要素相互流动,如广东在F1、F2、F3方面属于领先水平,在F4、F5、F6方面则较弱,而新疆、安徽、云南、贵州、山东、湖北、浙江、福建分别存在F4、F5或F6方面的优势以及F1、F2或F3方面的弱势,建立双向对接机制可以有效采长补短。第三,多边循环机制:多地之间建立协作机制,优势要素通过单向流动最终又回到起始方形成闭合循环,如上海在F5、F7方面较落后,湖北在F5、F7方面有优势,需要湖北的优势要素向上海流动,同时湖北在F3方面较弱,需要广东和黑龙江在F3方面的优势要素向湖北流动,而广东和黑龙江分别在F4、F5、F6方面和F1方面较弱,又分别需要上海F4和F1方面的优势要素向广东和黑龙江流动。目前,国家推动的知识产权战略高地建设主要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经济区域,域间知识产权战略协议多数也集中于经济与科技发展较强的地区,在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势互补效应发挥方面具有局限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探索破解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基础上的知识产权协作束缚,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缺点进行区域与领域合作,以协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提升。
知识产权承载着技术的进步与创意的展现,新时代掌握更优质、更广泛的知识产权,是国家获得世界话语体系主动权的核心要素,也正是于此,作为知识产权依赖度极高的美国担忧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存在的瑕疵对其政治经济发展的影响。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但无法回避的是,现实中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差异较大,部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影响整体保护效应与形象。本文通过量化分析发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各方面均名列前茅的情况,意味着其均具有可提升的空间,并且各地的发展基础、实际需求和发展现状都不尽相同,应据此设计自组织优化系统,在系统里各主体相互交流、合作、互动,各因素交互优化,从而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全面提升。但得出的具体结论并非研究的终点,应更着眼于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继续推进、发现、深化、突破,尽群策群力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全面优化,共同助益我国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