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仕伟 姜新宇
摘 要 我国正在积极推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刑法与道德同样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刑法应当以道德为基础,传播道德规范。刑法层面的法治与德治对于我国死刑问题的启示,以及充分发挥刑法的道德教化作用,更好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 刑法 道德
中图分类号:G415文献标识码:A
0前言
古语向来有以德服人的说法,现阶段,我国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正在积极推行以德治国,努力把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现代化法制国家。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一直从统治阶级的角度来定义刑法,把刑法当成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但是对如何实现刑法正义却没有详细的解释。这些深层次的哲学问题似乎被淹没了,这一种不认为立法者与公民之间达成某种契约是构建一个法律体系的必备要素,法律被认为是简单地作用于公民——无论它碰巧道德还是不道德,公正还是不公正的观念应该得到改变了。
因此,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问题就值得我们讨论并反思了。
1刑法的功能
伟大的哲学家马克思曾经说过,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所以我国制定刑法最开始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刑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来说是绝对的,但是想想马克思的话,他对于保障人的权利来说是相对的。这与我们说的刑法制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并不矛盾。
2道德的基本概念
道德,顾名思义,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维系的,对其他人的行为进行善恶的评价,从意识形态的角度考虑,道德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包含原则、行为规范和善恶等。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之中,道德一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秩序维护手段,道德始于老子“道生之,德畜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古语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这里也谈到了道德,这个道德的意义就更加的宽泛,表示在处理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原则和行为规范,这也是古人最看重一个人道德的所在。
3刑法与道德的关系
我们在文章开头说要建立现代化法治国家,就要把刑法和道德紧密的联系起来,因为刑法和道德都可以维系社会关系。只不过各有自己的调整范围与偏重。刑法和道德是相互支撑和辅助的,两者缺一不可,刑法的实施有赖道德提供支持作用,反过来,刑法对道德也具有保障作用。
3.1刑法是宣扬道德的工具
道德规范分为社会有序化要求的,也就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可以采用非法手段谋取财富、不可以故意伤害他人等;道德规范还包括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则,如友善的对待他人、互助、诚信等,这些有助于提升公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社会道德包括许多,但是这些道德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刑法立法后,把这些道德规范化了,使这些道德也有法可依,加强了道德的法律效果。
3.2道德是刑法的基础和评判标准,推动力量和有效补充
道德是刑法的理论基础,道德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会影响刑法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比如我国古代社会讲究“百善孝为先”不孝是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刑法和道德是彼此依存的,刑法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同时刑法中又包含着道德,因为没有道德的法律最终不可能被公众接纳,因为那不是“善法”。道德是刑法运作的社会基础,提高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的道德观念,都能对刑法的运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道德除了可以作为刑法的立法基础外,还可以对刑法起到补充作用,有时候一些人的恶劣行为可能不足以用刑法为其量刑,更有甚者可能无法可依,这时候就可以以道德的标准约束他们。
3.3道德和刑法的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显得对社会秩序的稳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果违背就会产生危险,侵害他人的权力,破坏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时候,立法者就會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比如现在特别猖狂的猎杀珍稀动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威胁到濒临灭绝的动物的生存,考虑到这种行为的恶劣性,国家将其纳入刑法的范畴;相反,经过调整,以前一些属于刑法范畴的行为,逐步退出刑法,改为道德约束。
4刑法层面的法治与德治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维护社会秩序最强有力的手段,因此在刑法层面就更需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了。
4.1关于死刑废止问题
国际上的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但是废除死刑并不是说废就废,这需要许多前提基础,例如我们国家,国民素质还没有上升到一定的层次,如果盲目的废除死刑,不仅不会使犯罪率降低,还有可能使其上升,因为在我国实行的死刑,并不是为了改造犯人,这符合我国传统“杀人偿命”的普遍道德观念,即对于故意伤害他人性命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等,或者是故意剥夺他人道德生命的犯罪“强奸罪”等穷凶极恶的犯罪处以死刑,是符合我国民意的,也是符合现行我国道德观念的。所以如果真的要减少死刑,我国必须从根本上根治犯罪,除了加大力度提高我国的国民素质,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使死刑立法回归到道德的标准上来,例如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走私类犯罪、伪造货币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取消正是克减死刑立法政治性的表现。
4.2发挥刑法的道德教化作用
自古以来,我国司法传统都有一种“道德教化”的法律意识,儒家提出“明刑弼教”的思想一方面肯定了刑法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肯定了道德对当事人的感化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道德教化作用,要求刑罚不但能发挥教育功能,还能使罪犯受到感化,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的生活。
5结束语
为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笔者认为在刑法层面也应当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坚持依法治国,发挥我国法律为主导治理国家的优越性,用法律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与此同时,绝对不能忽略德治的重要性,加强人民的社会公德,使德法结合,更好的治理国家,实现现代化法治国家的雄伟宏图。
参考文献
[1]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
[2] 刘远.刑法的道德性与政治性[J].法学论坛,2007(05).
[3] 曾粤兴,于涛.刑罚的伦理分析[N].法治研究,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