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钜辉
【摘 要】 所得税是一种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直接税,能够对收入起到调节分配作用,可以有效的促进税收公平。目前我国的所得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随着经济的发展,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愈发突出,对经济调节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从税收负担的角度上看,这两种所得税仍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本文从当前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出发,说明二者存在重合的政策条款,进而提出对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重复征税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愈发需要我们对自身税收制度的设计加以完善,朝着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但从国际上看,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仍然迫切需要解决,所谓重复征税,也就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课征多种税或实行多次征税。在我国当前所得税法中也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这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给纳税人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重合点
(一)对企业已分配利润的部分重复征税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分开征收的,没有相互抵扣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不存在双重征税关系。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不得从企业所得总额中扣除。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所得中扣除。这也就是说,当个人从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时,要先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利润中用于分配利润、股息的部分分配到个人时还需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是对同一笔所得征收了两次税款。[2]
(二)对企业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重复征税
对于企业未分配的利润,若是企业不对其进行分配,那么可能仍然会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3]因为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是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以此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就是说,如果投资者没有进行利润分配,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转让或收回投资的过程中,如果有净利润,则需要将上年未分配利润中的净利润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所得税,这将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三)对投资所得的重复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因持有投资的企业股票而获得的利息收入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明确表示对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但实际上这一部分企业分配的利息已然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的结果,也即这部分收入同时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捐赠所得的重复征税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未支付而获得的货币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被视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公益性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捐出企业非公益性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又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之间的捐赠支出,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捐赠支出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企業所得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相关政策建议
从短期上看,可以借鉴“双率制”的税制模式来缓解所得税的重复征税问题。[1]所谓双率制,就是对同一征税对象,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设定两种不同的税率,即同时存在两种不同的税率。以企业利润分配为例,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其已分配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分开适用不同税率计征,要求企业在自身层面对其进行调整分类,税务机关只需主动适用该规定,这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也不太高,不会带来很大的征税成本。但该制度的问题在于其只能适度缓和, 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问题, 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无法妥善处理, [5]因此这只能作为一种短期政策安排,在短期内缓解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而无法彻底消除。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必定会有所提高,国家的财政能力也会有实质上的提高。所以从长期来看,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借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有关股息红利所得计征的政策,针对满足不同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也即对其中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4]由“部分计征”转向“全不计征”。或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推行归属抵免制, 即企业按一定规则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 在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纳税时, 可以用归属到的税收抵扣额抵免应纳所得税。
综上所述,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这势必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够一蹴而就,而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的财政收支能力和税收征管能力。
【参考文献】
[1] 费松山.所得税中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对我国的影响及对策[J].科技经济市场,2006 (12) :66-67.
[2] 钱晟, 卢凌波.缓解经济性重复课税与所得税制度创新[J].税务研究, 2003 (2) :28-33.
[3] 陈小安.国内税收的重复征税问题及改革路径[J].经济纵横, 2007 (2) :129-131.
[4] 昝星源.我国股息经济性重复征税研究[D].福建:厦门大学, 2014
[5] 王玺,陈钰.我国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探讨[J].商学研究 2018,25(05),107-112