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嘉林 丁艺伟 王小翠 宁梦芹 淦莉洛 欧阳群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人们发表言论营造更好的自由空间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方面的困扰。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在互联网时代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规范,明确好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度与保护,成为我国当下处理网络言论自由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言论自由;界限;保护
1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概述
1.1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概念
一直以来,关于言论自由的含义,都存在许多不同的学说, 对此一向很难形成统一的概念。但是“言论自由”的说法已被广泛地使用于国内外各类宪法、宪法性文件以及国际人权文件中。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是《宪法》对于我国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同理,互联网下的言论自由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是人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想法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的意见,但是这种权利是有限度的, 即不损害被议论人的基本权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越来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与交流方式,互联网时代下人们言论自由表达形式多样化,同时网络言论自由内容对他人损害也更普遍,因此对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限度与保护也成为了新的课题。
1.2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作用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与传统言论自由不同,其作用更加明显。一是网络打破了传统信息传递方式,人们不但可以便捷地获取资讯、丰富生活,也可便捷地传递信息;二是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选择匿名发表言论,物理空间的距离和网民身份的虚拟增强了人的安全感,政府也可利用网络更多关注和获取民意;三是人们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言论有时能够为打击犯罪,揭发腐败等发挥重要作用。
1.3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潜在危害性
在开放的电子虚拟网络社会,人们能在网络平台听取不同的意见,发出不同的声音,甚至是完成网上的集会活动,这无疑存在着对他人和社会危害的土壤。一方面,信息的发布者会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发布和传播信息时难免会加入个人见解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发布,导致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客观物理空间的距离和身份的虚拟为违法犯罪者提供了庇护,在好事者或是恶意者的刻意误导下,在网上发布虚假或恐怖信息,网民极易被煽动而做出非理性举动,使其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造成多数人的暴力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
2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有限度的, 传统言论自由的界限不得损害被议论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及公共利益,这一界限同樣适用于网络时代下的言论自由。
2.1 以保护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界限
公民对自己生活以及个人信息享有不受他人侵犯、利用、公开等权利,隐私权、名誉权在我国法律上隶属于人格权项下,同时在侵权法中有专门针对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性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实施的是法律保护,此外法人、组织也有名誉权。互联网时代有些人或者盈利性机构为博人眼球或者谋取利益而恶意散布他人隐私、侵犯名誉。对于此类行为, 应当明确立法对隐私权、名誉权保护这一界限。
2.2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界限
网络时代给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 但网络时代下言论自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例如一些个人或者媒体会在网络上将个别事件过分渲染而引起社会矛盾, 还有的在网络上对某些自然或者社会事件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者造谣, 引起社会恐慌。对此,极有必要加强监管, 让公众和社会明确言论自由必须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界限。
3 互联网时代下言论自由的保护
3.1 完善立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界限确定与保护
对于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制,仅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关于网络犯罪的罪名,《侵权责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也对网络言论自由有部分规定,但都散见于内容之中,缺乏系统性,缺少专门、权威的立法。据此现状,应当加强和完善立法,秉承对公民正当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保障的原则,加强规范,从立法上协调好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减少笼统和宽泛的违法定义,以便精确地判断言论是否违法,同时对超越界限的行为规定责任。
3.2 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网络言论进行管理监督
网络既然能够利用技术为人们搭建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就更应当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这需要政府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引导互联网行业的自律,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净化网络环境;同时更需网络运营商履行好自身责任和义务,建立良好的网络平台。虽然当前网络中已经应用了一些过滤技术对敏感词汇等进行阻却,但并没有起到根本性作用,应当结合立法对网络言论自由界限规定,设定具体标准来规制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例如当前已经有网络平台利用用户控制技术进行规范,效果就很显著。
3.3 公民和媒体自身要加强自律
作为公民、机构组织以及媒体,需要加强法律学习,加强自律,保持基本的理性;尤其是公民,在网络上发表言论要合法合德,不能利用网络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造成生事,不散播虚假、恐怖等危害国家和社会的信息,要争做新时代守法遵法用法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展.从法理角度分析网络言论自由[J].法制博览,2018,(01):231.
[2]张雨, 敖双红.论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03):89-96.
[3]李会彬.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范围——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法治研究,2014,(3).
[4]石岩.浅析我国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限定[J].法制博览,20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