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
【摘 要】 在政策推动及国企生存需求的双重推动下,混合所有制已成为国企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如何使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实质意义,不是为混而混,那么混改后的公司治理就至关重要了,因此在混合背景下如何进行公司治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话题。本文主要从股权制衡、高管薪酬机制和制度环境三个方面来研究混改后公司治理的问题。从企业内部治理来看,权衡好控股股东与制衡股东间的关系、建立有效的高管薪酬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另外,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更有利于公司的治理。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企业 公司治理 股权制衡
一、股权制衡
混改的重点在于引入非国有资本后,各股东之间如何产生协同效应。如果不能有效权衡二者之间的股权关系就会导致股权纷争,从而引发治理效率的缺失。之前的文献关于股权制衡是否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国外关于股权制衡的研究认为,股权制衡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和价值,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然而一些基于中国的研究却得出不一致的结论。简言之,在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下,制衡式的股权结构是否能够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有效约束大股东掏空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之前学者关于股权制衡是否是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没有区分控股股东、制衡股东的性质或者只研究了民营资本作为控股股东的样本。本文以国有资本作为控股股东,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分别作为制衡股东为对象来研究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是否具有不同的制衡效果。
国有股东作为控股股东是有其政治义务的,不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非国有资本的利益,此时民营股东的制衡动机是相当强的,但其制衡能力则一般,国有资本可以借助政府力量进行调控,但若国有股东为了私利(比如:高额在职消费/收受贿赂)而不作为(在企业中表现为不监督)也是极易发生的;若控股股东与制衡股东都是国有资本,制衡股东的制衡动机是不强的,但其制衡能力可能由于控股股东与制衡股东受同一政府或上下级政府控制而受限。
二、高管激励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所导致的结果是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取向不一致,管理者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所有者追求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就对待风险的态度而言,经营者通常采取规避态度,因为其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不成比例,所以一般经营者是不愿冒着较大的风险去追求不对等的利益的,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企业的利益,而这样的决策就是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取向不一致导致的,经营者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去管理企业的动机比较小。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减少剩余损失,减少剩余损失主要取决于监督成本,那么如何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效用函数相近或一致就相当重要。监督成本一般包括绩效考核、薪酬机制。而好的薪酬机制与好的绩效考核机制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本文主要研究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中的高管持股比例,以公司业绩来衡量薪酬激励机制的效果。
在之前的文献中关于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部分认为根据委托代理理论,高管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时,有利于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促使高管在经营决策中做出有利于公司的决策。另一部分学者认为,高管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之间并无显著关系,通过对比国企与非国企中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发现相对于非国企来说,高管激励在国企中的效果并不显著。而本文研究的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相对于国企而言引入了非国有资本这一新鲜血液,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呈正相关关系。
三、制度环境
从公司治理实践来看,制度环境是重要的外部因素,制度环境是否完善决定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进而影响到公司绩效。倾向于认为在制度环境越完善的地区,混改效果越好,在制度环境不够成熟的地区,政府对企业的干预程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混改的效果,可能造成“形混实未混”的结果。而且在制度环境不够成熟的地区,国有股东代理人的失职作为(表现为不监督)容易发生,非国有股东更有动机“掏空”中小股东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
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但总体而言,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者保护不足的现象也是存在的。这并不影响我们的研究,纵使制度环境不够完善,但不同地区的市场化指数是不一致的,也是可比较的。
四、总结
20世纪80年代之后,尤其以LaPorta et al(1999)的研究为标志,集中股权结构的观点逐渐开始流行,公司治理研究的重心也开始由分散股权结构下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转到集中股权结构下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研究焦点的转变,使得关于控股股东“掏空”以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研究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随着研究的深入,股权制衡理论随之诞生,并成为近年来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
本文研究不同性质的制衡股东对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在理论上从一种新的角度研究股权制衡的治理模式,从而使我国关于股权制衡研究的范畴得到扩展,研究的结果得到完善。
【参考文獻】
[1] 侯青川,靳庆鲁,苏玲,于潇潇.放松卖空管制与大股东“掏空”[J].经济学(季刊),2017,16(03):1143-1172.
[2] 唐庆.内部控制对控股股东掏空行为的影响——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财会月刊,2018(16):113-117.
[3] 赵国宇,禹薇.大股东股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效应——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J].外国经济与管理,2018,40(11):6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