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学科建制看中国国立大学的近代化

2019-09-19 03:28斯日古楞
高教探索 2019年8期
关键词:国立大学

摘要:基于学科建制探讨中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有助于整体上分析高等教育的职能。依据历史研究法,从清末到民国中期,国立大学学科建制经历了“科—门”、“科—系”、“院—系”、“研究院—所—部”的演进历程,实现了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职能。国立大学学科建制改革与尝试为制度层面上大学学科制度的规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坚实的实践基础。因此,中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绝不是简单的西化,而是本土的尝试和探索基础上辩证地汲取西学的过程。

关键词:国立大学;学科建制;高等教育近代化

不同于“早发内生型”的西方高等教育的近代化,中国高等教育“后发外生型”的近代化以学科建制为组织基础,完善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的职能。大学学科建制是按学科编制编成的大学学术组织及其隶属关系,相较于学会和科研机构,它是推动学科发展最有利的保障。从清末至民国中期,国立大学学科建制经历了“科—门”、“科—系”到“院—系”、“研究院—所—部”的发展历程,完善了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职能,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

一、西方学科为根基的“科—门”建制

清末“科”一词用法较为混乱,“科既是标志学业层次高低之科,又是标志学科分类之科。”[1]如预科指学业层次的高低,文学科指学科分类。文中所指“科”是学科分类,“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学科门类,科下设‘门相当于我们现在所称的一、二级学科和专业。”[2]1895年成立的天津中西学堂头等学堂设置的学门有法律学、矿学、工程学和机器学,代表了中国近代新式大学最早的学科建制。从其所属的法科、工科学科门类看,均为西方学科的移植,看不到中国经、史、子、集“四部之学”的痕迹。

中国近代正式颁布实施的《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的大学堂八科及下设46门也是对西方学科分类的引用,见表1。“科—门”建制为特征,中国近代大学形成了由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组成的学科体系。从制度蓝本看,“科—门”建制参照了当时日本大学的学科建制,明治维新后,日本学制又主要仿效了德国,可见中国近代大学“科—门”建制,间接学习了德国大学模式。

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正式开学,建立了中西结合的“科—门”建制,以学科门类为基础组成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和商科大学,比较《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的学科门类,少了医科。学科建制中,虽坚持了经科的基础地位,试图对中国传统学科的传承发展,但在学科门类数量上,西学明显占据主导地位。从学科门类规定看,经科和文科下设中国文学门属于中国传统学科的范畴。法政科的法律和政治、文科的外国文学,格致科的化学和地质学,农科的农学,工科的土木工学和采矿及冶金学,商科的银行保险学等“科—门”,均属于西方学科的范畴,不得不说这是为获得西方科学技术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而设置的学科建制。然而,京师大学堂的学科建制“并不是其内在观念建制自然发展的结果,而主要是为了服务外在社会需要而人为催生的‘早产儿”[3],使大学成为传播知识的主阵地,并引导人们注重学科知识的经世致用价值。以学科门类为基础建立的分科大学,虽具有专门管理人员和正副教员,在其草创之时,对学科功能的体现,仅局限于知识的传播,没有知识的创新与推广,学科组织的学术性无从谈起,更谈不上社会服务职能。

    二、欧美留学为推动的“科—系”建制

蔡元培先生执掌国立北京大学后,1919年大胆改革“科—门”建制,打通文理分科,突破学科门类限制,“门”改设学系,建立了以一级学科为基础的大学学科组织。系是高等学校按照学科设置的教学单位,起源于中世纪大学。“美国大学根据德国讲座制的概念建立了系的体制,大学的学术工作根据学科来划分。这种改革产生了以学科为基础的新学科组织形式——学系。学系于1825年首先出现在哈佛学院。”[4]国立北京大学改设学系后取消各科教务处,设立校一级教务管理机构,统一领导全校教学事务,大学真正意义上实现统管教学工作,人才培养进入统一规划阶段。学系成为基层学科组织,各系成立教授会,规划本系教学工作,教学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利于学科的分化与纵深发展。“系建制的建立,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中国古代‘门馆之学、‘门闱之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终结,标志着中国近代大学从基础建制上对西方现代大学模式的高度认同,也标志着中国高等教育开始步入近代化阶段。”[5]

郭秉文执掌的国立东南大学采用的“科—系”建制,初设文理、教育、农、工、商5科27个学系。相较于同时代的国立北京大学、北洋大学和山西大学,其“生物系、心理学、教育系、体育系、农艺系、园艺系、畜牧系、病虫害系、会计系、银行系、工商管理系、蚕桑系等在中国近代国立大学中最先具有学科建制。”[6]1921年2月议定的《国立东南大学校组织大纲》对“科—系”建制说明如下,“其特点在以各学系为主体,而以有关系之学系分别性质,先行组成文理、教育、农、工、商五科。此种组织之优点,在使教授上有完全之独立,得以充分发展,而同时又有各科以总持行政上之事务也。”[7]科的设立相当于相关学系的联合体,科一级负责教育行政事务,各学系负责具体教学事务,保有教学的相对独立性。

教学之余各学系开展的科学研究工作成绩显著。据1922年3月12日《申报》刊载的“东南大学进行近讯”,当时东南大学教员、学生共同参与编写的出版物增多,有影响的杂志就包括《教育研究》、《农业丛刊》、《工业研究》、《史地學报》、《文哲学报》、《中等教育研究》、《心理》、《学衡》等,覆盖了教育、农业、工业、历史、文学、哲学、心理学、理学等学科领域。文理、教育科教授刘伯明、陆志韦、王伯秋等发起组织“中国社会科学社”,刘伯明组织了“中国哲学会”,教育科与当时国内各大学及教育机关合组建立“中华教育改进社”,该社弥补了当时国内教育统计方面的空缺,“清末迄於民六,有政府统计可攷,民六以后之十年,前北京教育部,并无统计报告,仅有十四年中华教育改进社出版之全国中等以上学校统计。”[8]还有穆藕初建农具院,征集中外农具,从事试验,“以培养适合于社会所最需要之人材为标准,希望将来陶冶一种有科学思想有真人格有真办事能力之学生,以应用于现实之社会、而为建造国家之中坚人物”[9]为宗旨。可见,国立东南大学“科—系”建制,整合了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职能为一体。

系建制的采用很大程度上受到大学办学者学历背景的影响,国立北京大学蔡元培校长,数次赴德国、法国留学,考察过欧洲国家的大学教育。国立东南大学郭秉文校长,留学美国,获得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育学硕士、哲学博士学位,对美国大学教育有深入了解。两校长在民国初期,在各自执掌的大学采用学系建制,不是偶然,而是与其留学经历密切相关。中国近代国立大学突破“科—门”建制,采用“科—系”建制,还是对西方大学学系建制的移植,只是这一次并没有采用日本、德国大学模式,而是直接采用欧美大学模式。正是在蔡元培、郭秉文等广泛接触西方大学教育模式的校长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近代国立大学引进了学系建制,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规定“国立大学校各科分设各学系”[10],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学系建制。

三、本土尝试为导向的“院—系”建制

1924年成立的国立广东大学采用“院—系”建制,成为中国近代国立大学“院—系”建制的雏形。然而“早在1923年,蒋梦麟在代表杭州大学董事会拟就的《杭州大学章程》中,就曾设计了一个非常清晰的‘校、院、系组织体系。该章程较多地借鉴了美国高等教育的模式,是近代中国较早对‘校-院-系建制进行建构的尝试。”[11]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改大学院为教育部,14日任命蔣梦麟任教育部长,统筹全国教育事务。1929年7月26日教育部颁布《大学组织法》,规范了大学的“院—系”建制,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综合管理院务,各系设主任一人,主要办理本系教务工作,各系设系教务会议,由全系教员组成,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宜。学院正式成为大学的学科组织机构,下设学系,简称学院制。此后各大学用“学院”替代“科”,采用了“院—系”建制。

从世界范围看,学院产生于中世纪大学,最早的“学院”不是作为教学机构,而只是为贫困学生提供住宿场所,后来住宿式学院逐渐成为同一学科的师生共同生活和学习的教学机构。在美国,“学院制的实行主要是源于研究型大学的兴起。”[12]1876年建立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开创了美国研究型大学的先河,促进了哈佛大学、哥伦比亚大学、耶鲁大学等传统大学向研究型大学的转变,并纷纷采用学院制。“学院在大学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是一个分权的组织结构形式,适用于规模较大的多科性大学。”[13]因此,国民政府时期大学采用学院制,不仅是大学发展规模的必然趋势,也是大学未来发展方向的一种选择。中国近代大学“院—系”建制沿用至1952年的高等院校院系调整时期。

不同于单纯的学院制,国立中央大学(前身是国立东南大学,大学区制时期暂时改为国立第三中山大学和江苏大学)短暂尝试过“院—系、科”建制。学院下设系和科,划分出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的界限。“凡同性质之课目,在学术上能构成系统者为系;合适之课目,在应用上能构成课程者为科。”[14]按此规定,国立中央大学最先在学院中明确划分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科建制采用“院—系、科”建制。1928年11月15日《中央大学本部组织大纲》规定,国立中央大学学科建制如下:

“理学院设算学系、物理学系、化学系、地学系、生物学系、心理学系;

文学院设中国文学系、外国语文系、哲学系、史地学系、社会学系;

法学院设政治学系、法律学系、经济学系;

教育学院设教育学系、师资科、艺术专修科、体育专修科;

医学院设基本系(内分解剖科、生理化学科、生理科、药理科、病理科、细菌及寄生虫学科、卫生科)、临床系(内分内科、外科、小儿科、妇科及产科);

农学院设植物农艺科、动物农艺科、农产制造科;

工学院设机械工程科、电机工程科、土木工程科、化学工程科、建筑工程科、矿冶科、染织科;

商学院设银行科、会计科、工商管理科、国际贸易科。”[15]

从系、科编制看,文、理、法学院只设系,不设科,属于学理层面的基础学科;农、工、商学院只设科,不设系,属于应用学科范畴;教育学院和医学院不仅设系还设科,说明它们在学科属性上,不仅涉及学术型的基础学科,也涉及应用型的实用学科。随着1932年商、医两学院独立为国立上海商学院及国立上海医学院,学科建制也有多变动,院下设科全部改为系,变成全国统一的“院—系”建制。

国立大学“院—系”建制在制度颁布前后均有新的尝试。学院制的规定在1929年《大学规程》中出现,但国立广东大学1924年就采用了“院—系”建制,1928年国立中央大学还采用了“院—系、科”建制,并一直沿用至1932年。国立大学学科建制的改革与尝试为制度层面上大学“院-系”建制的规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坚实的实践基础,证明国立大学的近代化在学科层面上虽然有明显的外来性特征,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更多的是本土的尝试和探索。因此,中国高等教育的近代化绝不是简单的西化,是历经艰辛尝试后的本土化融合过程。

四、传承发展为先导的大学学科研究建制

癸卯学制规定的通儒院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大学研究机构。“通儒院,可以算是一种研究学术的机关,但这是法国法兰西学院英国皇家学院的成例,专备少数宿学,极深研几,不是多数学者所能加入的。”[16]1912年《大学令》规定大学设大学院,大学研究院以它所研究的专门学命名,如哲学院、史学院,突出“专门学+院”,而不是“各学科简称+学院”的读法,不能把它等同于学院制的称谓。大学研究机构的称谓强调以学科门类为基础建研究院,出发点就是促进学科的纵深发展。清末民初国立大学中既没有开办通儒院,也没有设立大学院,只有最早的研究所,随后才开办了研究院。

“国立北京大学于七年间拟设研究所,因建设费无从筹出,不能成立。”[17]1921年重组研究所,原定计划是设置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国学和外国文学等四个研究所,正式成立并运行的是1921年11月成立的国学门研究所,沈兼士任主任,具体分文字学、文学、哲学、史学、考古学五个研究室。国立北京大学国学门研究所之后,同时期办学较好的国立大学和教会大学也都曾设立大学研究院。根据1926年《创办大学研究院案》,“我国教部大学规程,本有大学得设研究院之条文。”[18]相较于20世纪20年代国立北京大学国学门研究所,致力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整理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立大学开设的研究所,开展科学研究,开发技术,研究领域涉及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广泛的学科领域,尤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的研究得到加强。

1934年5月19日颁布《大学研究院暂行组织规程》,以学科为基础建立了研究院—研究所—研究部。该规程明确规定大学研究院要招收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高深学术,具体划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医各研究所,以各学科门类命名,“凡具备三研究所以上者,始得称研究院,在未成立研究院以前,各大学所设各科研究所不冠用研究院名称……各研究所依其本科所设各系分若干部,称其研究所某部。”[19]每个研究所可设一部或数部,三个研究所构成研究院,研究院、所、部的设置均经教育部核准。与大学研究院制度相配套,1935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学位授予法》,从1935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以学科分类为基础的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或定型。”[20]该法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士和硕士学位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家授予。1935年5月23日教育部《学位分级细则》进一步规定文科、理科、法科、教育科、农科、工科和医科学位分三级,商科学位分商学士、商学硕士二级。其中,文科和商科下设政治学和经济学授予法学学位,法科下设商学授予商学学位。

五、引申的思考

从学科门类为基础设立“科”建制到以一级学科为基础建立“系”建制,“院—系”建制延续了以学科分类为基础建立学科组织的传统,开创了中国大学学科组织的学科逻辑模式。“学科逻辑模式是根据知识的学科分类来设立基层学术组织的模式。”[21]其特点是根据现有学科分类建立学科组织,认同学科现有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通过知识传播、扩展与应用,促进学科的纵深发展与横向交涉。

1952年我国通过大学院系调整,满足国家重工业发展需求,建立了大量单科院校,大学分为文理大学、单科大学和单科学院。至此“院—系”建制被“系—教研室”建制取代,系变成按学科门类设置的具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职能的行政教学组织,教研室是直接承担、计划和组织教学、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1985年教育体制改革,大学的“系—教研室”建制改革进入多样化发展阶段,出现了“院—系”建制、“系—研究所、研究室”建制、“系/系级研究所—研究室”建制、“院—系—教研室”建制、“院/系/研究所—研究室/教研室”建制等。其中“院—系—教研室”建制,造成学科层次过多,各级职能不明确,甚至重叠设置院系,造成学院下设学院,系中有系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大学学科建制,按照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学系),按照二级学科设置学系或者研究所等基层学术组织的做法十分常见。学院制的恢复,实质在于如何突破原来的“系—教研室”建制形成的校级集权管理模式,扩大学院和学系的学术自主权。归根到底是淡化行政权力,加强学术权力,促进学科的发展问题。比较而言,民国时期国立大学“院—系”建制与当今大学学院制的显著差别在于当时学院是建立在学科门类基础上,学系建立在一级学科基础上,相对比较简单统一。按照实践经验,“院—系”建制的学科层级越高,越容易拓宽人才培养口径,有助于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发展以及一级学科下二级学科的纵深发展和横向交叉发展。历史的借鉴固然重要,但面对当前学科不断分化和高度综合发展的趋势,大学学科建制不可能回到历史的起点。

为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综合性发展优势,及时沟通信息和建设学术团队,大学学科建制可以尝试“学院/研究中心—学系/研究所/推广部”建制。学科建设分工方面,学院主要负责一级学科点建设,为学科分化发展提供物质条件、财力保障和人员储备,学院并行设立以问题为中心的研究机构——研究中心,可以组合全校人力资源,致力于跨学科研究,随着研究问题的变化,中心人员重新进行组合。从组织结构角度看,这是典型的矩阵结构,中心的人员由各院系抽选出来,他们既归中心负责人领导,又属于原来院系领导,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学院下设学系和研究所,致力于二级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实现学科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职能。学系與研究所在人员上可以共享,在学科关系上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学系、研究所并行设立推广部,专负责社会服务事务。采用这种纵向分工与横向联系的组织结构,有利于组织人员的分工与协作。学院下设学系体现了纵向的分工,研究中心、研究所的建立与推广部的设置体现了横向联系。按照上述学科建制,形成纵向教学分级管理,横向教学与科研、服务相结合,学科为重心实现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发展与社会服务职能,既有利于学科的纵向深入发展,也有利于学科的横向综合发展,符合学科发展的基本规律。总之,大学学科建制变革尽量避免随意加设、裁撤、合并等做法,从长远考虑学科发展的空间,既要考虑大学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又要充分认识长期形成的学科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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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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