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怡蓉
摘 要:公司高管作为公司最直接的管理者,他们享有广泛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是,他们的某些不当行为也会给公司带来厄运。为了防止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高管不当行为的损害,必须对高管的行为予以规范。
关键词:公司高管;忠实义务;法律责任
0 引言
公司高管作為公司最直接的管理者,他们享有广泛的权利,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但是,他们的某些不当行为也会给公司带来厄运。为了防止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受到高管不当行为的损害,必须对高管的行为予以规范。我国《公司法》通过原则性规范和列举式规范相结合的方式设定了忠实义务,列举了七项高管不能从事的行为。高管对公司忠实本是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现已通过法律将其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若违背忠实义务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公司高管概述
1.1 公司高管的范围
公司高管是指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我国《公司法》对需要遵守忠实义务的高管的范围做宽泛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高管并不时以工商登记为必然要件的,很多没有登记的人员,只要其职务及工作范围符合高管的实质性要件,也应该将其作为高管认定。
2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概述
2.1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含义
我国《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了高管应该遵守忠实义务,也列举了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但关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含义在立法上却只字未提。高管在执行公司的职责时要“忠人之事”。在高管与公司这个社会关系中,高管在履行职务时,要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对公司忠诚,不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2.2 公司高管忠实义务的特征
高管忠实义务是一种信赖义务,要求高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公司利益至上作为作出决策和执行活动的最高准则,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给公司造成损害。其为高管设置了一条“道德标准”,是民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在公司法的体现。公司对高管的品德、才能表现出的是信任与信赖。高管对公司表现出的是诚信,高管基于公司的这种信任而接受委托进行经营管理活动时,就应当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履行忠实义务,不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若高管违反了忠实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则会推定高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且这种违约责任在原则上是不能免除的。除了赔偿损失外,公司还有权对高管行使归入权,将高管获得的收益收为己有。
我国的《公司法》通过概况的方式直接规定董事、高管等人要遵守忠实义务,后面的条款具体列举出高管遵循忠实义务而不得实施的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种通过列举的方法阐述忠实义务,不能把这种概括性极高、集束性极强的高管忠实义务的内容完全展现的。故学者们在研究高管忠实义务时,常根据些共性把高管的忠实义务划分为几种主要的类型。
3 我国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完善
3.1 相关司法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受理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案件的主要是基层法院,但对于基层法院作出的判决中有超过一半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这种情况说明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案件的标的额基本不高但是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却很复杂。由于法律对这些内容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标准,法官只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裁量,法官所认定的法律关系有很的大部分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所以就需要对这些含糊不清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标准,以减少司法资源的重复使用。
虽然《公司法》列举了七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高管的不当行为却无法与这七项完全对应。但是《公司法》中没有有关忠实义务含义的规定,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时缺少具体判断标准,为减少裁量错误的情形出现,我国《公司法》可就忠实义务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自我交易条款的适用情况来看,适用自我交易条款比较少,因为是自我交易的主体范围过于狭小。在我国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的主体和其他忠实义务的主体相同,但在英、美等国家通常会把第三人也纳入主体范围进行规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归纳出该类相关案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是违约责任和忠实义务竞合时给适用何种方式解决。现实社会中,公司为了让自己的权利获得更多的保障,会与他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以便于通过合同追究高管的违约责任。此时,高管便同时有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责任竞合的情况。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追责方式:有的公司会依据《公司法》追究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有的公司会依照合约追究高管的违约责任,有的公司会就这两种责任一同追究。故可参照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解决办法,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就这两种方式做择一选择。
3.2 相关法律条文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法条内容清晰明确尤为重要。但高管忠实义务的相关法条中却也存在条文内容模糊不清的现状。如根据法条的规定,高管若想从事自我交易行为或竞业行为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许可方能进行。但是至于许可的程序如会议的具体召集方式、表决方式等却没有提到。
有很多原告会把股东的同业竞争和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混同,将其归纳到忠实义务范围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同业竞争目前还不是《公司法》规制的侵权行为,因同业竞争公司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公司只能通过《侵权法》进行保护。面对条文中程序上的漏洞我们可以通过立法对许可程序作出规定也可以让公司通过章程的方式制定许可程序。面对条文中含糊不清的用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
4 结语
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制度虽然很多内容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但是对学者们的观点进行总结便能发现共同点,这一共性便是忠实义务制度最本质的特征,要想充分了解忠实义务,需对司法判例进行分析。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上诉率普遍偏高、法条的部分表述含糊不清等,相信随着法治的发展,公司高管的忠实义务制度会不断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