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信访现状特点及问题分析

2019-09-12 12:19毛奕鈊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信访工作师生主体

毛奕鈊

【摘 要】 高校信访的法治化迫在眉睫,且与一般信访而言,高校信访具备特殊性。研究高校信访现状,对其主体和问题的特殊性进究阐明,有利于促进高校信访的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 高校 信访 现状特点

1.研究意义

在国家信访法治化背景下,校内信访制度的法治化已然迫在眉睫。然而在学界,关于教育信访、高校信访的研究还极为匮乏。2019 年4月 26 日,笔者在未限制时间区间情况下,于www.cnki.ne以“高校信访”为关键词,检索到文献共计50 份,其中硕士论文 2篇,期刊及会议论文 48篇,法学类期刊只有2篇,更无一是核心期刊。可以说,与高校信访在学校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相比,学界对高校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有鉴于此,本文将从分析公立高校信访的现状特点的基础上,探析现在高校信访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公立高校信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2.高校信访现状

要使得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就需要发挥信访工作“润滑剂”和“窗口”的作用,下大力气畅通信访渠道。高校在各自具体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了多种渠道,争取全方面的了解师生的真实想法。目前,在进一步做好传统的来信和来访工作的同时,几乎所有学校都开通了以下信访渠道:

1)在校园网首页显著位置建立书记信箱和校长信箱。师生们可以借助现代通信技术,足不出户地将对学校重大政策的建议或意见反馈给學校领导,及时、便捷的沟通方式减少了因中间环节过多而造成的信息失真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2)建立立体旳信访网络。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立体信访网络。创建学校领导总负责,信访办公室协调管理具体工作,学校各二级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网络,积极调动二级部门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学校和部门信访工作的良性互动沟通机制,牢固树立基层问题基层解决的工作思路。如天津医科大学规定各大学医院、院系及全校所有处级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信访工作。

3.高校信访特点

3.1高校信访主体和内容的多元性

高校信访主体人员是复杂多元的。除社会类型的信访人以外,就学生而言,包括在籍、访学进修、继续教育等不同类型;就教工而言,从工作性质上看包括学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两类,从身份类别上看,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编外人员。不同的身份类型一方面意味着其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定位有所不同,相应的诉愿处理方式也有差异。

而且现在高校各项工作的开展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深,以前高校信访的客体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但现在已超出了校园内部事物的范畴,只要是与学校发生联系的各行各业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信访人。就比如说与我校因为合同问题对簿公堂的津沽学院原建筑公司,就可以是高校信访的主体。

多样的主体也就意味着诉愿的类型的差异,比如劳务用工人员一般不会发起有关学术问题的信访,工资、离退休待遇问题使他们要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学术群体发起的有关职称评定、学术道德等方面的投诉,往往是高校所独有的,其处理机制相应也比较特别。教务涉及的招生录取、考试成绩问题,这些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都成为高校信访工作的热点。还有的学生会反映食堂饭菜价高量少,住宿条件差,奖学金评比不公平等是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

另外,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大学城建设的如火如荼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而土地这个作为传统社会安身立命之本的特殊资源,在发展迅猛的社会转型期,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矛盾也自然随之而来。高校建设用地的征缴、部分校内新建房屋的分配使用等等,都成为高校信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房屋分配的信访缘由,往往会演变成难以解决的缠仿,烂仿。这既因为房屋价格高,又因为高校相对社会而言,相对封闭和人员固定。信访人总会感觉找对领导,施加压力,学校会根据校内人情或维持稳定的原因,对他的诉求进行妥协,哪怕是无理诉求。

3.2高校信访学生主体的特殊性

学生主体,相对于社会信访的主体更具特殊性。这不仅因为在学校老师承担家长的角色,对学生进行授业与管理。更因为学校掌控着校内学生的生杀大权,不论是考试成绩、奖学金还是记过或者退学警告,都对学生的权益有着影响。相比社会中的行政机关主体,更具权力和影响。而且大学阶段的学生多处于青春末期和青年初期的交汇阶段,他们的思想意识逐渐成熟但还不稳定,进入大学既使他们带有迈入高等学府的成就感,同时乍一独立学习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迷茫。身心发展特点也让他们呈现出困惑、孤独、苦闷等特有的情绪情感体验。他们更自信也更迷茫更敏感。相对于社会信访群体更稚嫩,更加缺少社会经验,面对事情有时会盲从老师的意见。处理公正还好,若出现不当处理结果,很可能会做出过激结果。从现实情况中也可以看出,学生跳楼,伤害他人不在少数。探究原因,往往是处理事端过于简单甚至是不公的原因。

3.3高校本身的社会角色具有特殊性

高校信访工作在国家信访制度中具有特殊地位,同样也使高校信访工作更容易产生激烈的冲突,造成极端的后果。例如社会信访人在与高校展开信访工作时,往往认为高校作为文明单位可以当成软柿子随意拿捏,因此很多人会采取威胁、恐吓、自杀、集体闹事等极端手段,引起媒体曝光,从而造成恶劣的校园影响和社会影响,而高校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往往不能以法治的力量进行解决,只以无条件满足闹事人要求的结论来息事宁人,长此以往导致信访工作严重缺乏有效性。

4.高校信访的问题分析

4.1 高校信访在学生主体中缺位

虽然有数据表明近年高校信访的总量逐渐增多,但笔者对身边同校不同校的同学进行询问,发现没有一个了解本校高校信访这一政策的。两相对比,这无疑是一件奇怪的事,当然,这与高校有多种政治参与形式的原因有关,比如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等机构。但笔者觉得,这与校方未向学生主体对信访制度进行宣传有关。在开学典礼上,校方会对学生在校的生活学习各种方面进行介绍和要求,但很少会对学生怎么具体维护自己的种种权利,进行详细介绍。虽然在学生手册中有着具体的学生申诉规定,但不主动介绍,以校内学生的特点是很难会自己翻阅的。另外,与国外高校学生会相比,很难说国内的学生会保护学生权益是其主要工作目的。这样既不主动介绍又没有相应机构,进入大学的稚嫩群体是很难保护自己权益的。也难怪很多人说,与上班族相比,学生更是弱势群体。毕竟学生是没有相应劳动仲裁的制度的。

因为高校学生自身没有社会经历的特点,出事往往会听从老师的安排。先不说处理是否公正,有的老师因为涉及自身利益或者觉得麻烦,会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学校情况复杂等原因对学生进行劝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更是常见。事情没了,更谈不上申诉信访了。笔者就在论坛上看过,一个同学因为老师打错了成绩,错失了出国机会。而当他想要信访申诉时,导师,院里领导以信访申诉会对该老师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对他自己造成不好结果来劝告他。最后这名同学也心灰意冷,没有选择出国。

如果把校长信箱,高校官微申诉也当做高校信访的一部分的话,那说高校信访在学生主体中完全缺位就不确切了。当然这是在向校长信箱高校官微申诉得到有效回应的前提下。就目前现实情况而言,虽然现在基本每个高校都匹配了校长信箱等互联网媒介,但真正能得到有效回应的又有几个呢。笔者就曾因为自身遇到的校内规定不合理情况,分别向校长信箱和官微进行了反映沟通。校长信箱至今对我没有回应,官微虽然客气的询问了我事情经过,表示会联系相关单位并告知我相应结果,但也是失联至今。

从现实情况中可以看出,就现在的互联网形式很难说是对高校信访进行了有效补充。其原因也很简单,按正式的信访形式,是要留下记录并且根据规定要必须进行回馈的。而互联网形式信访是没有这种强制规定的,能不能得到反馈回复全看运气和缘分。这无疑对保护学生权益是不宜的。所以笔者建议,高校还是要对学生进行高校信访制度的宣传和指导,否则该制度的设计失去了其特色和意义。另外,就互联网信访这种形式,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规定,先不说事情是否能得到解决,但及时回复回馈是应该要实现的。以社会信访来说,即便是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进行评论,也会很快得到回应,有的甚至还要电话回访,询问是否解决问题。在当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校就互联网信访形式不进行回复,笔者认为是有违法治精神的。从根本上看,还是校领导只注意了形式,而没有从法治的实质上看待高校信访问题。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不可取的,本是便利于师生的优良设计,不能反而损害了学校形象,这对高校法治建设是没有益处的。所以建立了高校互联网信访机制,就应该配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不能使其成为摆设。

4.2高校信访时效性缺失

由于高校信访工作的主体包含教师和学生,而师生的利益诉求往往具有特殊的时效性,例如一些教师会对学术论文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提出诉求,而这些时间都有严格的限制,一旦延误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又比如学生的成绩或者其他生活问题,往往需要快速解决,一拖就把事情拖没了,最后得出不痛不痒的结果也毫无意义。如果一味遵循条例办事就会延误受理和解决事项的最佳时机,因此高校信访工作的时效尤其重要。虽然我国信访工作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时效作出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面对信访事项要在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 60 日内保障事项办结。但也不乏高校自设规定,以情况复杂等借口为原因无故增加限制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不去设想高校信访机构,在看到信访诉求急需时效性解决时,故意拖慢办理速度。既不让该诉求得到实际解决,又不违反规定时间。笔者在向周围同学普及了高校信访制度及程序后,也询问他们遇到事情是否会走这一途径。得到了差不多相同的结论,小事的话找老师私下解决,大事的话找家长或者报警。因为信访的时效是不受控的,不能預料该事件报上后是不是能得到很快解决。

笔者认为,信访制度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作为一个非诉讼解决机制来快速处理问题。不把所有问题都堆积到法院,臃肿且缓慢。高校信访与社会信访比较而言,师生的诉求更特殊也更急迫,因此该制度的时效性也就更重要。如果不能快速解决师生信访诉求,那高校信访很可能和社会信访功能重合,没有办法解决校内信访主体的诉求,也就失去了其制度的特殊价值。

对于这种情况,笔者有不成熟的想法。首先就国家规定而言,出于对师生的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而言,应该根据信访的内容和形式作出针对性的处理。对于确实急迫的内容应该缩短规定时间,司法制度对特殊情况都有不同的时效规定,对于追求效率的高校信访制度,更应该设定具体的时效规定。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特点,保障师生权益。当然这很可能会导致高校信访机构过于繁忙,不堪重负。在此背景下,应该在信访诉求分类的基础上,将不同类别的诉求纳入对应的组织路径之中。如,对于政治参与类的信访,可以将其纳入教代会、学代会等组织体系之中;对于权利救济类的信访,借助工会、学生会等组织,通过完善校内调解申诉等机制实现分流。这种安排符合相关组织自身的职能定位,有利于其发挥应有的职能,同时也避免了与信访部门的重叠与冲突。

其次,笔者认为就高校信访而言,可以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律师既不是公职人员又不是争议案件的主体,又具专业性,其第三方的身份容易被师生接受,也能够很好的帮助缺乏经验的学生群体。可以对信访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和政策理解误区做出权威的解释和说明,弥补了专业方面的不足。确保信访工作每个环节都依法按程序办理,每个结论都有据可查,合理合法。这样就能很好的打消是否因为信访事实,涉及到相关老师而拖延答复的疑惑。

【参考文献】

[1] 王延波.新时期高校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途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9(11):170-171.

[2] 郭冠妍,王正勇,李涛.建立完善高校信访事前防治机制的主要障碍和对策[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05):524-528.

[3] 沈琼.新时期高校信访工作的研究与探索[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03):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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