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白凌
摘要:自媒体的本质是去媒介化,自媒体融合了传统媒体时代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的特性。万物互联将发展为万物直联、人人直联。去媒介、去许可的人与多人、人与物的直接联系将成为现实。互联网出版和传播技术的质变,将导致出版模式和体制的巨变,并由此改变传统体制下的出版权力关系。自然人(公民)是自媒体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
自媒体以人为主体的表达模式,可能导致出版单位在自媒体出版的缺席,影响传统出版管理模式对自媒体网络出版的管理基础和着力点,使以单位为基础的网络出版管理体制面临管理困境。网络出版制度的核心是出版权力关系。自媒体的管理,既要管平台、管内容,又要管主体,而且归根到底最终要落实到作为责任主体的自媒体主(自然人)的头上。当前自媒体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把本来属于公民权利范畴、具有人身性质的自媒体放任为网络公共媒体,把公民的个人行为和公共媒体企业的经营行为混为一谈。
关键词:网络出版;自媒体管理;出版权利;表达自由
国家、社会、个人的结构关系是理解出版权力的基础。2018年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约谈10家自媒体平台,要求对自媒体乱象全面自查自纠,标志我国进入重拳整治自媒体之年,①我国现有的网络出版管理制度体系②是一个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都立足于以单位为管理基础和行为主体、责任主体的网络出版管理模式和体制。③
作为在网络空间舆论场中拥有话语权的最大群体,自媒体对网络出版管理制度的挑战,不仅仅来自于所谓的“互动性”或“无国界性”,而是自媒体有可能把话语权归还给个人,帮助其借助网络传播,不需要借助传统媒体,以个人的名义向社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对公共权力及公共政策提出个人的观点、意见、主张,以此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影响国家公共政策,监督国家权力。自媒体是互联网时代“一个人的出版”。当资本和社会组织假借自媒体之名,进入网络出版行业时,他们之间的区分和联系在哪里?是从权利的角度还是从权力的视野来定位、规范自媒体?当前自媒体乱象对出版管理制度是法律政策的规避还是制度的创新?本文试图研究回答这些问题。
一、自媒体对网络出版单位管理模式的挑战
1.自媒体是公民表达自由的进步
自媒体是指公民个人借助网络数字传播,直接成为网络内容的制造者、传播者和消费者,并将三者直接融为一体,提供、分享、交流自己的意见并达到一定的公众公知的途径。④我国在2017年底已有7亿网民和270多万自媒体人⑤,自然人(公民)是自媒体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网络以人为主体的表达模式,使以单位为基础的传统出版管理体制面临挑战。
在從信息社会到传播社会的变迁中,出版并不是新生事物,它是人类最为基本的权利,它隐含并超越于人类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具体活动,是政治意识形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们表现为由市场所支配,由资本所驱动,但这只是一种表象,归根到底出版是出版者(不仅仅是作者)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在不同意识形态和政体存在的当今世界,最终是国家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出版是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的统一。从“注意力集合体成员”到“公众成员”⑥的桥梁是什么?是利益诉求和政治意志。当一个个体试图以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言论实际也是一种行为)去影响公共政策,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时,他就从个体演变为公共成员,他的自我表达就成为自媒体,并由此具有社会和政治属性。
2.自媒体出版的本质是去媒介化
网络出版有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网络出版服务和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⑦按照我国现有网络出版管理制度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传统出版管理制度构建的基础和核心是单位,通过单位来实现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彻底打破了单位(媒介)对出版的垄断,单位不再是出版必不可缺的条件。自媒体融合了传统媒体时代人与人的传播和人与群的传播特性。出版单位在互联网时代的缺席,直接摧毁了传统出版管理模式对自媒体网络出版的管理基础和着力点。卡斯特认为:大众自传播是传播在当代社会中的新特点。它是大众传播,因为它可以传播到互联网上的任何一个网民;它是自传播,信息内容的产生、信息的潜在接收者都是自发的,内容也是自我选择的。“传播的三种形式(人际传播、大众传播、大众自传播)是并存的、相互影响并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⑧互联网使传播者、受众、介质三者的角色和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甚至混为一体。人际传播借助网络的即时互动,突破了规模、时间、空间、技术和成本的限制,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的界限变得毫无意义,充分验证了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是人的延伸”。以智能手机和手提电脑为代表的移动终端变成网络世界的移动节点,随时随地地接受、分享、创造、交流着各种信息,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新闻出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去掉了作为媒介和发布平台的环节,网民不用依靠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就可以直接发布出版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自媒体在这种意义上成为网络时代“一个人的出版”。
3.网络出版管理制度的本质是网络出版权力
网络出版管理制度的本质是网络出版权力对公民网络出版权利和能力的规范和制约。网络对出版最直接的改变就是使人的出版能力提高,使原来被垄断的出版行业变成人人都是出版人,并以此为突破点,影响和改变出版和传播权力关系。
出版权利和出版权力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它们的区分,在自媒体乱象中具有特定的现实意义。出版权力(传播权力)是权力等外界因素对出版的影响,表现为权力对出版的促进、限制甚至禁止。在现实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权力对传播的关系表现传播权力,不仅体现为保障和促进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相一致的传播,更主要的是限制甚至禁止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相对立的传播。约翰·B.汤姆森把这种以信息和传播手段为手段,以文化机构(教堂、学校、媒体等)为载体的权力称之为“象征性权力”,是“通过生产和传播符号形式介入事件过程,影响他人的行为,甚至制造事件的能力”⑨,与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强制权力并存。出版权力作为传播权力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多维存在形式,特别是其在政治意识形态和舆论导向上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排他的主权行为。自媒体对网络出版管理体制挑战的正是出版权力对表达自由权利的影响与控制。
二、自媒体的无许可模式对网络出版内容许可制度和审查制度可能的冲击
1.自媒体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自然人
作为媒介,自媒体是“普通大众如何提供和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允许人们彼此分享见解、信息、思想并建立关系的在线数字技术平台”。主体是普通大众,特点在于社会性和互动性,与所谓的“主流媒体”的区别在于,每个人都可以创建、评论和添加社会化媒体内容,即媒体主自身的参与。参与式文化(participatoryculture)是当今互联网发展的趋势,也是自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乃至其他网络媒体的显著特征。
自媒体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其与社会公共媒体的本质区别,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私权利的范畴。自媒体是一种特殊的网络出版形式。自媒体人作为网络出版的行为主体与网络公共媒介中企业作为网络出版行为主体有着本质的区别。自媒体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自然人,其传播行为是自然人的个人行为,不需要法律或者行政部门的特别许可。微信、朋友圈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它把网络人际交往限定在认识者(熟人)的范围,实现了人与信息的绑定和关联。“人和信息在社交媒体上是一体的”⑩,出版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利,自媒体表达权具有天然的人身属性。社会组织对自媒体的介入,导致自媒体的行为主体由自然人演变为社会组织,却不承担传媒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有学者认为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网络自媒体的主体,自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微博、个人日志、个人主页等。?网络出版管理体制中也把社会组织和机构、信息平台纳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归入自媒体的范围。2018年的自媒体整治就以国家网信办约谈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网络自媒体平台为发端。
个人和机构(社会组织)的公众号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在出版性质、行为主体、目的性、主体责任、归责原则等方面属于完全不同的网络出版形式,但却由同样的政策和法规所规制,这必然导致管理的混乱。个人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在法律的角度是自然人,在政治的角度是公民。他不能是公司、组织、机构团体,其职业是自由职业者。自媒体从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承担权利和义务,所行使的公民表达权,非经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被限制和剥夺,是一种宪法性权利。机构所拥有的公众号,以组织机构为主体,以机构所拥有的财产为限度承担权利和义务,其经营范围、传播内容和范围是由相关权力部门和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限度的,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准。
2.自媒体不应具有新闻媒体属性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所从事的网络信息的釆访、编辑、出版、发行是国家实行批准和许可的活动,主体资格只能经过特定审批获得,是一种特殊主体资格。把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的提供者)和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关系直接理解为内容与渠道、釆访与发表关系,实际上是错误地、间接地赋予了自然人个人新闻釆访、编辑的资格。使门户网站和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借助网民表达自由,规避了按照法规应该具备新闻釆访资格的限制。
自媒体所行使的公民表达权利,网络新闻所代表的新闻釆访权利与资格,彼此既有交汇,更多的是相对独立和区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公布后,有关管理部门明确表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是不需要获得许可的。?
如何规范和管理自媒体人的出版权利,是网络出版和自媒体管理的痛点与难点。我国对网络公共媒体实行新闻釆访、编辑和出版许可制度。有出版平台而没有新闻釆访权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缺乏编辑和出版平台的自媒体人相结合,规避了政府权力部门对新闻和信息的釆访权、报道权的控制。自媒体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权利越位和角色错位,是网络出版管理失度与失控的主要原因。
2017年制定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似乎试图改变网络出版管理模式,从网络信息内容的角度对自媒体进行规制,但范围却局限在“互联网组群信息服务”上?。把自媒体人的范围限定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范围内,把主体责任人定位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信息内容提供者(自媒体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的责任没有定为重要责任,其根源在于只以单位为管理对象的惯性管理思维和模式。
3.自媒体模糊了网络社会的新闻、出版、影视的行业边界和管理边界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把自媒体内容的发布者作为责任主体,实现了出版管理制度在线上和线下的统一。《规定》对直播形式的自媒体的主体资格和自然人做出了严格区分,把直播自媒體纳入网络公共媒体的范围进行管理,要求“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这是我国现行网络出版管理的重大突破和尝试:根据网络自媒体的出版的不同性质,对其进行区别化管理,此处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该被理解为自媒体媒体主。
网络直播属于新闻、出版、演出还是影视或音像的管理范畴?自媒体模糊了新闻、出版、影视的行业边界和管理边界,意识形态在线下的垂直管理模式在网络社会变得滞后。2019年最流行的短视频是网络新闻还是网络出版物?这个在线下两条管理体系中泾渭分明的管理对象,在网络社会变得混沌不清甚至无法区分。
直播是否属于网络出版的范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但直播属于自媒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明确的。自媒体可以是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甚至是其中各种的组合。短视频直接颠覆了传统新闻影视出版的分类,为网络出版管理模式和体制的创新带来了机遇。直播类自媒体具有公共传播属性,不是简单的私人空间,应该纳入网络出版管理的范畴。
三、社会资本对自媒体管理的影响
社会资本借助自媒体规避了网络出版管理对资本的限制,自媒体资本化的最终结果是从公民言论自由变质为资本言论自由。
1.自媒体的资本化趋势
资本对自媒体的角逐的本质是对出版行业的参与。出版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商业运作的过程,是资本追逐利益的过程。出版偏离了固有的认识、交流、互动和协作的功能与属性,打上了资本的烙印,把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网络出版的终极目标,自媒体中的娱乐至死现象便是其中的极端例子。
以自然人为行为主体的自媒体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投资,因为自然人不具备网络出版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媒体经营的主体。
社会资本绕道自媒体进入网络出版,实质是一种对法律和法规的规避。我国现行网络管理制度对社会资本、外资进入出版行业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自媒体的资本化使自媒体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由自然人异化为组织机构或企业,以自然人之名行资本和社会组织机构之实,规避了出版权力对资本与社会组织在网络出版领域的监管。丁香医生?、河南思客?、罗辑思维等由自媒体向网络社会公众媒体的进化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案,它们是当前自媒体繁荣和异化的代表,为出版权力规制自媒体的网络出版提供了现实的样本。
2.自媒体资本化的负面影响
“新媒体技术从诞生之日起,就蕴含了某种为资本和权力服务的基因,我们需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即什么是新媒体、新媒体正在以及将要如何发展等,针对以政治资本为基础的话语权力展开反思”?。互联网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平台本身就是资本的产物。大型互联网跨国公司凭借先发优势,拥有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顶级的资源、最发达的渠道、最丰富的流量,代表资本在互联网不可动摇的话语权。正如A.L.利布林(Liebling)所言,“拥有媒体的人才拥有新闻自由,反映出财富的多寡”?。自媒体的观点和内容能否被社会舆论所关注,上升为社会公共议题,离不开平台的推送和帮助。平台对于自媒体出版权利、参与能力、参与程度乃至参与过程,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对自媒体的选择和推送以网络服务平台所有者的利益和意志为基础和前提,反映的是平台所有者的意志和选择。自媒体的出版与传播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和意志的演化过程,始终没能离开社会政治意识形态的范畴,是社会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自媒体的出版权在形式上属于自媒体人,但互联网参与式文化的决定权和影响力掌握在平台所有人手中,网络资本的所有人和所有权才是互联网参与文化的核心。自媒体由于资本进入所产生的异化,反过来压缩了自媒体的网络出版空间,使自媒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去媒介化,一是对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的过度依赖。后者实际是对自媒体的反动,使自媒体成为资本的工具。社会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导致社会出版权力的不平等分配。这是网络出版与传播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自媒体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仍然是网络话语权力的归属问题。
3.自媒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当自媒体行为主体的自然人接受资本的投资,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媒体经营活动时,其行为和主体性质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不再是单纯的个人,而是一种组织行为;其发生了自然人向媒体企业的蜕变,需要相关权力部门对其经营范围、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釆编许可、内容审查等进行一系列的批准和审定。当前微信公众号倒卖猖獗,各种刷流量行为泛滥成灾,主要原因就是把本来属于私权利范畴、具有人身性质的自媒体放任为网络公共媒体,把公民的个人行为和公共媒体企业的经营行为混为一谈。
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的自媒体,实质上是商业出版发行行为,是网络公共媒体行为。强迫自媒体商业化的原因不是技术任务,而是媒体资本。资本追逐利润的冲动,使互联网平台将互联网用户的数据和使用行为商品化。自媒体的终极目标是公民的表达,离开或者忽视自媒体的表达目的,必然难以出现独立思考的、理性的、具有批判性质的自媒体人。“社会领域更适于被看成是由分散的差异个体所组成的网络,这些差异个体陷入了一种流动而不断变化的相互关系的关系中。”?对待自媒体,应该按照其现有的性质,在网络主权主导的网络治理结构下,对其进行本质的划分,……正本清源,纳入国家权力的管理范畴。21
网络出版制度的核心是社会权力关系和出版权力关系。互联网出版和传播技术的质变,将导致出版模式和体制的巨变,并由此改变传统体制下的出版权力关系。去媒介和无许可将是网络出版的常态,万物互联将发展为万物直联、人人直联。去媒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直接联系将成为现实。网络出版是人的传播也是社会传播,是人的行为也是社会行为。互联网是一种政治工具,网络时代的信息与传播已使自媒体变得无处不在、含义极为繁杂。“必须防止过去曾经是拉近人们距离的重要因素的信息与传播而今成为制造误解和仇恨的加速器。”22
注释
①2018年11月16日,中共中央網信办官网发布消息,约谈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搜狐、网易、UC头条、一点资讯、凤凰、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网信北京”微信公号2018年12月25日称,截至12月18日,各平台共删除各类违法违规自媒体信息49.6万篇,关闭违法违规自媒体账号11万个。
②主要由《网络安全法》《网络出版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构成。
③国家对网络公共媒体的行为主体资格实行政府审批和许可制度。在体制上是制、播分离,采、编分离。出版权力是主导和决定性力量,直接对平台和公民行使出版管理权。
④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发布的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Media(自媒体)”定义:“是普通大众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和新闻的途径。”见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69930768.html.
⑤2017年自媒体从业人员生存状况调查报告[R/OL].http://www.iimedia.cn/48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