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倩
3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获悉,山西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若干税收政策。
文化是一种生产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重要。因此,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重任。要完成这一重任,改革文化体制是题中应有之义。为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山西省2016年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在人员安置、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多重优惠政策。日前,山西省财政厅发财税(2019)16号文,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继续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若干税收政策。具体为: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5年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業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