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和露娜系恋爱关系,2018年7月31日凌晨,张辉将露娜带至酒店,要求露娜归还项链和支付分手费,并强制露娜写下两张借条,其中一张为“露娜向张辉借项链一条、约125克、价值33000元左右,在8月1 7日归还”,另一张为“露娜向张辉借人民币95000元”。同日8时50分,露娜报案。2018年8月5日公安局依法传唤张辉,就2018年7月31日凌晨所发生的事情进行了询问,张辉对要求露娜书写两张借条无异议,称借款是因露娜要分手,作为吓唬露娜而用;项链在201 8年7月20日赠与露娜。现张辉要求露娜归还所借项链,及借条上借款金额95000元。
该项链系张辉在2018年7月20日赠与露娜。赠与行为已经切实履行,赠与生效。不能认定为此项链为张辉个人所有,且张辉通过强制的手段让露娜写下借条,并以该借条为理由要求露娜返还项链及金钱,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该借条的有效性,故张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露娜无需向张辉返还项链及借条上的借款金额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