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如期实现了2016年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目标。然而作为多年累积的顽疾,当前离“每个案件依法判决后必须依法执行”的司法规范仍存在差距。某些地方政府仍位列“失信被执行人”。
有媒体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以行政区划名称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仍出现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如:“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贵州省遵义市新舟镇”等。
新舟镇政府在2015年5月被遵义市中院判令支付重庆某建筑公司102万元工程款,而迄今该案“全部未履行”,该镇政府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年多。
对此类“老赖”,媒体曾有曝光。如陕西省彬州市政府拖欠邢台国资委下属酒店800万元、吉林省四平市挪用专项经费导致拖欠国道工程施工费等,后来得到解决。
专家认为,法院如要强制执行并非难事,可以从财政部门查询地方政府的银行账号,将地方政府账户的钱款划扣,关键在法院能否克服人情干扰,逗硬执行。对个人“老赖”,有不能乘坐飞机、住宿星级以上酒店、出国旅游等限制举措,不妨也将某些“老赖”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纳入高消费、公款消費的限制名单。
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有颇为全面的规定,国家机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情况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应将下级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纳入考核,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位主要领导应受到处罚等,上述要求应在各级更加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